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华立学院职称评审条件
广州华立学院职称评审条件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和完善教师职称申报评审工作,提高教师教学水平、学术水平及履行相应职责的能力,促进专业建设和师资队伍建设,根据《职称评审管理暂行规定》(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第40号令)、《关于广东省深化高等教育领域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的实施意见》(粤教人﹝2017﹞5号)、《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广东省职称评审管理服务实施办法及配套规定的通知》(粤人社规﹝2020﹞33号)、《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教育部关于深化高等学校教师职称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20〕100号》、《关于做好2022年度职称评审工作的通知》(粤人社发〔2022〕30号)等文件精神,参照广东省现有职称评审标准条件,结合我校实际制订本职称评审标准条件。本条件是我校教学、研究、图书和实验系列在职在岗教师职称的评审依据。
第二条职称评审原则
1.评聘结合。职称评聘工作要坚持从学校的人才培养、专业建设、梯队配置、用人效益等实际需要出发科学设置岗位,既考虑现实需要,又考虑长远发展,建立合理的教师队伍结构,促进教师在相应岗位上更好地履行职责。根据国家和省有关政策的规定,制定岗位设置方案和管理办法,在岗位结构比例内组织职称评审,按岗聘用。
2.科学评价。职称评审工作从学校人才培养、教学科研、学科建设等实际情况与发展需要出发,将师德师风作为职称评审的首要条件,综合评价申报人员的学术水平、教学质量、育人成效、科研能力、科技成果、岗位履职和社会服务等情况。推行代表性成果评价制度,精简优化申报材料,突出评价研究成果质量、原创价值和对社会发展的实际贡献,努力建设德才兼备、结构优化的人才队伍,推动学科发展和人才培养。对于长期从事教学工作、教学工作量大、教学效果良好、学生评价较高的教学一线的教师,在评聘过程中予以优先考虑。
3.规范程序。建立职称评审回避制度、公示制度、公开制度,切实做到政策公开、标准公开、程序公开、结果公开,坚持竞争和择优评聘原则,保障教职工平等参与权。坚持申报资格、评审材料、评审结果公示制度及申报条件、评审程序公开制度。严格执行评审程序,合理划分评审权限,优化流程、减少环节,加强监督、提高效率,体现公平、公正。
4.系统推进。按照国家和省“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有关精神,坚持与岗位聘用制度相配套,积极稳妥、协同推进,妥善处理改革发展与稳定的关系。
第三条适用范围
我校在职在岗专职从事教学、研究、图书资料、实验技术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
第四条外单位调入人员职称认定及转系列评审
学校在调入外单位高校系列职称人员时,对其所具备的职称,凡由省级政府人力资源管理部门核准的,以及由教育部部属院校、省重点建设大学所评定的职称,均予认可;但对其它高校自行评定的职称,须经学校职称评审委员会进行再认定;调入或已在我校工作的非高校系列职称教师,应首先完成申请转评同一层级高校系列职称后,方可申请参评高一层次的高校系列职称。
第二章评审权限
第五条评审权限
1.经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批准,广东省教育厅授予我校教师职称评审自主权,我校具有评审权的系列包括:高校教学系列(以下简称教学系列)、高校研究系列(以下简称研究系列)、图书资料系列、实验系列。其他系列学校不具备评审权的,如工程系列等,由学校相关职能部门推荐至相关主管部门下设的评委会组织评审。
2.学校将教学系列、研究系列、图书资料系列和实验系列的职称推荐评审权下放到各学院,推荐评审标准需满足本办法规定的条件。所有高级职称的评审职数由学校统一核定。
3.申报人可根据学科性质向所在学院申报,申报材料必须与相应学科性质配套,不配套的材料不作为评审依据。
第三章基本条件
第六条思想品德条件
1.申报人应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热爱社会主义祖国,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遵守《教育部关于建立健全高校师德建设长效机制的意见》《广东省高等学校教师职业道德规范》和学校有关规章制度。具有良好的学风、教风和职业道德,爱岗敬业,忠于职守,教书育人,为人师表,治学严谨,学术规范,团结协作,能胜任本专业岗位工作,坚持立德树人根本目标,坚持为党育人,为国育才。
2.任现职期间年度个人绩效考核在合格以上。经学校批准访学、进修并考核合格以上者,其访学、进修考核结果视同年度考核结果。
3.晋升高一级职称的青年教师(40周岁以下,含40周岁),须有至少一年担任辅导员、班主任等学生工作经历,或支教、扶贫、参加孔子学院及国际组织援外交流等工作经历,并考核合格。
4.学校实行师德表现“一票否决”,出现违反师德行为者,取消职称评审资格处理的执行期限不少于24个月。申报人必须在思想政治表现、师德师风和业务能力方面同时具备条件,方可参加高一级职称的评审。
