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华立学院大学科技园建设管理办法
广州华立学院大学科技园建设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广州华立学院国家大学科技园(以下简称“大学科技园”)的建设和运营管理,促进大学科技园健康、持续和稳定发展,根据《国家大学科技园管理办法》、《国家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纲要》、《“十四五”国家科技创新规划》、《国务院关于大力推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若干措施的意见》等文件精神,以及省科技厅会同省教育厅《广东省大学科技园实施办法》等办法,结合广州华立学院(以下简称“学校”)实际情况,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大学科技园是学校学科专业建设和事业发展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学校成果转移转化和创新创业人才培养的重要基地;是整合创新资源、提供科技创业集成服务的重要平台;是培育创新型企业的重要载体。一流的大学科技园是一流大学的重要标志之一。
第三条 大学科技园建设发展纳入学校建设计划和考核体系,并接受国家科技部、教育部和省市科技、教育行政管理部门的宏观管理和指导。
第二章 管理体制
第四条 学校设立“广州华立学院国家大学科技园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科技园管委会”),是大学科技园建设和管理的决策和协调机构;科技园管委会下设管委会办公室,负责科技园管委会的日常事务和落实协调科技园管委会关于大学科技园建设的决策;“广州华立学院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代表学校投资设立的“广州华立学院科技园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科技园公司”),负责大学科技园的具体运营管理。
第五条 科技园管委会设主任一名、常务副主任一名、副主任两名,由校长担任主任,总会计师和分管科研工作的副校长担任常务副主任,委员由学校校长办公室、财务处、科研处、团委、教务处、就业办、创业办、二级学院、资产经营管理处、总务处、审计处、资产公司等职能单位负责人和法律、经管专家组成,负责审议大学科技园建设发展规划、制定管理制度和协调资源支持,决策大学科技园“三重一大”等事项。
第六条 科技园管委会办公室负责落实执行科技园管委会的决定、决议和会议纪要,组织实施大学科技园建设和发展规划、拟定管理制度和协调学校各职能部门共同参与大学科技园建设等事宜。
第七条 科技园管委会办公室与科技园公司采取“两块牌子、一套班子”的管理模式,管委会办公室设在科技园公司,办公室主任同时担任科技园公司总经理,全面主持大学科技园的建设和管理日常工作。
第八条 “广州华立学院”是科技园公司的出资方,负责向科技园公司出资所形成的股权管理。
第九条 科技园公司是建设大学科技园的运营管理公司,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运营实体。
第十条 科技园公司基于科技园管委会的指导以及广州华立学院的股东意见,按照科技部、教育部对国家大学科技园的管理办法和绩效评价指导意见,负责大学科技园的运营和管理,服务学校成果转移转化和创新创业人才培养,建立健全制度和措施,完善园区管理,构建服务体系,孵化科技型企业,有效促进政产学研合作。
第三章 运行模式
第十一条 为全面推进大学科技园建设,学校安排必要的双创服务经费保障大学科技园创新创业工作的有序开展。
第十二条 大学科技园职能主要分为创新创业和园区管理。创新创业工作包括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师生创新创业、创新创业人才培养等;园区管理工作包括学校房产经营、房屋租赁、房屋零星维修、安全管理、物业协调工作等。
第十三条 基于创新创业及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等任务,科研处、学生处、团委、资产经营管理处、就业办、创业办、教务处、财务处等相关职能部门提出双创服务需求及指标,由大学科技园管委会审议确定,明确大学科技园的年度任务指标,并作为大学科技园年度考核的基本依据。
第十四条 大学科技园管理学校部分房产资源,由资产经营管理处依据上一年度大学科技园园区租金收缴任务完成情况,园区安全责任执行情况和园区企业服务评价等指标,与科技园公司签订“园区管理服务协议”,经考核,由学校安排必要的园区管理经费。
第十五条 大学科技园载体划分为双创服务载体和一般性载体。
(一)双创服务载体是大学科技园用于开展创新创业、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及人才培养的载体,重点用于承接学校科技成果转移转化项目、产学研合作项目、师生创新创业项目、学生创新创业实训工作及利用学校资源建设的专业化技术平台、创业空间等与学校创新创业相关的任务;
(二)一般性载体是大学科技园双创服务载体除外的可用于对外出租出借的园区房产,主要用于培育和孵化社会型科技企业;
(三)大学科技园双创服务载体不作为经营性房产对外出租出借,一般性载体按学校经营性房产进行管理。
第十六条 大学科技园园区重大修缮改造由科技园公司向总务处申请立项并实施。
第十七条 学校教育、人才、成果、设备等资源向大学科技园开放,支持大学科技园开展产学研对接活动、构建技术转移机构和人才队伍,鼓励师生到园区转化成果和创新创业,促进大学科技园建设发展。
第四章 考核评价
第十八条 大学科技园实行年度考核,本着实事求是的原则,聚焦学校“双一流”建设和事业发展,全面评价大学科技园建设运营管理,积极引导大学科技园的发展,促进服务能力提升。
第十九条 大学科技园管委会负责做好科技园公司的绩效考核评价工作,每年组织一次大学科技园建设运营管理考核评价,考核内容主要包括:
(一)国家大学科技园评价指标达标情况;
(二)大学科技园公司服务学校双创工作开展情况(含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师生创新创业、人才培养等);
(三)“园区管理服务协议”完成情况。
第二十条 根据考核评价结果,予以科技园公司绩效奖惩。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大学科技园管委会办公室负责解释,自公布之日起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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