团总支学生会委员会会议议事规则
第一章 会议的召开
第一条 委员会会议由团总支书记召集并主持,必要时可委托委员一名主持会议。
第二条 委员三名以上可联名提请团总支书记召开临时会议。
第三条 委员会会议必须委员会全体成员的过半数出席,方为有效。
第四条 委员会举行会议,应当在会议举行12小时以前,将开会日期、地点和议题通知委员会成员;临时召集的会议,可以临时通知。
第二章 议案的表决与通过
第五条 表决可采取举手表决、无记名投票等方式进行,委员有权投反对票、弃权票和赞成票。
第六条 议案由全体委员过半数投票表决通过。表决结果由会议主持人当场宣布。
第三章 听取和审议工作报告
第七条 委员会会议有权听取并审议主席团及监察员的工作报告。
第八条 委员会认为必要的时候,可以对工作报告是否通过作出决议。
第四章 罢免与委任
第九条 委员三人以上可以书面对主席团成员、监察员、正副部长提出罢免议案,说明罢免的理由。
第十条 被提出罢免议案的学生干部在罢免程序期间不得停止执行原职务,并有权列席委员会会议,对罢免议案提出陈述和申辩意见。
第十一条 罢免议案如经两次罢免动议均未获通过,则不得对该名人员提出罢免议案。
第十二条 罢免的决定必须以书面形式向被罢免人员送达,并在全系范围内公告。
第十三条 委员会对主席团、监察员等职位的空缺有权重新委任,由团总支书记提名,委员会讨论通过,并在全系范围内公告委任决定。正副部长的空缺由主席团提名,团总支书记委任。
第五章 委员
第十四条 委员任期为两年,终止于下届团总支、学生会委员选出之时。
第十五条 委员在任期内两次无正当理由缺席会议的,停止委员权利,待其作出书面检讨,并经委员会一致讨论通过,方得恢复其委员权利。委员违反保密义务,造成恶劣影响的, 停止委员权利。
委员停止权利期间视为不存在改名委员。该委员不得参加委员会会议,不得行使表决等权利。
第十六条 委员在任期内因违反校纪校规,受到警告以上处分的,自动取消委员资格。
第十七条 委员不得迟到、早退,中途离场的,视为投弃权票或者缺席。
附 则
第十八条 “ 以上”、“以下”包括本数,“过”不包括本数。
第十九条 每次会议必须形成书面材料并妥善保存。
第二十条 本规则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广东工业大学华立学院
电气信息工程系
二00七年九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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