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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华立学院预防与处理学术不端行为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22-09-13 16:59:00 浏览次数: 【字体:

广州华立学院预防与处理学术不端行为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强化广州华立学院(以下简称“学校”)学风建设、规范学术行为,营造良好学术氛围,预防和严肃查处学术不端行为,维护学术诚信,促进学校学术创新和发展,根据《高等学校预防与处理学术不端行为办法》、《科研失信行为调查处理规则》、《广东省科技计划项目监督规定》、《广东省基础与应用基础研究基金项目科研不端行为调查处理实施细则(试行)》,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广州华立学院所有从事学术活动的师生员工和以广州华立学院名义从事学术活动的所有人员。

第三条 学校预防与处理学术不端行为坚持预防为主、教育与惩戒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 学校学术委员会负责全校学风建设,学术规范的实施和学术不端行为的认定。

第五条 学校学术委员会设立学术纪律委员会,负责受理、调查学术不端行为的举报;受理、复查对学术不端行为的处理存在重大异议的申诉。 

第二章 教育与预防

第六条 学校教学科研人员、管理人员、学生等在科研活动中应当遵循实事求是的科学精神和严谨认真的治学态度,恪守学术诚信,遵循学术准则,尊重和保护他人知识产权等合法权益。

第七条 学校教师对其指导的学生应当进行学术规范、学术诚信教育和指导,对学生公开发表论文、研究和撰写学位论文是否符合学术规范、学术诚信要求,进行必要的检查与审核。

第八条 各二级学院和科研处要利用信息技术等手段,建立对学术成果、学位论文所涉及内容的知识产权查询机制,建立全学术规范监督机制。

第九条 各二级学院应当建立健全科研管理制度,在合理期限内保存研究的原始数据和资料,保证科研档案和数据的真实性、完整性。学校依据科研项目评审、学术成果鉴定程序,结合学科特点,对非涉密的科研项目申报材料、学术成果的基本信息以适当方式进行公开。

第十条 学校科研处、人事处以及各二级学院应当建立教学科研人员学术诚信记录档案,在年度考核、职称评定、岗位聘用、课题立项、人才计划、评优奖励中强化学术诚信考核。

第三章

第十一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均可向学校学术委员会以书面形式实名举报本办法适用对象的学术不端行为。举报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有明确的举报对象;

(二)有涉嫌本办法规定的学术不端行为的事项;

(三)有客观的证据材料或者查证线索;

(四)举报人提供真实、准确的联系方式。

以匿名方式举报,但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或者线索明确的,视情况予以受理。

第十二条 学校学术委员会在收到符合要求的举报后,于 10 个工作日内,由学校学术纪律委员会主任指定 3 名委员对举报学术不端行为的材料进行审查,认为涉嫌学术不端行为,且证据线索具体、明确的,学校学术纪律委员会予以受理;认为不存在学术不端行为,或证据线索不够具体、明确的,或者被举报的学术行为不在本办法受理范围内的,学校学术纪律委员会不予受理。

第十三条 学校学术纪律委员会决定受理后,在 5 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被举报人、被举报人所在部门,同时告知实名举报人。学校学术纪律委员会决定不予受理的,在 5 个工作日内告知实名举报人。

第十四条 举报人认为学校学术纪律委员会对应当受理的案件不予受理的,可以向学校学术委员会申请复议一次,学校学术委员会应当要求学校学术纪律委员会说明不受理的理由。学校学术委员会认为不受理理由不能成立的,正式(书面)通知学校学术纪律委员会受理,学校学术纪律委员会接到通知后应立即受理并按本办法第十三条的规定处理。学校学术委员会认为不应受理且理由成立的,在 5 个工作日内告知实名举报人。 

第四章

第十五条 调查与取证。

学校学术纪律委员会决定受理后 5 个工作日内,成立调查组,独立开展调查取证工作。调查组由学校学术纪律委员会成员及相关专家组成(不少于 5 人的单数),其中同行专家不少于 3 人,必要时包括学校纪检、监察机构指派的工作人员。被调查行为涉及资助项目的,可以邀请项目资助方委派相关专业人员参与调查。调查组组长由学校学术纪律委员会主任指定,主任参加调查的,由主任担任组长。

(一)调查组成员与举报人、被举报人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举报人、被举报人有权申请有关人员回避。调查组成员的回避由学校学术纪律委员会主任决定,学校学术纪律委员会主任的回避由学校学术委员会决定。

