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华立学院研究项目经费管理办法(试行)
广州华立学院研究项目经费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学校研究项目经费管理,保证研究项目经费有效使用,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改革完善中央财政科研经费管理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21〕32号)、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改革完善省级财政科研经费使用管理的实施意见》(粤府办〔2022〕14号)、《广东省高等教育“创新强校工程”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粤财教〔2014〕130号)、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市级财政科研项目资金管理等政策的实施意见(试行)》(穗文〔2017〕34号)、《广州市科技创新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穗科创规字〔2017〕4号)、《广州华立学院经费支出审批管理办法》(广州华立院财字〔2022〕1号)等中央、地方及学校相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研究项目经费(下文简称项目经费)是指我校师生从事教学、科研活动,以广州华立学院为依托单位取得的各类研究项目经费。项目按照经费来源分为:政府财政专项经费(纵向科研项目)、横向科研项目经费、学校统筹研究项目经费(创强经费和办学经费等)三类。
(一)政府财政专项经费(纵向科研项目)是指国家部(委)和省、市各级政府批准立项并纳入财政科研计划的项目经费(资金来源为财政性资金)。
(二)横向项目经费是指以签订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咨询、技术服务等合同方式取得的,由政府、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以市场委托方式出资立项的项目经费(资金来源为非财政性资金)。
(三)学校统筹研究项目经费第一类是指是指国家部(委)和省、市各级政府批准立项并纳入财政科研计划的项目经费,资金来源为财政性资金,资金由学校统筹划拨至项目的经费。(含广东省高等教育“创新强校工程”专项资金)。第二类是指从董事会或学校办学资金安排,用于扶持在校师生开展教科研研究、以及根据上级委托单位管理相关规定须用学校自有资金配套的项目经费。
第三条 以广州华立学院作为依托单位取得的各类研究项目经费,不论其资金来源,必须纳入学校财务统一管理,集中核算,统一审批,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无权截留、挤占和挪用项目经费。
第四条 研究项目经费的使用管理,中央、地方科研项目主管部门有明确规定的依照规定执行;无明确规定的,按照本办法执行。学校自筹的研究项目经费按照学校科研经费管理和预算管理的相关规定执行。横向项目经费的使用管理,在合同中有明确约定的,从其约定;在合同中没有约定的,按委托方要求和学校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章 管理体制与职责
第五条 学校遵循“统一管理、专款专用、结题导向、负面清单+包干制”原则,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责任到人”的科研经费管理体制。详见附件1:《项目管理体制和职责分工》
第六条 项目组可指定项目财务助理,为科研人员在项目预算编制和调整、经费支出、财务决算及验收等方面提供专业服务,所需费用可通过科研项目资金安排。
