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华立学院科研项目管理办法
广州华立学院科研项目管理办法
(2023年8月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推动我校科研工作持续、稳定地发展,提高科研水平,规范科研项目管理,为广大教职工营造良好的科研环境和科研氛围,引导科研工作为学校发展和地方经济建设服务,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广州华立学院开展科研项目和以广州华立学院名义开展科研项目的所有人员。
第三条 科研项目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责任到人”的管理原则,建立学校、二级学院和项目负责人三级责任制。
第四条 学校科研处是对我校科研工作和学术团体进行日常管理的主要职能部门,负责管理学校的各级各类科研项目,并实行分类管理,各二级学院对本单位的科研工作负有相应管理责任。
第五条 科研项目管理主要内容包括:制定年度、近期科研工作计划和中、长期科研发展规划;指导科研选题,组织项目申报;负责审批科研相关合同;督促、检查科研项目的实施进展;开展科研成果的验收、鉴定与推广应用;进行科研统计与总结等。
第二章 项目的来源与管理
第六条 科研项目的来源:
(一)国家级、省部级、市厅级科研项目等各类纵向立项课题;
(二)我校承接的由企事业单位委托的横向科研项目,包括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咨询和技术服务等;
(三)学校设立的科研项目。
第七条 科研项目的选题、申报、实施、验收、鉴定、报奖及推广应用等由科研处、项目所在二级学院和项目负责人共同组织。
第八条 科研经费管理按照学校制定的《广州华立学院研究项目经费管理办法(试行)》(广州华立院科字〔2022〕28 号)进行管理。国外机构及国外企业委托项目按教育主管部门相关规定、国际惯例和合同约定进行任务与经费管理。
第九条 科研项目实行项目负责人责任制。项目负责人承担项目实施及按期完成的直接责任。
第三章 选题与立项
第十条 申请国家、省部、市厅级等纵向计划科研项目,需按照有关委托单位的规划、计划、项目指南或招标公告及申请和投标办法,认真填写有关申请书或投标书和表格,经二级学院审查后报学校科研处,由科研处审核后统一加盖学校公章、法人章,再上报至有关的科研计划主管部门。企事业单位委托的横向科研项目,项目负责人应与委托单位充分协商,按照平等互利原则确定责权利,经科研处审核后统一加盖学校合同专用章和对方合同章。
第十一条 为维护科研项目选题立项的严肃性和公正性,项目申请者需严格按照有关申请办法按时申报;对于质量差、不按时申报以及存在纠纷的项目,科研处不予受理。凡因主观因素导致科研项目未按时完成或因完成质量较差而对学校造成不利影响者,科研处三年内不再受理该项目负责人申报的项目。
第十二条 科研项目在立项时要做好方案论证,项目报告要求科学、可行。其内容主要包括:
(一)国内外现状及发展趋势;
(二)主要研究内容、目标、关键技术;
(三)试验研究方案及时间安排;
(四)预期研究成果形式及其学术水平;
(五)社会经济效益预测;
(六)已有工作基础、人力、物力条件;
(七)经费概算及用途说明、经费来源等。
第四章 科研项目的过程管理
第十三条 科研项目负责人应由学科骨干或具备较强业务能力的教师和科研人员担任,负责项目的实施和完成。项目组成员应明确分工,在项目负责人的领导和协调下完成相应的研究工作。二级学院主管领导和科研处有责任督促、检查项目执行情况。
第十四条 科研项目立项后,应按科研项目来源单位的要求填报详细的项目任务书。
第十五条 科研人员在研究过程中,要保持科学的态度,严谨的作风,高水平、高质量地完成科研任务。特殊专业的科研项目必须执行有关的技术安全法规,确保研究过程中的人身、财产安全。
第十六条 科研项目经费预算调整要求:
(一)课题预算总额调整,课题承担单位、项目负责人等应按原程序报项目来源单位和科研处批准。
(二)相关科技计划课题总预算不变,课题合作单位之间增加或减少课题合作单位的预算调整,应当按原程序报合作单位和项目管理部门批准。
(三)直接费用中设备费、差旅费、会议费、国际合作与交流费、劳务费、专家咨询费预算不予调增,间接费用不得调整。