(二)调查组人员确定后,组长召集调查组成员拟定调查方案,明确调查的主要任务与要求。

(三)调查取证工作应当依法进行,尊重举报人、被举报人及证人,保护其合法权益。接触举报材料和参与调查处理的人员,不得向无关人员透露举报人、被举报人个人信息及调查情况。调查组在调查过程中,应当认真听取当事人的陈述、申辩,对有关事实、理由和证据进行核实;认为必要的,可以采取听证方式。举报人、被举报人、证人及其他有关人员有义务配合调查,向调查组说明事实、提供证据材料,对信息真实性负责,不得隐瞒或者提供虚假信息。

(四)调查可通过查询资料、现场查看、实验检验、询问证人、询问举报人和被举报人等方式进行。调查组认为有必要的,可以委托无利害关系的专家或者第三方专业机构就有关事项进行独立调查或者验证。

(五)证据包括被调查人的陈述或辩解、物证、书证、证人证言、勘验笔录、鉴定意见、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等。调查组应分析有关证据,认真鉴别,防止错证和伪证。所有调查活动均需制作笔录,由调查人和被调查人签字。

(六)调查取证工作一般应在受理后 60 个工作日内完成。案情复杂、影响重大的,可由调查组书面提出延长调查申请,经学校学术纪律委员会主任批准,可以延长 60 个工作日;如有其他特殊原因需要继续延长调查期限的,由学校学术委员会批准决定。

第十六条 调查中止与终结。

(一)调查过程中,出现知识产权等争议引发法律纠纷的,且该争议可能影响行为定性的,应当中止调查,待争议解决后重启调查。

(二)被调查人因不可抗拒的原因不能接受调查的,中止调查。中止调查的原因消除后,恢复调查。中止调查的期间不计入调查期限。

(三)在调查中发现案件受理依据不实,不存在学术不端行为,调查终结;经过两次延期仍未取得学术不端行为的实质性证据,调查终结。调查终结后调查组应出具调查终结书,同时告知实名举报人。

第十七条 调查报告。

(一)调查组完成调查取证工作后,进行综合分析,形成调查报告。调查报告应当包括学术不端行为责任人的确认、调查过程、事实认定及理由、调查结论等。

(二)调查报告应送达被举报人。被举报人如果同意调查报告及应承担的责任,应签署同意意见书;如有非原则性的不同意见,可在调查报告上作出相关说明后签署同意意见书;如有非原则性的不同意见,但又拒绝在调查报告上作出说明并签署同意意见书的,适用留置送达。

(三)被举报人对调查报告不服的,自调查报告送达之日起 10 个工作日内,向学校学术纪律委员会提出复议申请并提供新的相关证据。 学校学术纪律委员会在收到复议申请后 5 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受理该复议申请。对于受理的复议申请,按本办法规定进行补充调查。

第五章

第十八条 学校学术委员会对调查组提交的调查报告进行审查;必要时,应当听取调查组的汇报。学校学术委员会召开会议对被调查行为是否构成学术不端行为以及行为的性质、情节等作出认定,学校学术委员会自收到调查报告 60 个工作日内作出认定结论,并依职权作出处理或建议学校作出相应处理。

第十九条 学术不端行为的认定。

经调查,确认被举报人在科学研究及相关活动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为构成学术不端行为:

(一)抄袭、剽窃、侵吞他人学术成果;

(二)篡改他人学术成果;

(三)伪造科研数据、资料、文献、注释,或者捏造事实、编造虚假研究成果等;

(四)未参加研究或创作而在研究成果、学术论文上署名,未经他人许可而不当使用他人署名,或者多人共同完成研究而在成果中未注明他人工作;

(五)买卖论文、由他人代写、为他人代写论文或者组织论文代写的;

(六)对同一实验数据、方法、样本、图表或论点等在正式出版物上进行两次及以上发表(不包括对同一数据用新方法、新思路进行重新分析,或对已发表的结果与新结果的比较分析)的行为。收录在未公开出版的会议论文集或会议专刊中的论文,重新在正式出版物上发表的,不属于重复发表。

(七)在申报课题、成果、奖励和职务评审评定等过程中提供虚假学术信息;

(八)在涉及人体的研究中,违反知情同意、保护隐私等规定;

(九)其他严重违反公认的学术准则、违背学术诚信的行为。

第二十条

有学术不端行为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情节严重:

(一)藏匿、伪造、销毁证据,干扰、妨碍调查工作;

(二)阻止他人举报或提供证据的;

(三)干扰、妨碍调查核实的;

(四)打击、报复举报人、证人的;

(五)已发生过学术不端行为并受过处罚,再次实施学术不端行为的;

(六)其他情节严重、影响恶劣的情形。

第二十一条 有学术不端行为且有下列情形的,可酌情认定为情节轻微:

(一)过失且未造成重大影响的;

(二)主动消除或者减轻不良影响的;

(三)主动挽回损失或有效阻止危害结果发生的;

(四)主动承认错误并积极配合调查,经批评教育确有悔改表现的。

第六章

第二十二条 处理决定。

(一)处理建议。学校学术委员会经集体讨论形成处理建议。讨论处理建议时应有学校学术委员会三分之二(含)以上委员出席,且作出的处理建议必须经出席会议委员三分之二(含)以上投票决定同意方为有效。

(二)处理决定。学校根据学校学术委员会的处理建议、听证笔录等相关材料讨论作出处理决定。学术不端行为处理决定应于作出之日起 5 个工作日内送交纪委、人事处等相关部门执行,同时送达相关当事人、告知实名举报人。处理决定书自送达当事人之日起生效。

(三)送达。处理决定应当送达当事人,并以适当的方式在适当的范围内通报。当事人拒绝签收的,可以以留置方式送达,当事人确实难以联系的,可以通过学校网站、新闻媒体等以公告方式送达。

(四)保存与保密。相关程序文件、原始记录、材料及证据等均应及时归档和保存,保管期限二十年,并交纪检监察部门备存。在学校作出处理决定之前,一切资料均在保密范围之内,所有涉及人员不得泄露调查和处理情况。

第二十三条 学校根据学校学术委员会的认定结论和处理建议,结合行为性质和情节轻重,依职权和规定程序对学术不端行为责任人作出如下处理:

(一)通报批评;

(二)终止或者撤销相关的科研项目,并在一定期限内取消申请资格;

(三)撤销学术奖励或者荣誉称号;

(四)辞退或解聘;

(五)法律、法规及规章规定的其他处理措施。

同时,可以依照学校有关规定,给予警告、严重警告、记过、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开除等处分。学术不端行为责任人凭涉及学术不端成果获得有关部门、机构设立的科研项目、学术奖励、荣誉称号、导师资格等的,学校同时向有关主管部门、机构提出处理建议。学生有学术不端行为的,按照学生管理相关规定,给予相应的学籍处分。学术不端行为与获得学位有直接关联的,由学位授予单位作暂缓授予学位、不授予学位或者依法撤销学位等处理。

第二十四条 学校对学术不端行为作出处理决定,应出具处理决定书,载明以下内容:

(一)责任人的基本情况;

(二)经查证的学术不端行为事实;

(三)处理意见和依据;

(四)申诉途径和期限;

(五)其他必要的内容。

第二十五条 对涉及学术不端行为的学术成果,未出版发表的取消出版发表,已出版发表的应公开声明曾受学术不端行为影响并予以撤回。学术不端行为责任人侵犯其他单位或个人权益的,应公开赔礼道歉、消除影响、赔偿损失。

第二十六条 对已毕业离校的学生,毕业后发现其在校期间有学术不端行为应受到处理的,应将处理决定通知其所在学习或工作单位。

第二十七条 对在校学习和工作的访问学者或进修人员,一经发现并查实存在学术不端行为的,取消其在校访问或进修的资格,同时通知并移交有关材料至其所在单位。

第二十八条 经调查认定,不构成学术不端行为的,根据被举报人申请,在一定范围内予以澄清并消除影响。调查处理过程中,发现举报人存在捏造事实、诬告陷害等行为的,认定为举报不实或虚假举报,举报人应负责消除影响,并承担相应责任。情节严重的,学校根据有关规定给予处分。举报人非本校人员的,通报其所在单位,并提出处理建议。

第二十九条 参与举报受理、调查和处理的人员违反保密等规定,造成不良影响的,按照有关规定给予处分或其他处理。

第七章

第三十条 举报人或学术不端行为责任人对处理决定不服的,可在收到处理决定书后 30 日内向学校学术委员会提出异议或复核申请。异议和复核不影响处理决定的执行。

第三十一条 学校学术委员会收到异议或复核申请后,召开会议讨论,并于 15 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决定受理的,另外组成专家组进行调查;决定不予受理的,书面通知当事人。

第三十二条 当事人对复核决定不服,仍以同一事实和理由提出异议或申请复核的,不予受理;向有关主管部门提出申诉的,按照相关规定执行。

第八章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中未涉及的学术不端行为的调查处理,由学校学术委员会讨论,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中未作规定的,根据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及上级文件的规定执行本办法由学校学术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原《广东工业大学华立学院预防与处理学术不端行为细则》 (广工大华立院科字〔2016〕3 号)同时废止。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由学校学术委员会秘书处负责解释。


终审:科研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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