申报人任现职期间,出现下列情况之一,应延迟申报;所延迟的年份的计算,以申报人达到其它业绩条件之日起计算:
(1)凡受校级以上党纪、政纪记过以上处分者,延迟24个月以上申报,受处分但在记过以下的(含各类教学事故和管理事故),延迟1年申报。
(2)学术行为不端,弄虚作假、剽窃他人成果者,延迟24个月申报。
(3)因不服从学校工作安排,延迟12个月申报。
(4)任现职期间有年度考核不合格情况的,按照每出现1个考核不合格年度,相应延迟24个月申报。
符合上款所述四种情况,且因师德失范行为被记录入全国教师信息系统的,需按《广州华立学院师德失范行为负面清单及处理办法》(院党字〔2023〕8号)解除处分后,方可参与职称评审。
5.在学校已经批准申报人晋升高一级职称后,收到反映并核实当事人确存在学术行为不端或其它严重违纪违法事实的,根据情节轻重,可经学校职称评审委员会认定,撤销所认定的其晋升高一级职称,收回高一级职称证书,或延迟高一级职称任职的生效期。
第七条资历年限和申报材料时段计算方法
1.资历
指从受聘现专业技术岗位(或受聘现职务)或取得现职称起至申报当年12月31日止。取得现职称的时间是指现职称评审委员会评审通过之日。
2.申报材料时段的算法
2021年度及以后年度取得职称的专业技术人才,申报评审高一级职称时,申报材料时段的起算时间为本级职称评审年度的下一自然年1月1日,截止时间为申报高一级职称评审年度的12月31日。
2020年度及以前年度取得职称的专业技术人才,申报评审高一级职称时,申报材料时段的起算时间为本级职称评审年度的9月1日,截止时间为申报高一级职称评审年度的12月31日。
第八条学历、资历条件
正高:具备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或学士及以上学位,取得副高级职称,并受聘副高级职务满5年。
副高:具备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或学士及以上学位,且担任中级职务满5年;或具备博士学位,且担任中级职务满2年。
教学型副教授具备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或学士及以上学位,且担任讲师职务满10年;或具备博士学位,且担任讲师职务满4年。
中级:具备博士学位;或具备硕士学位,且担任初级职务满2年;或具备大学本科学历或学士学位,且担任初级职务满4年。
初级:具备硕士学位;或具备大学本科学历或学士学位,见习1年期满且考核合格。
第九条其它相关要求
1.继续教育要求
申报人员任现职期间,按照《广东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条例》的要求,结合本专业教育科研工作的实际需要,参加以新理论、新技术和新方法为主要内容的继续教育,并达到规定要求。
2.职称外语和计算机要求
按照《中共中央印发〈关于深化人才发展体制机制改革的意见〉的通知》(中发〔2016〕9号)的有关内容,对职称外语和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不作统一要求。
3.教师资格要求
申报或转评高校教学系列职称,必须取得高校教师资格证书。新进教师初次申报助教职称及海外高层次人才应在进入我校1年内取得高校教师资格证。
4.工作量要求
申报人任现职期间应完成或基本完成其岗位所需承担的教学、科研工作量,工作量的评价可按任现职期间全部工作量的平均值计算。
申报人自本职称评价标准条件颁布后的每学期应有课堂教学工作量。申报人填写的课堂教学工作量以教务处下达的教学任务书为准。
第四章成果及业绩认定标准
为突出需求引领,树立高质量成果导向,体现成果创新水平和科学价值,破除职称“五唯”论,丰富和规范教师职称成果及业绩认定范围,对职称评审条件涉及到的工作业绩条件、学术成果认定标准做如下界定:
第十条突出工作业绩
以下与申报学科领域相关的教学、科研平台或项目可以认定为任职期内突出工作业绩:
1.获批省级以上自然科学和哲学社会科学类科研平台:科研/教学团队、工程技术研发中心、重点实验室/研发基地、协同创新中心、智库、大学科技园、产业学院(国家级排名前8、省级排名前4)。
2.获批省级以上重点学科(国家级排名前8、省级排名前4)、一流专业(国家级排名前6、省级排名前3)、一流课程(国家级排名前2,省级负责人)。
3.主持获批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国家科技研发计划、国家社会科学基金、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项目、省自然科学基金、省哲学社会科学规划、省科技研发计划、省教育厅重点领域专项的竞争性课题。
4.主持完成其他省部级(含副省级)以上各类纵向科学研究、教育教学研究、党建思政(限申报思政和辅导员系列)类课题。
5.主持横向科研课题累计到账总经费:教学科研型教授、研究员100万元以上,教学科研型副教授、副研究员50万元以上;教学型、思想政治理论课、专职辅导员教授,研究馆员、正高级实验师30万元以上,教学型、思想政治理论课、专职辅导员副教授,副研究馆员、高级实验师15万元以上。
第十一条学术成果
学术成果包括重要学术成果和一般学术成果,认定标准如下:
1.重要学术成果
以下与申报学科领域相关的奖项、论文、专利、著作、咨询报告、成果转移转化、作品展出等可以认定为重要学术成果:
(1)获得省级以上政府颁发的自然科学奖、技术发明奖、科技进步奖、教学成果奖(国家级排名前8、省级排名前5)。
