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生干部管理制度
为了全面贯彻我院的各项教育方针政策,加强对学生干部队伍的管理,培养一批能力强、素质高的学生干部,塑造一支团结协作、务实高效的学生干部队伍,根据《广东工业大学华立学院学生干部管理办法(试行)》的相关规定 ,并结合我系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一章 党务秘书
第一条 党务秘书受学院和系部党组织的双重领导,协助党支部书记和支部委员开展院系的党建工作,各级团学组织应当配合。
第二条 党务秘书应当为中共预备党员或正式党员,学习成绩优秀,作风正派,有较好的群众基础。任职期间不得担任系部以上的其他学生干部职务。
第二章 助理辅导员
第三条 助理辅导员是政治辅导员的助手,协助政治辅导员开展思想政治工作。
第四条 助理辅导员在校期间应当学习成绩优秀,未受过院系处分,有较强的组织能力,作风正派,较好的群众基础。任职期间不得担任系部以上的其他学生干部职务。
第三章 团学干部系统
第一节 总则
第五条 团总支、学生会是团学工作的两套系统,由系部统一领导,接受团总支书记和指导老师的指导。
第六条 团总支、学生会如遇有涉及两套系统的重大事项,经团总支副书记、学生会主席或主席团成员两人以上提议,可以召开主席团会议。主席团会议实行民主投票的方式,以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做出决定。
第七条 团总支、学生会的活动经费分别单独列支,每学期初确定每套系统的经费预算。
第二节 团总支
第八条 团总支实行岗位负责制,外联秘书和第二副书记对第一副书记负责,部长对第二副书记负责,副部长对部长负责,干事对正、副部长负责。上级学生干部有权在本系统内调动下级学生干部。下级学生干部有权拒绝跨系统的指挥。
第九条 团总支第一副书记全权负责团总支,有权就团总支内部的日常管理、人事任免等事项作出最终决定。
第十条 团总支的学生干部对工作安排、职务任免等事项如有不满,可向上级学生干部反映或者向监察员投诉。
第三节 学生会
第十一条 学生会实行岗位负责制,副主席对主席负责,部长对副主席负责,副部长对部长负责,干事对正副部长负责。上级学生干部有权在本系统内调动下级学生干部。下级学生干部有权拒绝跨系统的指挥。
第十二条 学生会主席全权负责学生会,有权就学生会内部的日常管理、人事任免等事项作出最终决定。
第十三条 学生会的学生干部对工作安排、职务任免等事项如有不满,可向上级学生
干部反映或者向监察员投诉。
第四节 监察员
第十四条 监察员负责对团学工作进行监督,有权受理投诉,有权对团总支、学生会的各部门和各项工作进行调查,并提出监察意见,各系统应当给予配合并遵守。
第五节 团总支、学生会委员会
第十五条 根据《电气信息工程系团总支、学生会委员会会议议事规则》的规定,团总支、学生会委员会是团学工作系统的权力机关,有权选举主席团成员,有权罢免团学系统的学生干部,有权对团学工作进行指导。
第六节 挂职锻炼
第十六条 为了加快我系学生干部成长,培养锻炼优秀干部,并加强各部门的工作交流,我系决定建立挂职锻炼制度,对在挂职锻炼期间表现优异的人员优先提拔。
第十七条 挂职锻炼的范围是团学系统和电子协会,包括团总支各部门与学生会各部门之间;团总支学生会与电子协会之间。
第十八条 团总支第一副书记有权在本系统内决定挂职锻炼的人员。学生会主席有权在本系统内决定挂职锻炼的人员。在团总支和学生会之间跨系统决定挂职锻炼的,由主席团召开会议决定人员名单。团总支或学生会与电子协会进行挂职锻炼的,由团总支第一副书记或学生会主席与电子协会会长共同决定。
第十九条 挂职锻炼的学生干部在新任职期间,应当接受新部门的领导,在锻炼期间不再执行原职务,但关系保留在原部门,锻炼期满返回原部门。
第二十条 对挂职交流学生干部实行派出与接收单位共同管理的方式。相关人员挂职期满,由派出部门和接收部门共同进行考核,考核成绩纳入年度个人考核。
第四章 电子协会
第二十一条 电子协会是我系学生工作管理架构的一部分,接受系部和指导老师的领导,有权要求获得系部必要的支持和帮助。
第五章 班团干部
第二十二条 班团干部由民主选举产生,接受系部领导,对全班同学负责,是班级与系部的纽带,及时传达院系工作部署的内容和精神。
第六章 宿舍干部系统
第二十三条 宿舍长、层长和楼长是维护宿舍文明的重要力量,是系部学生干部系统的重要组成部分,系部高度重视宿舍管理工作,已经并将继续对宿舍干部进行定期考核与奖惩。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规定的“以上”、“以下”包括本数
第二十五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生效
第二十五条 电气信息工程系学生工作办公室保留最终解释的权利
用户登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