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助学贷款相关规定
贷款对象及条件
国家助学贷款的借款学生为列入浙江省普通高等学校年度招生计划,经省招办批准正式招收录取并且家庭经济困难的全日制普通本专科学生(含高职学生)、研究生和第二学士学位学生。
同时须具备以下条件:
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且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未成年人申请国家助学贷款须由其法定监护人书面同意);
诚实守信,遵纪守法,无违法违纪行为,无不良信用记录;
学习刻苦,成绩较好,能够正常完成学业;
因家庭经济困难,在校期间所能获得的收入不足以支付完成学业所需基本费用(包括学费、住宿费、基本生活费);
经介绍人、见证人推荐;
承诺向贷款人及时提供学习期间和毕业以后的有关情况;
贷款规定的其他条件。
贷款申请材料
申请贷款时,借款学生须如实向所在学校管理部门提供以下借款申请材料:
国家助学贷款申请书;
本人学生证和居民身份证复印件(未成年人须提供法定监护人的有效身份证明和书面同意申请贷款的证明);
本人对家庭经济困难情况的说明;
乡、镇、街道民政部门或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关于其家庭经济困难的证明;
本人学习成绩单及复印件;
借款学生家长或法定监护人同意办理国家助学贷款并支持按期归还贷款本息的书面证明文件;
见证人出具的大学生学习、品行说明书;
贷款人规定的其他资料。
贷款金额、期限、利率及还款方式
贷款金额每人每学年原则上最高不超过6000元;实行毕业后1至2年内开始还贷、6年内还清的方式,但须在借款合同中进行明确;贷款利率执行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档次基准利率,并实行在校期间贷款利息全部由财政补贴、毕业后全部由借款学生自付的方法,借款学生毕业后开始计付利息。
贷款程序
业务咨询(所在学校或经办银行)——符合条件的学生向所在学校提出申请,并如实提供所需资料——学校初审——银行审批——签定借款合同——发放贷款——毕业前签定《还款确认书》——毕业后按期归还贷款。
重要提示
借款人如出现违约,经办银行或省学生贷款管理中心将视情况在全国高等学校毕业生学历查询系统网站或知名新闻媒体公布违约借款人姓名、身份证号码、毕业院校及违约情况等;违约性质严重的,同时将违约学生的违约情况载入人民银行个人征信系统(全国通用)或其他违约客户查询系统,今后将无法在金融机构获得新的贷款和其他授信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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