(2)以第一作者或通讯作者署名(限我校学生署名第一,指导教师通讯作者身份情况),被SCI、SSCI、A&HCI、EI学术期刊收录的论文,在专业学术核心期刊全文公开发表的学术论文,被《人大复印资料》、新华文摘全文转载的学术论文,但不含上述期刊所办的丛刊、增刊、书评、特刊等非常规系列出版物。公开全文发表的高等教育、教育理论与教育管理学科类的高校教学研究核心期刊(人文社科核心)论文(限申报教学型高级职称)。
(3)以第一发明人身份授权的职务型发明专利。
(4)以排名第一主编撰写的专著或国家系列规划教材,本人执笔在10万字以上。
(5)政策咨询报告获得市厅级以上党政部门或主要领导批示采纳。
(6)成果转移转化到账50万元以上。
(7)获得省级以上教学名师、优秀教师(南粤优秀教师)、优秀工作者(南粤优秀教育工作者)、五一劳动奖章、优秀辅导员(限申报辅导员系列)称号。
(8)担任专业领域核心期刊主编、副主编。
(9)音乐、美术、广电等艺术类专业人员作品入选省级专业部门(省委组织部、省委宣传部、教育厅、文化厅、省广播电视局或中国文联下设的一级协会)组织的有较高艺术水平的展览、展播、展演(多次转载或展览、展播的只计一次)。
(10)申报思政类职称人员在中央或地方主要媒体上发表的重要理论型文章。
(11)专职辅导员指导或参与的由省级以上专业部门组织的有关思想政治教育工作、学生管理、党团建设等获奖作品,优秀网络文化成果、网络理论评论文章、中央和地方主要媒体上发表的重要理论文章。(12)获得省级以上教育主管部门组织的教学技能比赛,获省级三等奖以上级别奖项。
(13)以第一指导教师身份指导学生获得经我校认定的A1、A2类大学生学科竞赛国家级二等奖或A3类大学生学科竞赛国家级一等奖及以上奖项。
2.一般学术成果
以下与申报学科领域相关的奖项、论文、专利、著作、咨询报告、作品展出等可以认定为一般学术成果:
(1)获得市厅级政府颁发的自然科学奖、技术发明奖、科技进步奖、教学成果奖。
(2)以第一作者署名在正式学术期刊公开发表的学术论文,被三大检索收录的学术会议论文。
(3)以第一发明人或著作权人授权的职务型实用新型专利、外观专利及软件著作权。
(4)正式出版专著、译著或参编出版教材,本人执笔在5万字以上。
(5)政策咨询报告或规划获得县处级党政部门主要领导批示采纳(多次获得只计一次)。
(6)音乐、美术、广电等艺术类专业人员参赛作品入选由市厅级专业部门组织的有较高艺术水平的展览、展播、展演(多次转载或展览、展播的只计一次)。
(7)成果转移转化累计到账经费5万元。
(8)指导学生获得经我校认定的A1类大学生学科竞赛获省级三等奖及以上奖项(排名前2),以第一指导教师身份指导学生获得经我校认定的A2类大学生学科竞赛获省级三等奖及以上奖项,以第一指导教师身份指导学生获得经我校认定的A3类大学生学科竞赛获省级二等奖及以上奖项。
(9)获得校级教学名师、金牌教师、教学成果奖(一等奖排名前三、二等奖主持人)、教学优秀奖一等奖、优秀辅导员(限申报辅导员系列)的校级表彰奖励(多次获得只计一次)。
第五章附则
第十二条在本职称评价标准条件中,凡相关数量或等级要求中的“以上”,均含该数量或等级;凡“以下”,均不含该数量或等级。
第十三条本职称评价标准条件自学校发文颁布之日起生效。
第十四条本职称评价标准条件的修订权与解释权在学校职称评审委员会。
附件:1.广州华立学院教学系列职称评价标准条件
2.广州华立学院研究系列职称评价标准条件
3.广州华立学院图书资料系列职称评价标准条件
4.广州华立学院实验系列职称评价标准条件
附件1
广州华立学院教学系列职称评价标准条件
适用范围:在学校专职从事教学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含专职辅导员、思想政治理论课教师及其它专任教师。
第一章教学型职称评价标准条件
第一条教学型教授职称评价标准条件
1.教学工作经历条件
(1)须系统讲授2门以上本科课程,其中一门是基础课、专业基础课或专业课(不含一般选修课),并根据教学计划的安排组织课堂讨论,社会调查,指导实习、毕业论文或毕业设计。
(2)任现职期间,须完成学校规定的教学工作量。年均教学工作量240课时及以上。
(3)教学质量高,教学效果好,近两年教学综合评价90分以上。
2.突出工作业绩条件
符合第四章第十条认定标准的教学、科研等突出工作业绩条件不少于2项,结题项目不少于1项。
3.学术成果条件
符合第四章第十一条学术成果认定标准的学术成果数量不少于5项,其中重要学术成果不少于4项(教学研究论文成果不少于2项)。
4.工作岗位胜任条件
具有良好的业务能力和身体素质,认真履行现任职称岗位职责,完成学校规定的工作任务,任现职期间年度考核中获3次及以上优良等级。
5.破格条件
任现职以来且在本校工作期间,获得国家级教学成果奖,任副教授3年即可申报。
第二条教学型副教授职称评价标准条件
1.教学工作经历条件
(1)须系统讲授2门以上本科课程,其中一门是基础课、专业基础课或专业课(不含一般选修课),并根据教学计划的安排组织课堂讨论,社会调查,指导实习、毕业论文或毕业设计。
(2)任现职期间,须完成学校规定的教学工作量。年均教学工作量最少不得低于320课时。
(3)教学质量高,教学效果好,近两年教学综合评价85分以上。
2.突出工作业绩条件
符合第四章第十条承担项目条件认定标准的教学、科研承担项目条件不少于1项,且必须结题。
3.学术成果条件
符合第四章第十一条学术成果认定标准的学术成果数量不少于3项,其中重要学术成果不少于2项(教学研究论文成果不少于1项)。
4.工作岗位胜任条件
具有良好的业务能力和身体素质,认真履行现任职称岗位职责,完成学校规定的工作任务,任现职期间年度考核中获3次及以上优良等级。
5.破格条件
任现职以来且在本校工作期间,获得省级以上教学成果奖一等奖以上(排名前5),任讲师3年即可申报。
第二章教学科研型职称评价标准条件
