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的具体事项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 |
为做好我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使我院学生资助工作真正实行阳光操作,确保各项资助政策和措施真正落实到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身上,根据《教育部 财政部关于认真做好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的指导意见》(教财[2007]8号)及《转发教育部 财政部关于认真做好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的指导意见的通知》(粤教贷[2007]24号)精神,结合我院实际,现就做好我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通知如下:
一、加强组织领导
1、学院成立领导小组:
学生处负责全院认定工作的具体组织与实施。
2、各学部成立以学部书记为组长,全体辅导员为成员的认定工作组,负责本学部认定工作的具体组织与实施。
3、各学部以班级(或专业)为单位,成立以辅导员任组长,班主任、学生干部担任成员的认定评议小组,负责认定的民主评议工作。认定评议小组成员中,学生代表人数视班级(或专业)人数合理配置,应具有广泛的代表性,一般不少于班级(或专业)总人数的10%。认定评议小组成立后,其成员名单应在本系(部)范围内公示。
二、认定对象
普通本专科在校生中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是指学生本人及其家庭所能筹集到的资金,难以支付其在校期间的学习和生活基本费用的学生。
按学生家庭经济困难程度分为A、B、C三档:A、特殊困难家庭学生;B、困难家庭学生,C、一般困难家庭学生。
本次认定工作主要面向2008级、2009级、2010级本科在校学生。
三、认定程序
学生本人申请 班级认定评议小组民主评议 学部认定工作组初审 全学部范围公示 学生处复审 学生处审核 全院范围公示 各学部和学生处建档等八个程序。
四、认定实施步骤及时间
1、9月18日前:学生本人提交书面申请书及《高等学校学生及其家庭情况调查表》(见附件4)或贫困证明,并填写《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见附件3);
2、9月19日前:班级(或专业)认定评议小组进行民主评议;
3、9月20日前:学部认定工作组进行初审,初步确定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名单及困难程度,并在本学部范围内公示3天;
4、9月26日:各学部将公示后无异议的初审结果(含书面申请书、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或贫困证明及认定申请表)报送学生处复审;
5、学生处将复审结果报送学院审核,并将审核确定的名单在全院范围内公示3天;
6、9月29日前:各学部根据公示后确定的认定材料,建立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电子数据库,并将电子数据(附件8: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汇总表)报送学生处存档备查。
五、认定工作要求
1、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是学生资助的基础性工作,各学部、有关部门务必要高度重视,确保认定工作公开、公平、公正、准确,切实保证各项资助政策和措施真正落实到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身上。
2、每学年度只开展一次认定评审,请各学部严格按照本通知要求的时间内完成各项评审工作,逾期申请或上报者一律不再受理,作弃权处理。
3、家庭经济困难认定材料一式两份,各学部保留一份,另一份送学生处建档备查。
4、凡经学院认定为学年度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在该学年度内,将可享受国家奖学金、国家助学金、国家助学贷款、学院助学基金、勤工助学岗位优先等项目的资助,其中特殊困难家庭学生将给予重点资助。
5、各学部在一学年内应定期对全部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进行至少一次资格复查,并不定期地随机抽选一定比例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通过信件、电话、深入班级调查等方式进行核实。如发现弄虚作假现象,一经核实,取消资助资格,收回资助资金。情节严重的,学院将严肃处理直至纪律处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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