第七条 学校科研、教务、财务、资产、团委、审计和纪委等职能部门应明确各自在研究项目经费使用、管理与监督方面的职责和权限,各司其责、密切协作,建立健全研究项目经费协同管理监督机制。
第三章 预算编制和调整
第八条 项目预算编制原则包括目标相关性、政策相符性和经济合理性。
项目申请人应按照中央和地方各级项目管理相关规定,根据项目研究活动的特点和实际需要,合理、据实编制项目预算。
第九条 项目预算编制内容包括收入预算和支出预算。
收入预算按照资金来源分类编制,主要包括:各级财政公共预算资金、政府性基金、“创强”统筹资金、社会资金、学校自有资金等。支出预算按照各类科研项目活动的实际需要确定经费开支范围,详细说明主要用途、测算依据、数量、单价及规格等。纵向科研项目支出预算根据中央或地方规定的支出预算科目分类,结合项目的实际支出需求进行编制。研究项目经费根据规定分为直接费用和间接费用。
(一)中央财政科研项目预算编制按照中央财政项目经费管理办法中的有关规定执行。
(二)广东省财政科研项目支出预算编制按照广东省财政项目经费管理办法中的相关规定执行。政府划拨学校统筹的“创新强校工程”专项资金,按《广东省高等教育“创新强校工程”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执行。
(三)广州市财政科研项目支出预算编制按照广州市财政项目经费管理办法中的有关规定执行。项目申报时已投入的资金和已支出的费用不列入收入预算和支出预算。收入预算有自筹经费配套的,应提供出资承诺证明及相关财务资料,自筹经费不含各级政府配套项目经费。
(四)横向科研项目支出预算按照“谁投入,谁负责”的原则,根据委托单位与项目承担方签订的合同约定进行编制,按学校《横向科研项目管理办法》(广工大华立院科字〔2021〕4号)文件执行,其使用不受纵向项目经费使用范围和比例的限制;在合同中有明确约定的,从其约定;在合同中没有明确约定的,由项目组按照目标相关性和经济合理性原则,结合项目研究的实际需求,据实编制项目预算,提交学校科研管理部门审核后,报财务部门备案执行。
(五)学校各类项目支出预算按照学校相关规定编制,没有明确规定的,参照纵向科研项目中的直接费用支出预算科目的分类,并结合项目实际需要进行编制。学校科研配套项目支出预算按照其所配套的纵向科研项目支出预算科目分类编制。
第十条 学校应建立健全科研项目预算审核制度。
各学院、项目业务管理部门、财务部门应按照中央、地方及学校的项目管理相关规定指导项目申请人编制项目预算,提出合理的预算编制建议,纵向科研项目预算草案应经学校科研管理部门和财务部门审核后上报。
第十一条 由多个单位共同承担一个项目的,各单位应分别根据所承担任务的实际需要编制项目预算,并由项目承担(牵头)单位进行审核汇总,我校如作为项目承担(牵头)单位,项目负责人应加强统筹协调,避免项目承担(牵头)单位与各单位之间重复编制预算。
第十二条 科研项目预算的调整。纵向科研项目应严格按照批复的预算执行,不得随意调整,确有必要调整直接费用预算的,应符合中央和地方规定的预算调整范围,履行调整审批程序。间接费用预算不得调整。
第四章 收入管理
第十三条 学校财务部门查询并确认校外项目经费到帐后,在五个工作日内通知项目业务管理部门;学校配套项目经费由学校项目业务管理部门负责统一办理批量到账的项目经费入账手续。
第十四条 项目组应按照规定程序提交项目立项合同(任务书)及批复预算等相关资料到项目业务管理部门办理建项审批手续,审批完毕后项目业务管理部门或项目组凭审批单及批复的预算到财务部门办理入账手续。财务部门应按照学校预算管理相关规定办理科研项目预算指标的分解和拨付手续,完成项目经费入账的会计处理。
第十五条 项目经费的入账应严格执行国家票据管理和税务管理相关规定。项目经费入账时,财务部门按照规定开具相关合法票据,并及时办理票据核销手续。其中,应税的项目由财务部门按照规定代扣代缴各项应缴税费。
第五章 支出/报销管理
第十六条 项目经费使用,由项目负责人和授权审批人审批报销,项目负责人根据项目实施计划进度和预算,合理安排经费支出,确保专款专用。