第一条教学科研型教授职称评价标准条件
1.教学工作经历条件
(1)须系统讲授2门以上本科课程,其中一门是基础课、专业基础课或专业课(不含一般选修课),并根据教学计划的安排组织课堂讨论,社会调查,指导实习、毕业论文或毕业设计。
(2)任现职期间,须完成学校规定的教学工作量。年均教学工作量64课时及以上。
(3)教学质量高,教学效果好,近两年教学综合评价75分以上。
2.突出工作业绩条件
符合第四章第十条承担项目条件认定标准的突出工作业绩条件总数不少于2项(其中第4点以外的突出业绩不少于1项,且结题项目不少于1项)。
3.学术成果条件
符合第四章第十一条学术成果认定标准的学术成果数量不少于5项,其中重要学术成果不少于4项(论文成果不少于3项)。
4.工作岗位胜任条件
具有良好的业务能力和身体素质,认真履行现任职称岗位职责,完成学校规定的工作任务,任现职期间年度考核中获3次及以上优良等级。
5.破格条件
任现职以来且在本校工作期间,获得国家颁发的自然科学奖、国家技术发明奖、国家科技进步奖、社科优秀成果奖、教学成果奖之一的获奖者成员(排名前5),任副教授3年,即可申报。
第二条教学科研型副教授职称评价标准条件
1.教学工作经历条件
(1)须系统讲授2门以上本科课程,其中一门是基础课、专业基础课或专业课(不含一般选修课),并根据教学计划的安排组织课堂讨论,社会调查,指导实习、毕业论文或毕业设计。
(2)任现职期间,须完成学校规定的教学工作量。年均教学工作量最少不得低于96课时。
(3)教学质量高,教学效果好,近两年教学综合评价75分以上。
2.突出工作业绩条件
符合第四章第十条承担项目条件认定标准的突出工作业绩条件不少于1项,且结题项目不少于1项。
3.学术成果条件
符合第四章第十一条学术成果认定标准的学术成果数量不少于5项,其中重要学术成果不少于2项(论文成果不少于1项)。
4.工作岗位胜任条件
具有良好的业务能力和身体素质,认真履行现任职称岗位职责,完成学校规定的工作任务,任现职期间年度考核中获3次及以上优良等级。
5.破格条件
任现职以来且在本校工作期间,获得省级以上政府颁发的自然科学奖、技术发明奖、科技进步奖、社科优秀成果奖、教学成果奖之一的获奖者成员(排名前4),或获得5项以上国家或国际发明专利授权的(发明人排名第一),任讲师3年、或具有博士学位任讲师1年,即可申报。
第三条讲师职称评价标准条件
1.教学工作经历条件
(1)须系统讲授1门以上基础课、专业基础课或专业课(不含一般选修课),并根据教学计划的安排,组织辅导、答疑、批改作业、实验、实习、组织课堂讨论、社会调查、指导实习和毕业论文或毕业设计等教学环节的工作。
(2)任现职期间,须完成学校规定的教学工作量。年均教学工作量最少不得低于128课时。(获得博士学位人员当年认定为讲师时,所计划安排的教学工作量应符合学校规定)。
(3)教学质量高,教学效果好,教学综合评价75分以上。
2.学术成果条件
符合第四章第十一条学术成果认定标准的学术成果数量不少于2项,或重要学术成果不少于1项,其中必须包含1项论文成果。
3.工作岗位胜任条件
具有良好的业务能力和身体素质,认真履行现任职称岗位职责,完成学校规定的工作任务,任现职期间年度考核均为合格以上等级。
第四条助教职称评价标准条件
1.业绩条件
承担课程的辅导、答疑、批改作业、辅导课、实验课、实习课、组织课堂讨论等教学工作(公共外语、体育、制图等课程的教师还应讲课),经批准,担任某些课程的部分或全部讲课工作,协助指导毕业论文、毕业设计。年均教学工作量最少不得低于64课时。
2.担任学生的思想政治工作或教学、科学研究等方面的管理工作。
3.参加教学法研究或科学研究、技术开发、社会服务及其他科学技术工作。
第三章思想政治理论课教师职称评价标准条件
适用范围:在学校从事思想政治理论课教学工作的专职教师。
第一条教授(思想政治理论课教师)职称的申报条件
1.教学工作经历条件
(1)近5年系统讲授“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概论”“毛泽东思想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概论”“中国近现代史纲要”“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形势与政策”“马克思主义中国化进程与青年学生使命担当”“习近平思想概论”等相关课程1门或以上,并根据教学计划的安排组织课堂讨论,社会调查,指导实习、毕业论文或毕业设计。
(2)任现职期间,须完成学校规定的教学工作量。年均教学工作量64课时及以上。
(3)教学质量高,教学效果好,近两年教学综合评价75分以上。
2.突出工作业绩条件:
符合第四章第十条承担项目条件认定标准的突出工作业绩条件总数不少于2项(其中第4点以外的突出业绩不少于1项,且结题项目不少于1项)。
3.学术成果条件
符合第四章第十一条学术成果认定标准的学术成果数量不少于5项,其中重要学术成果不少于4项(论文成果不少于3项)。
4.工作岗位胜任条件
具有良好的业务能力和身体素质,认真履行现任职称岗位职责,完成学校规定的工作任务,任现职期间年度考核中获3次及以上优良等级。
5.破格条件
任现职以来且在本校工作期间,获得国家颁发的自然科学奖、国家技术发明奖、国家科技进步奖、社科优秀成果奖、教学成果奖之一的获奖者成员(排名前5),任副教授3年,即可申报。
第二条副教授(思想政治理论课教师)职称的申报条件
1.教学工作经历条件
