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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校及部门制度

广州华立学院职称评审办法

发布时间:2024-09-18 18:06:06 浏览次数: 【字体:

广州华立学院职称评审办法

 

第一条为加强学校职称评审工作,建立和完善科学、客观、公正的人才评价机制,规范评审程序,严肃评审纪律,使职称评审工作规范化、制度化,根据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要求和学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职称评审原则上以年度为基础开展,每年1月—3月为学校职称评审委员会办公室受理职称申报和提交材料时间。所受理的评审时间为上一自然年。

第三条每年4月—6月为学校职称评审委员会(简称评委会,下同)开展职称评审活动时间。每年7月31日前须将上一年职称评审工作情况报主管部门。

第四条凡是本校在职在岗的专业技术人员,符合《广州华立学院职称评审条件》要求,提交符合要求的评审材料,缴纳评审费的专业技术人员,均可向我校提出评审相应的职称。

第五条申报人必须对照职称评审条件要求提交下列材料:

1.《广东省高等学校职称评审表》;

2.《职称申报人基本情况及评审登记表》;

3.学历证、高等学校教师资格证书、各级(初级、中级或副高)职称证书、聘书、继续教育证(或证明)各一份(验证后交复印件一);

4.任现职以来的聘任考核(年度考核)登记表各一份(复印件,需有人事处验印盖章);

5.业绩、成果材料。任现职以来的主要专业工作业绩、成果,即作品、成果、奖励、业绩的证书、证明,或作为专业技术主要贡献者完成的项目,获得社会、学术技术团体或专业主管部门评价、鉴定证书、文字评述材料等各一式一份;

6.论文、著作(代表作)包括:学术、技术或专业论文、著作、译著及解决专业技术难题的专项技术分析报告或实例材料各一式一份;

7.本人任现职以来的专业技术工作业绩报告(供评议组成员评价);

8.免冠一寸近期正面彩色相片一张(职称证书证用);

9.《送评材料目录》一份。

第六条评审材料要求:

1.申报人提交评审的材料必须准确、真实可靠,数量质量符合评审条件规定;

2.职称评审委员会办公室工作人员,对申请人任现职以来的职业道德、思想政治表现、专业技术工作业绩成果、工作表现以及填报材料真实可靠性提出准确客观的评价意见(150字左右),填入《广东省高等学校职称评审表》和《职称申报人基本情况和评登记表》。材料审核鉴别必须将不符合要求及有争议尚未核实的材料剔除;

3.单位对申报人的评审材料审核鉴别,要做到申报名单公开,业绩成果公开,考核结果公开,接受群众监督。

申报材料提交的复印件须由学校职称评审委员会办公室(分工负责部门)核对原件,并签署核对人姓名和审核意见,加盖公章;

4.两人或两人以上共同完成的发明创造,学术技术成果,专业技术项目,论文、著作、译著等,必须如实地注明本人在其中所做的工作内容,所起的作用及排名顺序;

5.对发明创造、学术技术成果以及完成的项目等的奖励、表彰,要注明授予的部门和等级;

6.填报和提交的学术、技术或专业论文应是公开发表且符合评审条件要求的;

7.职称资历年限和申报材料时段的计算方法:

(1)资历

指从受聘现专业技术岗位(或受聘现职务)或取得现职称起至申报当年12月31日止。取得现职称的时间是指现职称评审委员会评审通过之日。

(2)申报材料时段的算法

2021年度及以后年度取得职称的专业技术人才,申报评审高一级职称时,申报材料时段的起算时间为本级职称评审年度的下一自然年1月1日,截止时间为申报高一级职称评审年度的12月31日。

2020年度及以前年度取得职称的专业技术人才,申报评审高一级职称时,申报材料时段的起算时间为本级职称评审年度的91日,截止时间为申报高一级职称评审年度的12月31日。

第七条申报材料,要按第五条列项顺序进行归类装订。在规定时间内报送相应材料至职称评审委员会办公室。

第八条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申报材料,学校职称评审委员会办公室不予受理:

1.提交的评审材料不符合职称评审条件规定的质量、数量要求的;

2.填写表格不符合规范要求,必填栏目空白或填报的材料有不真实的;

3.不按规定时间、程序申报和呈送的。

第九条学校职称评审委员会办公室的职责:

1.受理属于评委会评审专业范围的申报材料,并对照评审条件进行审核;不接受非高校系列职称申报。

2.对经审核符合规定要求的评审材料按专业(学科)分类、登记,不符合要求的材料不提交评审。

3.拟定评审工作计划,安排评审活动日程、地点,通知评委会委员和专业(学科)评议组(简称评议组,下同)成员参加评审会议。

4.论文水平的鉴定,由学科、专业评议组负责评价。

第十条评议组评审时,出席会议的成员不少于五人,其评审结果方为有效。评议组在对评审对象的材料全面审阅的基础上,进行充分讨论和评议。评议组根据评审结果,负责写出评审结论,填入评审表内。评议组或分工负责评议的专家在评审会议上介绍评议情况,作为职称评审委员会评议表决的参考。

评议组认为评审对象的能力、水平等需通过答辩才能鉴定的,学校称评审委员会办公室通知答辩者到会答辩。不按时到会答辩者,不提交评委会评审。答辩对象是

1.成果共用发生争议或材料与实际工作有出入,以及论文雷同需分辩、证实者;

2.评议组认为必须通过答辩才能判定其水平者;3.申报正高级职称。

第十一条评委会的评审会议,由主任委员或副主任委员主持。评审时,评委会要认真听取评议组评审情况汇报,审阅评审材料,在充分讨论和评议的基础上,采取无记名方式表决,同意票数达到出席会议委员人数的三分之二为通过。每个评审对象无论通过与否,都要写出评审结论,填入《广东省职称评审表》及《职称申报人基本情况及评审登记表》。

第十二条评委评审会议,除评委会委员及工作人员外,其他人员不列席会议。

第十三条评议组成员和评委委员必须依时参加评审会,因故未出席评审会议或中途离会,未参加评议过程的委员(成员)不得投票、委托投票或会后补投票。对评审未获通过的对象,当年不得进行复议、复评。

第十四条评审会议结束时,由主任委员或主持评审会议的副主任委员宣布投票结果,并对评审结果签字确认,加盖职称评审委员会公章。

第十五条评审会议实行封闭管理,评审专家名单不对外公布。

评审专家和职称评审委员会办公室工作人员在评审工作保密期间不得对外泄露评审内容,不得私自接收评审材料,不得利用职务之便谋取不正当利益。

第十六条评委会实行回避制度,在评议评委委员、评议组成员本人及其直系亲属时,本人应予回避或被告知回避。

召开评审会议前,职称评审委员会办公室必须安排时间,组织评委委员、评议组成员学习《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广东省职称评审管理服务实施办法及配套规定的通知》、《广州华立学院职称评审条件》有关规定。评审时,要分别向评议组、评委会报告有关评审材料审核情况。评审工作结束应及时进行总结。

第十七条建立评审会议记录制度。记录包括开会时间、地点、出席会议人数、名单、会议议程、评审对象、委员或成员发言要点、投票结果等。

第十八条评审工作结束后,学校人事处将经评审通过人员名单及资格名称在学校网站、通知公告栏进行公示,公示期为7至15个工作日。

第十九条公示无异议后,评审通过人员名单提交校长办公会审核确认后按规定报送广东省教育厅和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备案。

第二十条为保证职称评审工作全程可追溯,职称评审工作部门应妥善留存职称评审过程有关材料档案(含申报人评审通过或未通过的评审材料),职称评审过程有关材料档案留存至少10年以上。

第二十一条评委会委员、评议组成员、职称评审委员会办公室的工作人员应严格遵守评审工作纪律:

1.不向外泄露评委会委员和评议组成员姓名、地址。

2.不泄露评委会、评议组讨论和表决情况。

3.不对外接受有关评审情况的查询。

4.没有向本单位领导汇报评审情况的义务。

5.评委委员、评议组成员,无论担任了何种行政领导职务,都是评委会中的普通一员,评审中不得有行政干预的言行。

6.坚持客观、公正、准确的评审原则,认真履行职责,不得有徇私、放宽标准条件及其他有碍公正评审的行为。

第二十二条对违反评审工作纪律的非本单位评委会委员、评议组成员,经调查属实的,学校有权取消其评委会委员、评议组成员资格,并向其所在单位通报。对于本单位的评委会委员、评议组成员、职称评审委员会办公室工作人员违反评审工作纪律的,视其违规严重程度,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并纳入当年绩效考核。

第二十三条对伪造学历、资历,剽窃、侵占他人成果,弄虚作假的申报者,一经查实,不受理评审;评审已获通过的,撤销其评审通过的职称,收回职称证书,并在两年内不得申报评审。情节严重者,给予行政处分,当年绩效考核等级不得评为良好及以上。

第二十四条本办法由学校人事处负责解释。

 


终审:人事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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