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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广东工业大学华立学院 全日制本专科生国家奖助学金实施办法

发布时间:2021-05-25 09:12:04 浏览次数: 【字体:

关于广东工业大学华立学院  全日制本专科生国家奖助学金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激励学生勤奋学习,在德智体美劳等方面全面 发展,根据《财政部 教育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退役军人 部 中央军委国防动员部<关于印发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办法>的 通知》(财科教〔2019〕19 号)《广东省教育厅 广东省财政 厅关于进一步健全学生资助政策体系的意见》(粤教助〔2020〕 6 号)《广东省财政厅 广东省教育厅 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 保障厅 广东省退役军人事务厅 中国人民解放军广东省军区 动员局关于印发<广东省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粤财规〔2021〕1 号)《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等有 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中的国家奖助学金特指国家奖学金、国家 励志奖学金和国家助学金(以下简称国家奖助学金)。国家奖 学金由中央政府出资设立,用于奖励二年级及以上特别优秀的 学生;国家励志奖学金由中央出资设立,用于奖励二年级及以 上品学兼优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国家助学金由中央和地方财政共同出资设立,用于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生活费补助。 

第二章 国家奖助学金评审机构  

第三条 学校成立国家奖助学金评审工作领导小组,领导 小组组长由分管学生工作的校领导担任,副组长由学校学生 处、财务处、教务处的主要负责人担任,成员由各学院分管学 生工作的负责领导、学生处分管学生资助工作的副处长组成。 学校领导小组主要职责是全面部署学校国家奖助学金的评审 工作,对初审名单进行审查和审定。 

第四条 学院成立国家奖助学金评审工作小组,由学院负 责领导担任组长,成员由辅导员、班主任及学生代表组成。学 院工作小组负责学院国家奖助学金的评审工作,对学院学生名 单进行初步审查。学院根据学校的评审办法制定具体的评选细 则和学院成立的评审工作小组成员名单报学生处备案。 第三章 国家奖助学金奖励标准和申请条件  

第五条 国家奖学金的奖励标准为每人每年 8000 元;国 家励志奖学金的奖励标准为每人每年 5000 元; 国家助学金按 照学生家庭经济困难等级分档资助,每生每年 2300-4000 元, 分为 2-3 档,原则上人均不低于人均 3300 元/年,具体标准根 据当年家庭经济困难认定人数确定。 

第六条 申请基本条件: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二)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三)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四)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五)在校期间学习成绩优异,社会实践、创新能力、 综合素质等方面特别突出; (六)评审学年度学习成绩和综合测评成绩不低于前 50%; (七)家庭经济困难,生活简朴; (八)勤奋学习,积极上进。 其中,申请国家奖学金应同时符合条件(一)至(五), 申请国家励志奖学金应同时符合条件(一)至(四)和(六)、 (七),申请国家助学金应同时符合条件(一)至(四) 和(七)、(八)。  

第七条 国家奖学金申请条件: 申请国家奖学金的学生,除具备第六条规定的基本条 件外,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年级要求:二年级及以上年级。特殊学制的学 生,根据当年所修课程层次确定参与相应学段的国家奖学 金评定,原则上从入学第六年开始不再具备本专科国家奖 学金申请资格。 (二)成绩要求:学习成绩排名与综合考评成绩排名 均位于前 10%(含 10%)的学生。学习成绩排名和综合考 评成绩排名没有进入前 10%,但达到前 30%(含 30%)的学生,须在其他方面表现非常突出,申请时须提交详细的证明 材料,证明材料须经学校审核盖章确认。 其他方面表现非常突出,是指在道德风尚、学术研究、学 科竞赛、创新发明、社会实践、社会工作、体育竞赛、艺术展 演等某一方面表现特别优秀。具体为: 1.在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中表现突出,具有见义勇为、 助人为乐、奉献爱心、服务社会、自立自强的实际行动,在本 校、本地区产生重大影响,在全国产生较大影响,有助于树立 良好的社会风尚; 2.在学术研究上取得显著成绩,以第一作者发表的通过专 家鉴定的高水平论文,以第一、二作者出版的通过专家鉴定的 学术专著; 3.在学科竞赛方面取得显著成绩,在由教育行政部门承办 的国际和全国性专业学科竞赛、课外学术科技竞赛、中国“互 联网+”大学生创新创业大赛、全国职业院校技能大赛等竞赛 中获一等奖(或金奖)及以上奖励; 4.在创新发明方面取得显著成绩,科研成果获省、部级以 上奖励获通过专家鉴定的国家专利(不包括实用新型专利、外 观设计专利); 5.在体育竞赛中取得显著成绩,为国家争得荣誉。非体育 专业学生参加省级以上体育比赛获得个人项目前三名,集体项 目前二名;高水平运动员参加国际和全国性体育比赛获得个人项目前三名、集体项目前二名。集体项目应为上场主力队 员; 6.在艺术展演方面取得显著成绩,参加全国大学生艺 术展演获得一、二等奖,参加省级艺术展演获得一等奖; 艺术类专业学生参加国际和全国性比赛获得前三名。集体 项目应为主要演员; 7.获全国十大杰出青年、中国青年五四奖章、中国大 学生年度人物等全国性荣誉称号; 8.其它应当认定为表现非常突出的情形。 

第八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申请条件: 申请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学生,除具备第六条规定的基 本条件外,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二年级及以上年级。 (二)在校期间学习成绩排名和综合测评排名均位于 评选范围前 50%。 