(1)须在近5年内系统讲授“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概论”“毛泽东思想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概论”“中国近现代史纲要”“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形势与政策”“马克思主义中国化进程与青年学生使命担当”“习近平思想概论”等相关课程1门或以上,并根据教学计划的安排组织课堂讨论,社会调查,指导实习、毕业论文或毕业设计。
(2)任现职期间,须完成学校规定的教学工作量。年均教学工作量最少不得低于96课时。
(3)教学质量高,教学效果好,近两年教学综合评价75分以上。
2.突出工作业绩条件
符合第四章第十条承担项目条件认定标准的突出工作业绩条件不少于1项,且结题项目不少于1项。
3.学术成果条件
学术成果数量不少于5项,其中重要学术成果不少于2项(论文成果不少于1项)。
4.工作岗位胜任条件
具有良好的业务能力和身体素质,认真履行现任职称岗位职责,完成学校规定的工作任务,任现职期间年度考核中获3次及以上优良等级。
5.破格条件
任现职以来且在本校工作期间,获得省级以上政府颁发的自然科学奖、技术发明奖、科技进步奖、社科优秀成果奖、教学成果奖之一的获奖者成员(排名前4),或获得5项以上国家或国际发明专利授权的(发明人排名第一),任讲师3年、或具有博士学位任讲师1年,即可申报。
第三条讲师(思想政治理论课教师)职称评价标准条件
1.教学工作经历条件
(1)须系统讲授1门以上思想政治类基础课、专业基础课或专业课(不含一般选修课),并根据教学计划的安排,组织辅导、答疑、批改作业、实验、实习、组织课堂讨论、社会调查、指导实习和毕业论文或毕业设计等教学环节的工作。
(2)任现职期间,须完成学校规定的教学工作量。年均教学工作量最少不得低于128课时。(获得博士学位人员当年认定为讲师时,所计划安排的教学工作量应符合学校规定)。
(3)教学质量高,教学效果好,教学综合评价75分以上。
2.学术成果条件
符合第四章第十一条学术成果认定标准的学术成果数量不少于2项,或重要学术成果不少于1项,其中必须包含1项论文成果。
3.工作岗位胜任条件
具有良好的业务能力和身体素质,认真履行现任职称岗位职责,完成学校规定的工作任务,任现职期间年度考核均为合格以上等级。
第四条助教(思想政治理论课教师)职称评价标准条件
1.申报人的业绩条件
承担思想政治类课程的辅导、答疑、批改作业、辅导课、实验课、实习课、组织课堂讨论等教学工作,经批准,担任某些课程的部分或全部讲课工作,协助指导毕业论文、毕业设计。年均教学工作量最少不得低于64课时。
2.担任学生的思想政治工作或教学、科学研究等方面的管理工作。
3.参加教学法研究或科学研究、技术开发、社会服务及其他科学技术工作。
第四章专职辅导员教师职称评价标准条件
适用范围:在校从事大学生日常思想政治教育工作的专职人员,包括院(系)党委(党总支)副书记、学工组长、团委(团总支)书记等专职工作人员。
第一条教授(专职辅导员)职称的申报条件
1.专业技术工作经历(能力)条件
(1)系统讲授2门以上思想政治理论教育课程(公共必修课)、或形势政策教育、党课、心理健康教育、职业发展、就业指导、国防教育等相关课程,并根据教学计划的安排组织课堂讨论,社会调查,指导实习、毕业论文或毕业设计。
(2)从事学生管理工作8年以上,或担任专职辅导员10年以上。
(3)任现职期间,须完成学校规定的教学工作量。年均教学工作量64课时及以上。
(4)教学质量高,教学效果好,近两年教学综合评价75分以上。
2.突出工作业绩条件
符合第四章第十条承担项目条件认定标准的突出工作业绩条件不少于2项,结题项目不少于1项。
3.学术成果条件
符合第四章第十一条学术成果认定标准的学术成果数量不少于5项,其中重要学术成果不少于4项(论文成果不少于3项)。
4.工作岗位胜任条件
具有良好的业务能力和身体素质,认真履行现任职称岗位职责,完成学校规定的工作任务,任现职期间年度考核中获3次及以上优良等级。
5.破格条件
任现职以来且在本校工作期间,获得国家颁发的自然科学奖、国家技术发明奖、国家科技进步奖、社科优秀成果奖、教学成果奖之一的获奖者成员(排名前5),或获省(部)级以上学生工作奖项2项以上,或省级辅导员职业技能竞赛一等以上奖获得者,任副教授3年,即可申报。
第二条副教授(专职辅导员)职称的申报条件
1.教学工作经历条件
(1)系统讲授1门以上思想政治理论教育课程(公共必修课)、或形势政策教育、党课、心理健康教育、职业发展、就业指导、国防教育等相关课程,并根据教学计划的安排组织课堂讨论,社会调查,指导实习、毕业论文或毕业设计。
(2)任现职期间,须完成学校规定的教学工作量。年均教学工作量最少不得低于96课时。
(3)教学质量高,教学效果好,近两年教学综合评价75分以上。
2.突出工作业绩条件
符合第四章第十条承担项目条件认定标准的突出工作业绩条件不少于1项,结题项目不少于1项。
3.学术成果条件
符合第四章第十一条学术成果认定标准的学术成果数量不少于5项,其中重要学术成果不少于2项(论文成果不少于1项)。
4.工作岗位胜任条件
具有良好的业务能力和身体素质,认真履行现任职称岗位职责,完成学校规定的工作任务,任现职期间年度考核中获3次及以上优良等级。
5.破格条件
任现职以来且在本校工作期间,获得省级以上政府颁发的自然科学奖、技术发明奖、科技进步奖、社科优秀成果奖、教学成果奖之一的获奖者成员(排名前4),或获得5项以上国家或国际发明专利授权的(发明人排名第一),或获省(部)级以上学生工作奖项1项以上,或省级共青团工作先进工作者称号;或省级辅导员职业技能竞赛一等奖以上获得者,任讲师3年、或具有博士学位任讲师1年,即可申报。
第三条讲师(专职辅导员)职称评价标准条件
1.专业技术工作经历(能力)条件
(1)系统讲授1门以上思想政治理论教育课程(公共必修课)、或形势政策教育、党课、心理健康教育、职业发展、就业指导、国防教育等相关课程,并根据教学计划的安排组织课堂讨论,社会调查,指导实习。