第十七条 项目必须严格按照批复的预算,依据项目活动的实际需要,做到业务真实、票据合法、手续齐全、责任明确,不得安排无预算或超预算开支,不得用于各种罚款、捐款、赞助、投资、福利等与项目活动无关的支出,严禁编造虚假合同、编制虚假预算;严禁将项目经费违规转拨到利益相关的单位或个人;严禁购买与项目无关的设备、材料等货物和服务;严禁虚构经济业务活动、非法套取项目经费;严禁在项目经费中报销个人家庭消费支出;严禁虚列、伪造人员名单,虚报冒领项目劳务费等人员费用;严禁借项目协作之名,侵占或挪用项目经费;严禁设立“小金库”。
第十八条 项目经费的支出核算管理严格按照《<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若干问题的解释》(财会〔2020〕9号)的相关规定执行,在规定的项目支出预算科目体系(按支出功能分类)内,结合高校的会计科目核算体系(按支出经济分类),设置资金性质、来源、项目类别、部门(单位)、支出属性、资金支付方式等分类进行多维度会计核算及管理。
第十九条 项目经费的支出范围包括直接费用和间接费用,详见附件2《研究项目经费的预算/支出范围》。
直接费用包括:设备费、业务费(材料费、测试化验加工费、租赁费、差旅费、会议费、国际合作与交流费、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费、燃料动力费、资料费、数据采集费、印刷出版费、计算机机时费及其辅助设备购置和使用费、成果打印费、管理费)、劳务费(聘用的研究人员费、科研辅助人员等的劳务性费用;科研合作费以及其他支出)。
间接费用:实行间接费用管理的科研项目,中央和地方有明确规定的,按其规定执行。间接费用主要用于学校项目管理及服务费用补偿、学校公共成本、绩效支出补偿。绩效支出根据一线科研人员的实际贡献安排,纳入单位奖励性绩效单列管理,但不计入单位绩效工资总量调控基数。
间接费用的提取和管理依据学校有关规定执行。政府划拨(创强)学校统筹项目、学校配套项目等未实行劳务费用、间接费用管理的项目,按照学校相关规定执行,政府财政专项经费(纵向科研项目)。
各类基金财政纵向科研项目和企事业横向科研项目经费按项目学校实际到账经费的5%提取作为单位管理费。
第二十条 各类项目经费使用及管理应按照分类管理的原则。研究项目经费的使用标准,中央、地方研究项目主管部门有明确规定的依照规定执行;无明确规定的,按照学校经费管理有关规定执行。确保“统一管理、专款专用、结题导向、负面清单+包干制”。
第二十一条 凡以广州华立学院作为依托单位取得的各类研究项目经费、各类研究项目的学校资助经费,不论其资金来源,都必须遵循此报销支出流程。涉及差旅、会议报销标准参照学校相关规定执行,在立项项目预算范围内执行(横向课题经费按合同约定支付内容和比例执行)以下报销/支出流程:
(一)经办人填写支出/报销单据
按资产采购、日常直接经费两种类型按不同流程规范进行。
资产采购:单笔小额低值易耗(1000元以下)的可根据项目需要自行采购,单清单必须在系统上向资产和财务部门进行清单报备。其它采购必须按学校采购流程进行,采购业务完成后必须进行固定资产报备登记手续。
日常直接经费:
1.项目经费一般由项目负责人审批,如项目负责人本人使用则由项目管理业务部门审批;
2.单项经费支出未超过 5000 元的,由项目负责人审批;
3.单项经费支出在 5000 元以上、3 万元及以下,由分管业务校领导审批;
4.单项经费支出在 3 万以上、5 万元及以下,由业务分管校领导、分管财务校领导审批;
5.单项经费支出在 5 万以上、20 万元及以下由业务分管校领导、分管财务校领导、校长审批;
6.单项经费支出 20 万元以上提交校长办公会集体决策。
由报销经办人网上填写经费登记表、支付证明单,准备好成果材料票据/转账通知等材料后,项目负责人审核确认并在支付证明单上签字。
(二)项目业务主管部门合规审核审批
经办人持上述材料到项目业务主管部门,项目业务主管部门核验收齐成果材料,根据项目经费预算和项目主管部门(委托单位)规定审查支出/报销经费合规性后,网上确认经费登记表并在支付证明单上签字。
(三)财务部门支出/报销
经办人持支付证明单、经费登记表、发票/转账通知到财务部门办理支出/报销
(四)审计
财务部门每月向审计部门和校领导报送报销汇总单据。
项目支出/报销流程详见附件3:《研究经费主要业务总览》。
第六章 结题与结账管理
