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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知公告

关于2008年度全国计算机技术与软件专业

作者:人事处 发布时间:2008-03-11 00:00:00 浏览次数: 【字体:

 

各部门:

      现将广东省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中心的《关于2008年度全国计算机技术与软件专业技术资格(水平)考试考务工作的通知》(粤人考中心函[2008]9号)转发给你们,请需要报考的教职员自行上网报名。

 

各地级以上市人事局考试机构,省直及中央驻粤有关单位:
    根据全国计算机软件考试办公室文件《关于2008年度计算机技术与软件专业技术资格(水平)考试工作计划的通知》(软考办函[2007]23号)、《关于在2008年上半年计算机技术与软件专业技术资格(水平)考试中增加信息系统项目管理师的通知》(软考办函[2007]26号),有关我省的报名工作事项通知如下:
    一、 报名
   (一)“网上报名”时间
    2008年3月3日上午9时起,3月31日下午17时止,网上受理参加5月24日(上半年)考试的考生报名。
    2008年8月11日上午9时起,9月9日下午17时止,网上受理参加11月8日(下半年)考试的考生报名。
    考生在上述时间区间内登录“广东专业资格考试网”(网址:http://www.gdkszx.com.cn)进入我省计算机技术与软件考试网上报名系统报名:经网上填表(简体字)、照片上传(近期彩色大一寸证件照片,照片小于50K,所传照片须与“报名确认”提交的照片一致)等步骤完成网上报名。
   (二)“报名确认”时间
    全省“报名确认”的截止时间,上半年为3月31日;下半年为9月9日。
    省计算中心协助做好省直的考场设置及考试实施等工作。
    1、 省直报名点分别定于2008年3月25日至31日(下半年:9月1日至9日)(含周六、日)上午9:00-12:00;下午14:00-17:00为受理考生的“报名确认”时间。省直和中央驻穗单位的考生或单位持附件1要求的“报考材料”到省直报名受理点进行“报名确认”,完成报名手续。地址:广州市连新路171号广东科学馆大院3号楼3楼(纪念堂西侧,地铁C出口),电话:020-83549674、37605711。
    2、各市受理“报名确认”的时间、地点由各市确定后公布,但必须于3月31日(下半年:9月9日)前完成报名工作。
    3、各市要在4月8日(下半年:9月17日)前将汇总表、数据库及试卷订单上报省专业资格考试中心,并于4月11日(下半年:9月19日)前将报考材料上报省专业资格考试中心。
   (三)报考条件及材料报送要求见附件1。
    二、 5月24日考试的专业及其科目、考试时间
级别
资格名称
考试时间
考试科目
高级
系统分析师
信息系统项目管理师
9:00 —11:30
综合知识
13:30—15:00
案例分析
15:20—17:20
论    文
中级
软件评测师
软件设计师
网络工程师
信息系统监理师
数据库系统工程师
信息系统管理工程师
9:00-11:30
14:00-16:30
基础知识
应用技术
初级
程序员
网络管理员
9:00-11:30
14:00-16:30
基础知识
应用技术
信息处理技术员
9:00-11:30
基础知识
5月24日机考
应用技术
    三、 11月8日考试的专业及其科目、考试时间
级别
资格名称
考试时间
考试科目
高级
系统分析师
信息系统项目管理师
9:00 —11:30
综合知识
13:30—15:00
案例分析
15:20—17:20
论    文
中级
软件设计师
网络工程师
多媒体应用设计师
嵌入式系统设计师
电子商务设计师
信息系统监理师
9:00-11:30
14:00-16:30
基础知识
应用技术
  初级
程序员
网络管理员
电子商务技术员
9:00-11:30
14:00-16:30
基础知识
应用技术
信息处理技术员
9:00-11:30
基础知识
11月8日机考
应用技术
    四、考试方式、考场设置
   (一)考试方式
    1、 “基础知识”、“综合知识”科目的试题为客观题,在答题卡上作答;“应用技术”、“论文”和“案例分析”科目的试题为主观题,在答题纸上作答。
    2、 考生应考时,须携带黑色墨水的钢笔或签字笔、2B铅笔、橡皮。
   (二)考场设置
    省直及部分地级以上市设考场。具体由省专业资格考试中心根据各市报名情况统筹。
    五、其他
   (一) 准考证的获取
    考生必须在考试前7-20天内自行登录“广东专业资格考试网”(网址:http://www.gdkszx.com.cn)用A4纸下载打印准考证。
   (二) 收费
    根据粤价函[2001]237号文,考务费按每科50元收取(信息技术处理员的上机考试暂按每科50元收取)。报名工作结束后10天内,各市按规定的比例上缴省国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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