(2)任现职期间,须完成学校规定的教学工作量。年均教学工作量最少不得低于128课时。
(3)教学质量高,教学效果好,教学综合评价75分以上。2.学术成果条件
符合第四章第十一条学术成果认定标准的学术成果数量不少于2项,或重要学术成果不少于1项,其中必须包含1项论文成果。
3.工作岗位胜任条件
具有良好的业务能力和身体素质,认真履行现任职称岗位职责,完成学校规定的工作任务,任现职期间年度考核均为合格以上等级。
第四条助教(专职辅导员)职称评价标准条件
1.申报人的业绩条件
承担思想政治类课程的辅导、答疑、批改作业、辅导课、实验课、实习课、组织课堂讨论等教学工作,经批准,担任某些课程的部分或全部讲课工作,协助指导毕业论文、毕业设计。年均教学工作量最少不得低于64课时。
2.担任学生的思想政治工作或教学、科学研究等方面的管理工作。
3.参加教学法研究或科学研究、技术开发、社会服务及其他科学技术工作。
附件2
广州华立学院研究系列职称评价标准条件
适用范围:本条件适用于在我校专职从事科研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
第一章评价标准条件
第一条研究员职称评价标准条件
1.突出工作业绩条件
符合第四章第十条承担项目条件认定标准的突出工作业绩条件第4点以外的突出业绩不少于2项,且结题项目不少于1项。
2.学术成果条件
符合第四章第十一条学术成果认定标准的学术成果数量不少于8项,其中重要学术成果不少于6项(论文成果不少于5项)。
3.工作岗位胜任条件
具有良好的业务能力和身体素质,认真履行现任职称岗位职责,完成学校规定的工作任务,任现职期间年度考核中获3次及以上优良等级。
4.破格条件
任现职以来且在本校工作期间,获得国家颁发的自然科学奖、国家技术发明奖、国家科技进步奖、社科优秀成果奖的获奖者成员(排名前3),任副研究员3年,即可申报。
第二条副研究员职称评价标准条件
1.突出工作业绩条件
符合第四章第十条承担项目条件认定标准的突出工作业绩条件总数不少于2项(其中第4点以外的突出业绩不少于1项,且结题项目不少于1项)。
2.学术成果条件
符合第四章第十一条学术成果认定标准的学术成果数量不少于6项,其中重要学术成果不少于3项(论文成果不少于2项)。
3.工作岗位胜任条件
具有良好的业务能力和身体素质,认真履行现任职称岗位职责,完成学校规定的工作任务,任现职期间年度考核中获3次及以上优良等级。
4.破格条件
任现职以来且在本校工作期间,获得省级以上政府颁发的自然科学奖、技术发明奖、科技进步奖、社科优秀成果奖之一的获奖者成员(排名前3),任助理研究员3年、或具有博士学位任助理研究员1年,即可申报。
第三条助理研究员职称评价标准条件
1.学术成果条件
学术成果数量不少于3项,或重要学术成果不少于2项,其中必须包含2项论文成果。
2.工作岗位胜任条件
具有良好的业务能力和身体素质,认真履行现任职称岗位职责,完成学校规定的工作任务,任现职期间年度考核均为合格以上等级。
第四条研究实习员职称评价标准条件
1.担任科学研究等方面的管理工作。
2.参加教学法研究或科学研究、技术开发、社会服务及其他科学技术工作。
3.参与科研项目。
附件3
广州华立学院图书资料系列职称评价标准条件
适用范围:本条件适用于我校专职从事图书资料专业的文献采编、文献借阅与推广导读、参考咨询、用户教育、文献开发、技术开发与服务、图书馆学研究与辅导等工作的在职在岗专业技术人员。
第一章评价标准条件
第一条研究馆员职称评价标准条件
1.工作业绩条件
任现职期间,岗位职责履行业绩显著,完成所需的工作量,近2年年度考核优良以上。
2.基本业务能力
(1)熟练、规范使用汉语言文字;熟悉一门以上外语,能以外语阅读和鉴别外文文献资料。
(2)研究能力显著。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①获国家或省(部)级专家称号。
②国家科研成果三等奖以上或省(部)级科研成果一等奖获奖项目的主要完成人。
③主持国家级科研项目1项以上,或省部级(含副省级)以上纵向研究课题2项以上,或市(厅)级科研课题3项以上。
3.业务能力强,具备下列条件之两项:
(1)主持完成技术开发、文献信息开发、读者服务项目3项,取得显著效益,经有关专家认可。
(2)主持或主要参与制定大中型图书馆事业发展规划、业务工作标准、规范、规章及业务管理制度,其中5项付诸实施,效果显著。
(3)在业务改革、技术创新方面业绩显著,在图书馆界取得领先水平,经专家鉴定认可和省级业务主管部门推广应用。
4.任现职期间,公开发表、出版本专业高水平的论文、著作、调查报告,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独立撰写学术专著1部。
(2)学术成果数量不少5项,其中重要学术成果不少于4项(论文成果不少于2项)。
5.专业技术工作经历(能力)条件
(1)从事文献信息开发专业工作的人员,须具备下列条件:
①根据国家政策及社会需求,把握文献信息开发方向,开发有影响的专题文献信息。
②准确分析判断文献信息价值及其质量优劣,独立进行信息加工整理。
③主持并参与大型书目索引编制工作,撰写高质量提要、文摘、注释和综述。
(2)从事文献采访、编目专业工作的人员,须具备下列条件:
①主持规定文献资料采访工作条件或规章,在确定文献类型结构、入藏品种及其比例、复本数量等工作中发挥主要作用。
②熟练运用分类法、主题法、编目法、排检法等各种工具及其方法,主持或主要参与省级以上专业规范、技术标准的编制工作,或主要参与组织、实施重大采编业务建设项目。
③精通图书采访、编目工作全过程,担任总审校。