第二十二条 项目中期检查或验收结题时,项目负责人应依照项目管理规定和批复预算,查询项目收支情况,如实填报项目财务决算报表及相关说明。项目负责人应合理安排结题时间进度,对提供给财务部门审核的财务决算报表等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财务部门一般在收到完整的项目结题财务资料后3个工作日内向项目组反馈审核意见,若审核通过,签署意见并加盖经费管理专用章。项目财务决算资料经财务及审计部门审核后,方可上报项目主管部门或委托单位。
由多个单位共同承担一个项目的,项目合作研究单位的参与者应当根据项目批复预算的科目分类编报项目资金决算,经所在单位科研、财务部门审核并签署意见后,报项目承担单位的项目负责人汇总编制项目资金决算。
第二十三条 项目验收结题后,财务部门根据项目业务管理部门提供的项目结题信息资料,办理项目经费结账手续,冻结项目经费账中的结余经费。
各类项目结题后应按中央、地方及学校相关规定及时办理结账和项目结转结余资金账务处理。项目主管部门或委托单位有明确规定的从其规定;没有明确规定的,由学校统筹安排用于项目组活动的直接支出并按学校有关规定执行。
项目结转资金是指在项目实施周期内预算未全部执行或未执行,下年需按原用途继续使用的预算资金。项目结余资金是指项目实施周期已结束、项目目标完成或项目提前终止,尚未列支的项目支出预算资金;因项目实施计划调整,不需要继续支出的预算资金;预算批复后连续两年未用完的预算资金。结余资金按照国库集中支付方式分为国库集中支付结余资金和非国库集中支付结余资金。详见附件4:《项目结账和项目结转结余资金账务处理细则》。
第二十四条 项目在研期间,项目负责人因调离学校提出项目经费余额转出申请的,应根据经费管理相关规定,报经项目主管部门审批同意后,方可办理经费转出手续,即经学校项目业务管理部门审批后,提交财务部门核实项目经费余额,清理项目借款后办理经费转出。
第七章 监督检查
第二十五条 学校作为项目承担单位,是项目实施和资金管理使用的责任主体,应加强法人责任。科研、教务、团委、财务、资产、审计及纪检监察等部门、二级学院和项目组应各司其职,切实履行在项目申请、组织实施、验收和资金使用等方面的管理职责,加强支撑服务条件建设,提高对科研人员的服务水平,建立常态化的自查自纠机制,防止项目管理和经费使用中发生违规、违纪行为。
第二十六条 学校应当依照国家相关规定建立项目绩效管理制度和信息公开制度,结合中期检查、财务验收和财务审计,对项目资金使用效益进行绩效评价,及时公开非涉密项目的资金预算、预算调剂、资金使用、外拨资金、结转结余资金、间接费用及财务决算等相关信息。
第二十七条 财务部门应对项目经费的使用进行日常管理和内部稽核,做好中央和地方财政项目经费管理政策及制度的宣传和培训工作,建立项目经费管理内部控制制度,健全完善各类项目经费分类管理制度体系,指导项目组依法开展科研经费收支业务活动,提高项目财务信息系统的支撑能力和服务质量,自觉接受有关方面的监督。
第二十八条 项目财务收支活动实施全过程接受学校纪检、监察、审计等部门的监督,并依法接受项目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的监督管理。学校审计、纪检、监察等部门应根据国家和学校的相关规定,将项目管理纳入审计和监察范围,定期或不定期进行审计或专项检查,监督项目组、二级学院及学校各职能部门依照规定在其权责范围内正确管理项目、合理有效使用经费。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九条 中央和地方纵向项目经费管理按中央和地方的项目经费管理现行规定执行,若有变动,从其规定。
第三十条 本办法由科研处、教务处、财务处在各自权责范围内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及附件同时使用。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2022年6月1日起施行。此前校内文件如与本办法有冲突的,以本办法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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