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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华立学院学生社会实践管理办法(修订)

来源:校团委 作者:校团委宣传部 发布时间:2024-09-10 19:39:57 浏览次数: 【字体:

实践育人作为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的关键环节,是高校思想政治工作体系的有机组成,是培养担当民族复兴大任时代新人的有效途径。为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青年工作的重要思想,引导广大青年学子投身“百千万工程”建设热潮,把课堂所学和县镇村高质量发展紧密结合起来,在乡村振兴的大舞台上建功立业,全面贯彻落实《关于共建高校“大思政”体系 推动高校共青团工作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和关于增强新时代大学生社会实践活动实效深化共青团实践育人等工作的意见,进一步推进我校大学生社会实践活动科学化、规范化和制度化,为充分调动我校学生参与社会实践积极性、主动性,科学衡量和有效评价社会实践情况,根据《广州华立学院学生社会实践管理办法(试行)》等相关文件精神,特制订本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学校学生社会实践的组织管理工作,保障广大同学依规参与各类学生社会实践活动,依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加强新时代大中小学劳动教育的意见》《教育部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高校实践育人工作的若干意见》(教思政(2012)1号)和等有关文件精神,根据学校《章程》等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的“社会实践”是指含劳动锻炼、服务社区、社会兼职、科普宣传、政策宣讲、文化传播、帮残助困、支农支教、勤工助学、社会调查、专题调研、技能培训、课题合作、科研攻关、科技指导、“新青年下乡”、创业实践、岗位体验、大中专学生暑期“三下乡”社会实践活动、“返家乡”社会实践等。

第三条  学生社会实践活动可在学期内课余时间或周末分散开展也可在寒暑期集中开展。

第四条  大学生要充分发挥自身的聪明才智和专业特长,通过社会实践,为专业学习和学术科研服务,为地方经济发展服务,为基层群众服务。

第二章  活动内容及流程

第五条 学院成立学生社会实践活动领导小组,成员由分管院长和党委宣传部、教务处、学生处、团委、总务处负责人组成,日常工作由团委负责。各二级学院应相应成立学院学生社会实践领导小组。 学院在校团委和学院领导小组指导下具体负责组织开展学生社会实践活动和志愿服务活动。

第六条 大学生社会实践活动的内容主要包括:

1.理论普及宣讲。重点围绕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 主义思想、党的基本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开展宣讲报告、 学习座谈、调查研究、政策宣传等形式的社会实践活动。

2.科技服务活动。面向经济建设主战场,面向城镇社区、县乡的中小型企业、乡镇企业,结合所学专业,发挥技术特长,在教师的指导下开展科技攻关、科技成果推广、科技咨询、技术服务、挂职锻炼等活动,使科学技术为现实生产服务。

3.教育关爱服务。重点围绕关爱农村留守儿童,开展学业辅导、亲情陪伴、自护教育、素质拓展等形式的精准关爱志愿服务。

4.聚焦就业创业实践。大学生进政府、进社区、进园区、进企业,参加政务实践、企业实习、兼职锻炼、职业体验、创业锤炼等实践活动,依托“三下乡”、“返家乡”和“扬帆计划”等项目,深入基层,参加与专业方向匹配的企业实习工作,担任乡镇团委及村、社区等基层团组织的兼职干部,到科技部门、科研机构、高新企业进行就业见习、实习实践等,引导学生树立正确择业观、就业观,提高社会化能力和就业能力。

5.聚焦基层志愿服务。大学生投身“美丽中国·青春行动”,积极参与“保护母亲河”行动、“三减一节”、垃圾分类、绿色低碳等活动,深入开展节约粮食主题宣讲和社会实践。推进青年志愿者服务社区行动,开展高校志愿服务提升计划,在助老助残、关爱青少年、基层社会治理等领域实施“小而美”的常态化志愿服务。