(3)从事读者服务专业工作的人员,须具备下列条件:
①全面主持或指导读者服务工作。
②全面运用中外文各类工具书及文献检索方法(含传统手工方法和机器检索方法),从事各类高难度参考咨询服务或用户辅导工作。
③主持2项以上重大服务项目,或指导过2名以上能胜任参考咨询工作的业务骨干。
(4)从事技术开发与服务专业工作的人员,须具备下列条件:
①主持缩微、音像、计算机、多媒体等技术工作,承担大型系统可行性分析、总体方案设计和组织实施。
②主持或主要参与制订全国或地区图书资料部门的发展规划,对本专业技术工作提出建设性意见。
根据学校实际情况,学校图书资料专业岗位人员,在比照上述四类人员的条件执行时,必须在满足其中一类条件的同时,服从工作调配并适当具备支持其它岗位工作的能力。
第二条副研究馆员职称评价标准条件
1.工作业绩条件
任现职期间,岗位职责履行业绩显著,完成所需的工作量,近2年年度考核优良以上。
2.基本业务能力
(1)熟练、规范使用汉语言文字;熟悉一门以上外语,能以外语阅读和鉴别外文文献资料。
(2)研究能力显著。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①国家、省(部)级科研成果三等奖以上获奖项目的主要完成人。
②市(厅)级科研成果一、二等奖1项或三等奖2项的获奖项目主要完成人。
③主要参与省(部)级科研课题或专业工作项目的研究2项,取得阶段性成果。
④主要参与市(厅)级科研课题或专业工作项目的研究3项,取得阶段性成果。
3.业务能力强,具备下列条件之两项:
(1)主要参与本专业技术开发、文献信息开发、读者服务项目
2项,取得较显著效益,经有关专家认可。
(2)主要参与制定大中型图书馆事业发展规划、业务工作标准、规范、规章、规程及业务管理制度,其中3项付诸实施,效果良好。
(3)在业务改革、技术创新方面业绩显著,在同类图书馆中处于领先水平,经专家认定和省级业务主管部门推广应用。
4.任现职期间,公开发表、出版本专业较高水平的论文、著作、调查报告,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独立撰写学术专著1部。
(2)合作(排名第一)撰写学术著作1部和独立撰写学术论文1篇以上。
(3)学术成果数量不少于5项,其中重要学术成果不少于2项(论文成果不少于1项)。
(4)独立撰写学术论文2篇和专业调查报告1篇以上,含2篇在核心期刊以上发表。
5.专业技术工作经历(能力)条件
(1)从事文献信息开发专业工作的人员,须具备下列条件:
①根据有关政策及社会需求,把握文献信息开发方向,开发有影响的专题文献信息。
②准确分析判断文献信息价值及基优劣,独立进行信息加工整理。
③主持并参与大型书目索引编制工作,撰写高质量提要、文摘、注释和综述。
(2)从事文献采访、编目专业工作的人员,须具备下列条件:
①主持规定文献资料采访工作条件或规章,在确定文献类型结构、入藏品种及其比例、复本数量等工作中发挥主要作用。
②熟练运用分类法、主题法、编目法、排检法等各种工具及其方法,主持或主要参与省级以上专业规范、技术标准的编制工作,或主要参与组织、实施地区性重大采编业务建设项目。
③精通图书采访、编目工作全过程,担任总审校。
(3)从事读者服务专业工作的人员,须具备下列条件:
①全面主持或指导读者服务工作。
②全面运用中外文各类工具书及文献检索方法(含传统手工方法和机器检索方法),从事各类高难度参考咨询服务或用户辅导工作。
③主持2项以上重大服务项目,或指导过2名能胜任参考咨询工作的业务骨干。
(4)从事技术开发与服务专业工作的人员,须具备下列条件:
①主持缩微、音像、计算机、多媒体等技术工作,承担大型系统可行性分析、总体方案设计和组织实施。
②主持或主要参与制订全国或地区图书资料部门的发展规划,对本专业技术工作提出建设性意见。
根据学校实际情况,学校图书资料和档案管理专业岗位人员,在比照上述四类人员的条件执行时,必须在满足其中一类条件的同时,服从工作调配并适当具备支持其它岗位工作的能力。
6.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其它业绩条件可适当放宽:
(1)在国内外公开发行的学术刊物上发表高水平的论文或出版著作6篇(部)以上,且核心期刊以上论文不少于3篇。
(2)科研或教研成果获得省部级以上科研成果三等奖以上或教学成果二等奖以上,排名前3的。
(3)获得专利授权3项以上,其中至少1项属于发明专利的。
(4)指导的学生在省级以上专业比赛中获前3名(不分名次只分等级的奖项,须获特等奖;不设特等奖的须获一等奖)。
(5)获省级教学名师或省级以上劳动模范等称号的。
第三条馆员的职称评价标准条件
1.工作业绩条件
任现职期间,岗位职责履行业绩显著,完成所需的工作量,近2年年度考核优良以上。
2.基本业务能力
(1)熟练、规范使用汉语言文字;熟悉一门以上外语,具备以外语阅读和鉴别外文文献资料的基本能力。
(2)有一定研究能力。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①参与获得市(厅)级科研成果三等奖以上,或县(处)级科研成果一、二等奖获奖项目的主要完成人。
②参与完成本单位组织的科研项目或文献信息开发课题2项。
③独立编写本单位的业务制度、技术规章、工作细则,或提出业务建设的可行性建议2项,并被采纳应用。
2.任现职期间,公开发表、出版有一定水平的本专业相关论文、著作、调查报告,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合作撰写学术专著1部。
(2)独立撰写学术论文或专题调查报告2篇以上。
(3)独立撰写论文1篇和在市(厅)级以上学术研讨会宣读论文2篇以上。
