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华立学院博士工作站暂行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广州华立学院博士工作站(以下简称“工作站”)经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批准成立。为大力实施人才强校战略,规范和优化我校博士工作站管理服务工作,进一步吸引集聚博士和博士后青年创新人才,实现博士和博士后青年人才“引得进、用得好、留得住、流得动、服务好”,发挥人才“蓄水池”作用,推动学校高质量发展,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博士工作站是我校吸纳、集聚优秀拔尖青年人才的“蓄水池”,也是学校开展科研和技术服务的重要载体。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校博士工作站的工作、博士人才的引进和管理。
第四条 博士工作站坚持校企协同,科研教学联动,坚持引进与培养结合,促进产学研结合,加快科技成果产业化,培养青年拔尖人才。
第二章 管理机构
第五条 学校成立博士工作站领导小组,负责工作站的发展与规划,研究解决与工作站工作相关的重大事项和问题。小组成员由校长、分管人事、科研等相关工作的校领导组成,校长担任组长。
第六条 工作站领导小组下设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办公室”),挂靠科研处。办公室主要负责工作站研究人员的日常管理、日常考核和服务等事宜。办公室成员由科研处、人事处等部门人员组成,主任由分管科研工作的校领导兼任。
第三章 进站条件
第七条 工作站的博士研究人员分为:专职博士、在读博士和兼职博士三类。
第八条 博士进站条件:
(一) 专职博士,年龄45岁以下学科相关领域博士毕业,且满足以下条件之一:
1、近5年有公开发表2篇以上学科领域相关SCI、EI、SSCI、CSSCI(C刊)期刊论文;
2、主持或主要参与省级以上课题。
(二) 在读博士,我校在职攻读博士学位教师可以在读博士身份进站。
(三) 兼职博士,校外在读或已毕业的博士,可以不入职学校的身份进站。
第四章 在站管理
第九条 博士研究人员在站期间,应遵守校纪校规和工作站管理规定,除兼职博士外其他博士研究人员日常管理按学校教职工管理规定执行,由博士工作站管理办公室负责。
第十条 博士研究人员在站期间,违反学术道德、教学管理等规定的,或因患病、离职等原因不能继续在站工作的,经博士工作站领导小组批准,可按退站处理。
第十一条 博士研究人员在站期间取得的各类科研成果(论文、项目、发明专利、获奖),必须是第一作者且以广州华立学院为第一作者单位,否则,成果将不予承认。
第十二条 学校为每一位进站专职博士安排一名具备博士生导师资格的教授作为指导教师,指导完成各项科研任务。
第五章 考 核
在站博士研究人员的考核包括在站考核和出站考核两个环节。
第十三条 每年对专职博士工作人员基本科研任务完成情况和职责履行情况进行考核,年薪的基本绩效部分与协议基本科研任务完成率挂钩。
第十四条 工作期满,根据协议基本科研任务出站条件对博士研究人员进行聘期出站考核。考核结果分合格和不合格,出站考核结果为合格的博士研究人员,由学校颁发博士出站证书。符合进站条件的服务期满后可以申请重新入站。
第六章 待遇及保障
第十五条 学校设立博士工作站专项经费,单独立账,专款专用,经费主要用于工作站优秀博士研究人员的绩效考核和服务等日常管理工作经费。
第十六条 进站专职博士人员待遇政策实行一人一议,由年薪、科研启动经费、教科研成果奖励金、安家费、其他福利五部分构成,其中年薪由岗位基本工资、基本绩效和超额绩效三部分构成。工作期内,在完成基本绩效任务的基础上成果产出超额部分,经年度考核后计发超额绩效。科研启动经费、教科研成果奖励金、安家费、其他福利待遇参照学校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 在读博士和兼职博士研究人员待遇,以实际成果产出对照学校最新的教科研成果绩效奖励及使用办法标准发放。
第十八条 学校为每一位专职博士研究人员提供相应的科研平台、办公条件、国内外学术交流与研讨机会。
第七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校外兼职博士申请进站的,进站条件、日常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具体待遇政策实行一人一议。在站期间取得的各类科研成果(论文、项目、发明专利、获奖),须为第一作者且以广州华立学院为第一作者单位,方可享受相应待遇。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实施,由科研处、人事处负责解释。本办法未尽事宜,提交学校办公会研究决定。
用户登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