(四)在课题总预算不变的情况下,直接费用中材料费、测试化验加工费、燃料动力费、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费、其他支出预算如需调整,课题组和课题负责人根据实施过程中科研活动的实际需要,经课题负责人所在部门审查后向学校科研处提出申请,由科研处会同财务处审核后生效。经过审核批准的预算调整,在中期财务检查或财务验收时予以确认。
(五)课题在执行期内原则上仅允许调整预算一次,一经批准,需严格遵照执行。课题验收前半年内原则上不允许调整预算。
第十七条 科研项目经费预算调整校内申请及审批流程:
(一)我校作为依托单位承担的课题,申请调整预算:由课题负责人填写《研究经费预算调整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所在二级学院主管科研负责人审查后报送科研处,科研处会同财务处审核。
(二)我校作为依托单位承担的课题,合作单位申请调整经费:由合作单位正式向我校行文提出调整申请。课题负责人同意并填写《申请表》,所在二级学院主管科研负责人审查后报送科研处,科研处会同财务处审核通过后呈送校长审批。如果该合作单位调整预算需同时调整其他合作单位预算的,课题负责人办理调整预算申请时需同时附其他合作单位同意调整的证明。
(三)我校作为合作单位承担的子课题,我校需要调整预算:由我校子课题负责人填写《申请表》,所在单位主管科研的负责人审查后报送科研处,科研处会同财务处审核通过后呈报校长。经校长审批后再向课题依托单位申请。
第十八条 项目实施过程中的绩效发放按照学校绩效考核办法执行。
第十九条 项目实施过程中低值品、易耗品管理按照学校相关管理办法执行。
第二十条 项目开展过程中关于立项情况、课题组成员组成情况、经费到账情况、人员调整、项目执行情况等信息均应在学校一定范围内公开。
第二十一条 科研项目一旦立项或签约,须按期按质完成,不得随意更改研究计划,若因特殊原因不能按时完成的,项目负责人应及时提出书面申请报所在二级学院,签署意见后报科研处,由科研处会同相关部门与项目来源单位协调处理。按申报、审定、签约的程序申请调整或撤销。
第二十二条 项目负责人或成员因故中断研究工作,应在离开项目组前办好研究工作、研究经费、仪器设备等移交工作。项目执行过程中,负责人因各种原因调离学校,应按规定与我校签订《校外科研人员兼职协议书》,由项目负责人委托授权指定校内代理人办理项目管理、经费报销等手续,项目成果产出归属学校。
项目负责人及项目组须按照协议书的相关约定执行,如约完成科研任务。如需变更项目负责人,原项目负责人应事先提交更换科研项目负责人的书面报告,经所在二级学院签字盖章后报科研处备案,经项目委托单位批准后,方可执行。
第二十三条 对因各种原因确定不能完成任务目标的科研项目,二级学院要督促项目负责人及时提出处理建议并报科研处,由科研处会同有关部门与项目来源单位进行协商解决。对因未完成任务目标造成损失和损害学校信誉者,要追究相关责任,严肃处理。
第五章 科研项目的检查和验收
第二十四条 项目完成过程中形成的论文等成果应署名“××项目(NO.××)资助”字样,并可作为项目验收结题的支撑材料。
第二十五条 科研项目在执行过程中遇到重大问题或取得重大进展,项目组应及时报知所在二级学院和科研处。
第二十六条 科研项目按期完成后,项目组应及时向学校科研处提交完整的结题材料(根据具体项目要求而定),经科研处审核后,报项目来源单位办理验收、评审、鉴定工作。
第二十七条 项目完成后应及时办理有关结题手续,原则上不应超过项目任务或合同书规定截止时间一年。
第二十八条 科研项目从申报到结题鉴定全过程中,科研人员应注重科研诚信,如有抄袭和剽窃他人学术成果、伪造实验数据或图片、违规署名等学术不端的行为,由学校学术委员会审查,按国家、地方和学校相关的学术不端行为管理办法处理。
第二十九条 根据科技档案管理要求,项目结束后项目组应及时向科研处提交完整的技术档案资料。技术档案的内容包括:项目申请书、技术合同、验收报告、论文、技术文件、图纸资料、专利证书及技术鉴定证书等。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原《广州工业大学华立学院科研项目管理办法(试行)》(广工大华立院科字[2017]07号)同时废止。
第三十一条 如有与上级相关管理办法相违的地方,以上级文件规定为准。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由科研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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