6.聚焦理论普及宣讲。走进基层、边远地区、社区、农村等,面向最广大的普通基层人民群众和青少年群体等,深入开展学习宣传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和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活动,以习近平总书记对青年学生寄语、给青年学生回信、《论党的青年工作》、《习近平与大学生朋友们》等为主要内容,精心设计开展有内涵、接地气、聚人气的宣传教育活动,将理论学习与社会实践相贯通,将深刻性与生动性相统一,开展键对键、面对面、小范围、互动式宣讲,讲透创新理论、讲好发展成就、讲清形势任务、讲明发展前景。

7.文化服务活动。深入城镇社区和贫困乡村,开展文化培训、文艺演出、科普讲座、法律宣传和咨询等活动,服务社区和乡村的文明建设。

8.聚焦红色基因传承。深入学习宣传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用党的科学理论武装青年,用党的初心使命感召青年。学习宣传党的百年奋斗重大成就和历史经验,依托各地红色资源,开展重走红色足迹、追溯红色记忆、访谈红色人物、挖掘红色故事、体悟红色文化等多种形式的活动。

9.公益劳动和文明共建活动。(1)立足校园,开展公益劳动,承担力所能及的学生事务等工作;(2)深入社区开展敬老助残帮困服务、特殊家庭义务教育服务、社区公益事业服务等活动;(3)与学院、企业、部队、科研院所、乡村、居民委员会等单位开展其它形式的文明共建活动。

第七条  假期社会实践活动的组织形式

1.假期社会实践活动的组织形式主要包括:由学院统一组织集中实践团(队);由学生组织分散实践团(队);个人实践活动。学院重点扶持带有科研任务和赴老、少、边、穷地区开展社会实践的团队。

2.学生组织的分散实践团队成员可跨年级、跨专业、跨院系,团队人数应控制在8—12人,学院重点扶持的实践团队需有教师带队方可开展活动。

3.学生组织的分散社会实践团队实行申报制,由实践团队填报社会实践立项申报书,经所在学院团委对实践项目进行论证并做出基本评价、由学院团委统一上报团委。跨学院、跨学科的项目由团队负责人所在学院团委负责该项目的申报。团委通过组织专家评审,择优予以扶持。

4.学生组织的分散社会实践项目立项后,应根据自身情况自行联系实践单位并制定相应的实践活动计划,同时制定切实可行的安全预案,作好实践活动中发生突发事件的物质和心理准备。

第三章  参加社会实践活动的基本要求 

第八条 学生社会实践活动,应本着校内与校外相结合、平时和假期相结合、集中和分散相结合、无偿和有偿相结合的原则。

第九条 学院各级团学组织要从树立和落实科学发展观,培养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所需人才的战略高度,深入、扎实地组织开展好社会实践活动。要切实加强对社会实践活动的领导,组织社会实践团(队)的学院要在学生自愿的基础上,择优筛选组队,并选派得力干部和专业教师指导或带队。

第十条 要不断丰富社会实践活动的内容和形式,了解基层需求,科学规划项目,增强服务的针对性,积极探索和建立与专业学习相结合、与服务社会相结合、与创新创业相结合的社会实践机制,使更多的学生投入到活动中去,在实践活动中受到锻炼。

第十一条 社会实践过程中,各团队成员应遵守团队守则,加强组织领导,确保安全,同时应根据活动主题扎实开展工作,积极维护学院的声誉。

第一十二条  在校本、专科生都必须参加社会实践活动。我院本、专科生每年参加社会实践活动的时间不得少于5天,在校期间参加青年志愿者活动时间不得少于40小时。

第十三条  所有社会实践团队必须有指导教师,且需在立项申请中明确。指导教师是学生开展社会实践活动的指导者及第一责任人。 指导教师必须全程指导团队,包括但不限于立项材料指导、活动策划指导、行程规划指导、具体实践指导、调研报告撰写指导、答辩指导等。实践团队的所有决策性内容,均需以指导教师为准或得到其同意后进行。

第十四条  各学院需指定一名负责人或以一名主要负责人为领导的团队,主管当年社会实践的活动安全及安全信息上报。具体上报的时间、方式等详细方案由校团委在全校社会实践活动开始前制定。

第十五条  线下实践的团队在开始实践之前,需充分调研实践地当地民风民情。在计划社会实践活动时要充分考虑到当地风俗习惯,避免与当地居民发生冲突。建议议提前联系当地有关部门进行相关事宜的对接。如对方需校方开具证明或函件,可向校团委申请。

