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家解读|制度与产业共行,发展与安全并重——以终端设备直连卫星服务赋能新质生产力发展

来源:中国网信网 发布时间:2024-09-27 19:50:00 浏览次数: 【字体:

近年来,终端设备直连卫星产业已成为全球卫星移动通信领域发展的重点之一,更成为促进新质生产力发展的强大动力。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终端设备直连卫星产业建设发展。“十四五”规划纲要指出,“建设高速泛在、天地一体、集成互联、安全高效的信息基础设施”。《“十四五”国家信息化规划》指出,“加强新型网络基础架构和6G研究,加快地面无线与卫星通信融合、太赫兹通信等关键技术研发”“加快布局卫星通信网络等面向全球覆盖的新型网络……加快北斗系统、卫星通信网络、地表低空感知等空天网络基础设施的商业应用融合创新”。《“十四五”信息通信行业发展规划》指出,“推进卫星通信系统与地面信息通信系统深度融合,初步形成覆盖全球、天地一体的信息网络,为陆海空天各类用户提供全球信息网络服务”。

伴随着终端设备直连卫星产品和服务加快普及,技术滥用风险也同时对传统网络管理方式带来新挑战,由此带来的网络安全风险、数据安全风险、个人信息保护风险和电信网络诈骗风险等不容忽视,迫切需要统筹高质量发展和高水平安全,设置好“红绿灯”。为规范对终端设备直连卫星服务的管理,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等有关部门联合起草《终端设备直连卫星服务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拟通过制度手段建立健全终端设备直连卫星产业规范,统筹发展与安全,切实回应产业需要和安全关切,整合梳理全链条、多层次、立体化的终端设备直连卫星服务管理体系。《征求意见稿》共五章四十一条,主要体现了以下特点:

一是明确终端设备直连卫星服务管理的适用范围,表明国家坚持发展和安全并重,促进创新和依法治理相结合。从技术特点出发,明确了“终端设备”和“终端设备直连卫星服务”定义,为产业发展可能涉及的多种形态终端设备及服务模式的管理“打好提前量”;从“服务管理”和“终端设备管理”两方面明确了规定的适用范围,涵盖向我国境内提供服务的行为,以及我国境内涉及终端设备生产、组装、提供、销售和使用的全链条全环节;明确国家坚持发展和安全并重、促进创新和依法治理相结合的原则,表明国家对于终端设备直连卫星服务在技术研发、基础设施建设、服务发展和应用等方面的鼓励支持态度;明确了涉及终端设备和终端设备直连卫星服务的一般规定,并且要求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利用终端设备直连卫星服务制作、复制、发布、传播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内容。

二是着重强调促进终端设备直连卫星产业发展,明确涵盖多方面、多层次的十二条促进措施。终端设备直连卫星产业正处于技术突破期,2023年被称为“手机直连卫星网络元年”,包括我国在内的全球主要国家积极推动卫星星座建设,全球各大通信公司以及手持、车载终端设备厂商纷纷展开产品和业务布局,星地融合网络成为未来信息通信的重要演进趋势。终端设备直连卫星功能在地面网络信号覆盖不佳地区,以及突发事件应对、应急通信保障和弥合数字鸿沟等场景下具有重要作用。《征求意见稿》规定十二条发展与促进措施,明确对终端设备直连卫星服务在技术研发、融合创新、应用生态以及数据资源利用等方面的支持;鼓励在终端设备直连卫星服务有关基础设施依法依规建设和资源共享;支持卫星通信与地面移动通信的融合发展;鼓励通过终端设备直连卫星服务提高网络覆盖水平和应急保障能力;明确建立和完善终端设备直连卫星服务标准体系;鼓励、支持和引导各类企业在相关技术产业发展中发挥作用;鼓励开展人才培养和典型应用宣传推广;明确国家鼓励平等互利开展终端设备直连卫星服务有关的国际交流与合作。

三是细化落实上位法在终端设备直连卫星服务场景的理解适用,明确市场主体预期。终端设备直连卫星服务既涉及对电信业务、电信设备设施的管理,也涉及对以直连卫星方式开展的互联网信息服务的管理,需要将分散于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中的有关管理规定进行整合,明确对于终端设备、终端设备直连卫星服务和有关基础设施的管理要求。《征求意见稿》明确终端设备以及向境内提供终端设备直连卫星服务的,应当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取得有关许可和核准,采取措施防范非法设备入境;明确服务提供者应当在服务提供过程中符合市场秩序,保障消费者合法权益;明确终端设备直连卫星服务涉及的基础设施建设活动的管理要求;明确提供终端设备直连卫星服务的,应当使用符合规定的通信业务资源,涉及的地面设施和数据处理活动应当位于我国境内,并且满足法律、行政法规中有关网络安全、数据安全、个人信息保护、反电信网络诈骗、违法信息处置和真实身份验证的要求,建立健全投诉、举报机制;明确服务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利用终端设备直连卫星从事违法犯罪活动的禁止性要求。(作者:刘金瑞,中国法学会法治研究所研究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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