第九条 奖励和资助名额结合省教育厅分配额度,学院专 业、学生人数、学生经济困难情况等因素确定,对家庭经济困 难学生实行应助尽助。 

第四章 国家奖助学金申请  

第十条 秋季学期入学后,学生根据申请条件于 9 月 30 日前登陆省教育厅指定学生资助管理系统网站(或小 程序)提出申请,按照系统提示填写确认相关信息,上传提交相关佐证材料。 

第十一条 学生必须在规定时间按程序办理相关奖助学 金手续。学生提出申请必须实事求是根据自身条件填写信息, 确保提交材料真实、可信、准确。 

第十二条 同一学年内,学生可以同时申请并获得国家助 学金和国家奖学金或国家励志奖学金,但不能同时获得国家奖 学金和国家励志奖学金。 

第五章 国家奖助学金评审  

第十三条 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每 学年评审一次,由学生工作处负责组织评审工作。国家奖学金、 国家励志奖学金实行等额/差额评审,坚持公开、公平、公正、 择优的原则。 第十四条 评审程序: (一)学院初步审查。学院评审工作小组对申请学生进行 初步审查,并将推荐名单在学院公示不少于 3 个工作日。 (二)学校审核公示。各学院根据学校评审工作安排,将 学院公示无异议的推荐名单报送学生处,学生工处汇总审核后 上报学校“国家奖助学金”评审工作领导小组研究审定,并在 校内进行不少于 5 个工作日的公示。 (三)上报推荐名单。学校公示无异议后,学生处将全校 “国家奖助学金”的推荐名单上报省教育厅评审或备案。 

第十五条 对评审过程有异议的学生,可在学院公示期间向学院评审工作小组提出投诉或举报,学院评审工作小组 应在 3 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学生对学院作出的答复仍 存在异议,可向学校评审工作领导小组提请裁决。 

第十六条 经学校评定的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 金学生名单,按程序报上级主管部门审批,学校认定的国 家助学金名单上报省学生资助管理系统备案。 

第十七条 申请但未获得资助的学生,本校将及时告 知原因。 

第六章 奖助学金的发放、管理与监督  

第十八条 学生处会同财务处将国家奖学金、国家励 志奖学金于每年 12 月 31 日前一次性发放给获奖学生;国 家奖学金颁发国家统一印制的奖励证书,国家励志奖学金 颁发广东省教育厅统一印制的荣誉证书;国家助学金按月 (一年分 10 个月)发给受助学生。 

第十九条 学校对国家奖助学金实行分账核算,专款 专用,做好资金监管,确保资金安全。国家奖助学金接受 上级有关部门审计、检查和监督,同时接受学校有关部门、 全校师生监督。 

第二十条 学校学生处按照《广东省教育厅关于加强 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信息系统全面应用的通知》(粤教助函 〔2019〕5 号)等文件要求限时录入、审核、提交国家奖 助学金数据。同时加强管理,确保数据精准、学生信息安全,坚决防止学生信息泄露现象发生。 

第二十一条 学校对国家奖助学金评审工作流程执行、进 展和效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严肃纪律,坚决纠正和查处国家 奖助学金评审工作中的违纪问题。学校学生处公布和设立专项 举报、投诉电话(020-82901320),接受群众的举报和投诉, 接受全体师生的监督。对违规违纪行为,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 政策严肃处理。 

第二十二条 各学院明确国家奖助学金评审工作中突发 事件舆情应对工作,增强国家奖助学金评审舆论引导工作的主 动性、针对性、及时性、有效性,营造良好舆论氛围。明确事 件处理和督办落实工作,做好国家奖助学金评审工作热点舆情 上报、发声、跟踪。 

第七章 受奖助学生管理  

第二十三条 学生处和各学院要及时宣传国家奖学金和 国家励志奖学金获得者的先进事迹,充分发挥榜样的引领示范 和励志教育作用,教育国家助学金获得者勤俭节约、自强不息、 立志成才。 

第二十四条 各学院要做好对受奖助学生的日常管理,各 学院辅导员(班主任)应掌握受奖助学生的学习、生活和工作 等情况。 

第二十五条 为培养受奖助学生的感恩意识和社会责任 感,增强其自立、自强、自助的意识,学校组织受奖助学生在不影响学习的前提下,参加一定量的公益活动,以积极的 态度回报学校和社会。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 我省贫困家庭大学新生入学资助工作的通知》(粤府办明 电〔2012〕316 号)和《广东省家庭经济困难大学新生资 助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粤财教〔2014〕97 号)等相关 文件要求,学校设立大学新生资助专项资金,符合条件的 新生可申请不超过 6000 元的新生资助。 

第二十七条 为切实保证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顺利入 学,根据教育部、教育厅等部门规定,学校建立“绿色通 道”制度,对被录取入学,家庭经济确实困难、无法缴纳 学费的新生,一律先办理入学手续,然后再根据核实后的 情况,分别采取不同办法予以资助。 

第二十八条 学校建立勤工助学制度,家庭经济困难 学生可在学校的组织下,利用课余时间,通过自己的劳动 取得合法报酬,用于改善学习和生活条件。学生参加勤工 助学的时间原则上每周不超过 8 小时,每月不超过 40 小 时。最低小时工资不低于广州市当年的最低小时工资标 准。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有关学生资助工作,国家、省有 另行规定的,按国家、省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条 本办法由学生处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 2021 年 6 月 1 日起施行,原《广东工业大 学华立学院国家奖助学金管理办法》(广工大华立院学字 〔2020〕10 号)同时废止。 

广东工业大学华立学院 2021 年 5 月 2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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终审:机电工程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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