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华立学院科学技术协会章程
广州华立学院科学技术协会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广州华立学院科学技术协会(以下简称广州华立学院科协)是在学校党委领导下的科学技术工作者的群众组织,是党委、行政联系科学技术工作者的桥梁和纽带。是推动学校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文化传承创新的重要力量。
第二条 广州华立学院科协的宗旨是:团结和动员全校教师、科技工作者和学生,实施科教兴国战略、人才强国战略和可持续发展战略。促进科学技术的普及和推广,促进科学技术的繁荣和发展,加强科技成果转化和产学研合作。以教育事业的发展和科教兴国为中心,为经济社会发展服务,为提高公众科学素质服务,为全校教师、科技工作者和学生服务。
第三条 广州华立学院科协是中国科学技术协会的基层组织,接受广东省科学技术协会的指导。
第四条 广州华立学院科协坚持“自主创新、重点跨越、支撑发展、引导未来”的国家科学技术工作方针,弘扬“尊重劳动、尊重知识、尊重人才、尊重创造”的风尚,倡导“自强不息、求真务实、团结奋进、追求卓越”的精神,坚持“独立自主、民主办会”的原则和“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方针。
第二章 任 务
第五条 广州华立学院科协的主要工作职能是活跃学术思想,繁荣学术交流,启迪创新思维,探索创新方法,推动自主创新体系建设,促进跨地域、跨高校、跨院系、跨学科的学术交流与合作。鼓励学校各学术团体开展国际、国内学术和文化交流,为提升学校的学术水平和学术声誉服务。
第六条 举荐优秀创新人才,推荐优秀专著和论文,宣传、表彰、奖励优秀科技社团组织、优秀科技工作者和科技成果。积极服务挂靠学会和其他科技组织,充分发挥科协及挂靠学会在促进科技团队建设、科技人才培养方面的作用。
第七条 关心广大科技工作者、教师和学生的思想、学习和工作,着力培育广大师生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推动开展科学道德和学风建设教育。维护科技工作者的正当权益,组织广大教师和科技工作者参与学校科技工作的政策制定,反映其意见和要求,维护其合法权益,努力把广州华立学院科协办成科技工作者之家。组织科学技术工作者参与科学技术政策、法规的制定和学校事务的政治协商、科学决策、民主监督、民主管理工作。帮助学校学生科技协会开展学生科技创新、创业工作,帮助学生提升科学研究能力和科技创新水平。
第八条 弘扬科学精神,倡导科学方法,传播科学思想。定期组织开展公众科普活动,传承先进文化,引领社会良好风尚。推进学校科普系统建设,增强学校社会服务功能,为提高公众科学文化素质服务。组织、举办科技展览、提供科技咨询、技术服务、人才培训工作,开展同科研院(所)、企业科协的合作与交流,推广科学知识与技术。
第九条 开展对挂靠学校的学术协会和校内学术、科技团体的管理和协调工作,帮助和推动其开展活动。发挥科协对学会的引领作用,在促进各类学术、科技团体健康发展的同时,共同围绕学校中心任务开展各项工作,服从学校工作大局,配合和服务学校的行政科研教学工作。
第十条 加强对科协工作特点及规律的研究,从实际出发,注重实效,创新工作方式,拓宽工作领域,丰富工作内涵,提高工作质量。
第十一条 接受上级科协的工作指导,配合完成上级科协开展和布置的相关活动与工作,增强广州华立学院科协的组织协调能力和服务功能。
第三章 会 员
第十二条 广州华立学院科协由个人会员和团体会员构成。
第十三条 凡承认并遵守广州华立学院科协章程,具有专业技术职务的科技人员经本人申请,广州华立学院科协批准后,成为广州华立学院科协会员。挂靠在学校的各级各类科技学术团体的办事机构、学生科技协会等是广州华立学院科协的团体会员。
第十四条 会员的权利
(一)享有本会的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二)享有对广州华立学院科协的工作进行批评、建议和监督的权利;
(三)享有优先参加广州华立学院科协举办的各项活动和取得有关资料的权力;
(四)向本会提出给予从事科学技术活动的必要支持与帮助;
(五)在会员的正当利益和民主权利受到损害时,可要求科协帮助申诉并遵照国家法律给予保护的权利。
第十五条 会员的义务
(一)遵守广州华立学院科协实施细则,执行广州华立学院科协决议;
(二)关心、支持广州华立学院科协的各项事业,积极参加本会活动,完成广州华立学院科协委托的任务;
(三)积极举办和参加学术交流和科普活动;
(四)积极支持广州华立学院科协组织的科技咨询、技术服务、技术培训等各项科技活动;
(五)加强横向联系,开展与各院校和社会各界学者的联系和合作。
第十六条 会员退休,经本人申请可以保留会籍。
第十七条 会员有退会自由。被剥夺政治权利者,其会籍自然取消。
第四章 组织机构
第十八条 广州华立学院科协实行民主办会。会员代表大会是广州华立学院科协的最高权力机构,经它选举产生的广州华立学院科协委员会是广州华立学院科协的领导机构。会员代表大会每五年举行一次,特殊情况下,可以提前或延期举行。
第十九条 会员代表大会的代表名额和选举办法由广州华立学院科协委员会决定,其代表经校内有关单位及各团体会员推选产生,部分会员可由有关单位协商推荐产生,并报请学校党委批准同意。
第二十条 广州华立学院科协委员会委员人数原则上不超过30人,委员会设主席1人,副主席不超过6人,秘书长1人。委员任期五年,可连选连任,年龄一般不超过65周岁。
第二十一条 广州华立学院科协会员代表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本会的工作方针和任务;
(二)听取、审议本会的工作报告;
(三)制定、修改和通过本会章程;
(四)选举产生本会新一届委员会委员;
(五)决定其它重大事项。
第二十二条 广州华立学院科协委员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主席、副主席、秘书长;
(三)制定工作计划,审议工作总结;
(四)组织学校科技人员开展各种活动;
(五)筹备组织召开下届广州华立学院科协代表大会;
(六)决定授予荣誉职务、聘请顾问;
(七)批准由推荐单位提出的委员的变更或增补。
第二十三条 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由广州华立学院科协委员会领导工作。委员会会议原则上每年举行一次,由主席或副主席召集,决定年度工作计划,处理重大事项。
第二十四条 广州华立学院科协委员会下设秘书处,秘书处与广州华立学院科协办公室合署办公,由秘书长主持日常工作。
第二十五条 广州华立学院科协办公室工作人员由学校统一配备和管理。
第二十六条 广州华立学院科协委员在任期内因工作调动或其他原因不能履行职责者,可由原推荐单位提出,上委员会讨论变更或增补。
第五章 经 费
第二十七条 经费来源:
(一)学校拨款的专项经费,列入校财政拨款年度计划,由财务处统一管理,专款专用;
(二)上级部门划拨的活动专款;
(三)本会举办的各种事业性服务收入;
(四)单位和个人捐赠;
(五)其它合法收入。
第二十八条 广州华立学院科协的经费管理,严格执行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执行广州华立学院有关财务规章制度。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九条 本实施细则如与上级科协有关规定相矛盾,则按上级科协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条 本章程由广州华立学院科协委员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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