第十六条 当计划实践内容与立项申请材料中不一致或 有变更的时候,需及时向校团委提出更改申请。 

实践内容包括:实践起止日期、实践类型、实践地、团队成员信息、实践选题、实践题目、实践内容、指导教师等。

第四章  经费来源及管理办法

第十七条 学院设立专门经费用于学生社会实践活动,同时积极鼓励和支持采取学院、学院、社会和个人共同出资的方式筹集实践经费。

第十八条  学院设立学生社会实践专项经费的主要用途包括:奖励优秀社会实践团队、个人、优秀社会实践调查报告和优秀指导教师;为重点团队购买统一的服装及学院集中组织的团队用车费等开支。

第十九条 社会实践经费由团委统一管理。

第二十条  社会实践活动经费的使用坚持勤俭节约的原则,对于铺张浪费、弄虚作假的团队和个人,将视情节轻重对当事人进行相应处分。要合理使用实践费用,专款专用,账目要清晰、规范,在规定期限内到财务处报销。

 第五章  考核及奖励制度

第二十一条  为了选树典型、表彰先进、推广经验,鼓励更多学生参与到社会实践活动中去,不断推进我院社会实践活动向纵深发展,学院对在社会实践活动中涌现的先进个人和团队进行表彰。

第二十二条  学院根据评选条件,对在实践活动中表现突出的团队授予“优秀实践团队奖”;对在实践活动中作出突出贡献的教师授予“优秀指导教师奖”;对在实践活动中表现突出的学生授予“优秀个人奖”;对优秀社会调查报告授“优秀调查报告奖”等奖项。以上奖项可推荐参加省级各类社会实践活动奖项的申报评比。

第二十三条  申报“优秀实践团队奖”的,应提交工作计划、工作总结以及与实践活动其它相关资料。“优秀指导教师奖”、“先进个人奖”由各基层团委(团总支)根据申报条件及评优指标提出建议并报团委审定;“优秀调查报告奖”由专家评审委员会会同团委根据评审规则确定。

第二十四条  在评选时结合团队、个人实践的开展情况,重点关注实践过程中产生积极影响的团队或个人,如受到实践地表扬;团队或个人在实践过程中在国家级、省级等项目中立项并结项等。

第六章  宣传、总结、深化工作

第二十五条  鼓励各实践团队、个人在实践过程中积极联络各级媒体报道宣传实践活动。各实践团队、个人在接受校外媒体采访过程中要自觉维护学校形象和声誉,及时、认真准备所需资料,准确、客观介绍具体情况,不发表与采访无关的言论。

第二十六条  要大力加强社会实践活动成果的宣传报道工作。校报、校内各官方公众号等校内媒体,在特定时间内,要开辟社会实践活动专栏或专题节目。各级团学组织要利用墙报、推文等形式,对社会实践活动成果进行广泛宣传。

第二十七条  在组织搞好评优的基础上,各级团学组织还应开展各种形式的宣传、交流活动,如社会实践活动成果展览、演讲会、报告会、座谈会等,并在此基础上不断总结经验,推动我院学生社会实践活动健康、深入向前发展。

第二十八条  团委应及时认真全面地做好全校社会实践活动总结,按时报送上级团组织。

第二十九条  所有的实践活动均需通过结项验收方可结项。未通过结项验收的视为未参与实践活动,不得参加当次社会实践评奖评优,也不得凭借本次实践加相应的综测分。暑期社会实践的结项材料一般于当年秋季学期开学第二周开始提交。其他时间段开展社会实践活动提交结项材料的时间另行通知。 

第三十条  团队的社会实践结项材料一般由调研报告、个人心得、团队日志、实践照片等必要材料构成,实践视频、调查问卷等材料可以按照团队实际情况选交。个人的社会实践材料,如返家乡等社会实践另行通知。统一由二级学院收集初审后交至校团委。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一条 本细则解释权归共青团广州华立学院委员会所有。

第三十二条 本细则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终审:团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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