(4)独立撰写学术论文1篇和专题调查报告2篇以上。3.专业技术工作经历(能力)条件
(1)从事文献信息开发专业工作的人员,须具备下列条件:
①参与文献信息开发选题、内容分析及实际开发,在一些重要专题开发中发挥骨干作用。
②参与文献信息编辑工作,撰写提要、文摘、题录和一般性文献信息专题综述。
③熟悉信息产品营销,积极推广传播文献信息。
(2)从事文献采编专业工作的人员,须具备下列条件:
①熟悉藏书和出版发行情况,参与制定、修订文献资料采访工作规章。
②了解分类法、主题法、编目法、排检法等各种工具及其方法,熟悉分编工作全过程,在文献形态描述和内容标引方面起骨干作用。
③熟练运用计算机进行文献整理工作。
(3)从事读者服务专业工作的人员,须具备下列条件:
①主持借阅服务工作,胜任一般性参考咨询。
②承担读者调研任务,分析阅读倾向,开展优质服务。
③熟练运用主要中外文工具书及文献书目检索方法(含传统手工方法和机器检索方法),熟练运用计算机进行读者服务工作。
(4)从事技术开发与服务专业工作的人员,须具备下列条件:
①参与制定或实施本部门技术工作总体方案。
②了解缩微、音像、计算机、多媒体等技术,并熟练运用其中一技能。
③解决一般性技术问题,承担程序设计和系统维护等。
根据学校实际情况,学校图书资料专业岗位人员,在比照上述四类人员的条件执行时,必须在满足其中一类条件的同时,服从工作调配并适当具备支持其它岗位工作的能力。
第四条助理馆员的职称评价标准条件
从事图书资料专业工作,能根据岗位工作需要,按时、按质、按量完成各项工作任务,取得良好的工作成绩,得到单位认可;或协助编写本部门的业务制度、技术规章、工作细则并应用实施,或提出业务建设的可行性建议被采纳。
附件4
广州华立学院实验系列职称评价标准条件
适用范围:本条件适用于我校专职从事实验管理和实验教学的专业技术人员。
第一章评价标准条件
第一条正高级实验师职称评价标准条件
1.专业技术工作经历(能力)条件
(1)按照教学大纲的要求,独立规划实验教学项目、设计实验方案,并承担实验课程的教学,教学效果好。
(2)主持或全程主要参与市厅级重点实验室或实验基地或实验教学示范中心建设。
(3)主持省部级以上科研项目的全过程研究开发工作,并取得一定成果;或在本学科领域开展科研工作,发表较高水平的学术论文或出版著作。
(4)指导和培养过高级实验技术人员。
(5)承担我校实验室建设与管理工作,掌握实验室安全系统知识技能,识别和解决重要危险源,参与团队及学科建设和其它社会服务工作。
2.业绩成果条件
(1)主编出版实验技术相关教材或以独立或第一作者名义公开发表实验研究、技术论文、实验教学改革、实验技术研究或实验室建设与管理研究相关重要学术成果5项以上,其中重要学术成果4项(至少包含论文3篇),在所属领域具有一定影响力。
(2)主持并完成实验教学改革研究与实验课程建设,其建设绩或研究成果已在实验教学中发挥良好作用且取得明显效果;或主持并完成重要实验项目,在技术推广、公共服务等方面发挥重要贡献。
(3)负责本专业岗位实验技术队伍建设,培养本专业岗位实验技术人才,提高其技术能力和工作水平,指导开展实验与实践。
(4)任现职期间,完成学校规定的教学工作量,同时具备下列条件中的两项以上:
①实验教学效果好,有3次以上年度教育教学质量评估被评为优秀,或年度考核优良3次以上。
②获省部级科技进步奖或其他专业奖项二等奖以上;或获市(厅)级上述奖项一等奖(前3名)。
③主持或作为主要参加者(排名前2),完成省部级以上的科研项目1项。
④独立承担重要实验装置的研制,投入使用,效果良好,或成功设计、改进关键性实验技术和装置,效果良好并取得较好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⑤被评为省(厅)级以上劳动模范或优秀教师。
3.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其它业绩条件可适当放宽:
(1)科研或教研成果获得省部级以上科研成果一等奖以上或教学成果一等奖以上,排名前3的。
(2)获得专利授权5项以上,其中至少3项属于发明专利的。
(3)获国家教学名师或劳动模范等称号的。
第二条高级实验师职称评价标准条件
1.专业技术工作经历(能力)条件
(1)按照教学大纲的要求,独立规划实验教学项目、设计实验方案,并承担实验课程的教学。
(2)主持设计与建设新的实验室或在改进实验技术和仪器设备性能方面成绩显著。
(3)作为主要参加者,参加过市(厅)级以上科研项目的全过程研究开发工作,并取得一定成果;或在本学科领域开展科研工作,发表较高水平的学术论文或出版著作(含实验教材和实验指导书)。
(4)指导和培养过中级实验技术人员。
(5)承担我校实验室建设与管理工作,掌握实验室安全系统知识技能,识别和解决重要危险源,参与团队及学科建设和其它社会服务工作。
2.业绩成果条件
(1)主编出版实验技术相关教材或以独立或第一作者名义公开发表实验研究、技术论文、实验教学改革、实验技术研究或实验室建设与管理研究相关重要学术成果5项以上,其中重要学术成果2项(至少包含论文1篇),在所属领域具有一定影响力。
(2)主要参与(排名前3)实验教学改革研究与实验课程建设等工作,其建设成绩或研究成果已在实验教学中发挥良好作用且取得明显效果;或主要参与(排名前3)重要实验项目,在技术推广、公共服务等方面发挥重要贡献。
(3)培养本专业岗位中、初级实验技术人才,提高其技术能力和工作水平,指导开展实验与实践。
(4)任现职期间,完成学校规定的教学工作量,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①实验教学效果好,有2次以上年度教育教学质量评估被评为优秀,或年度考核优秀2次以上。
②获市(厅)级科技进步奖或其他专业奖项二等奖以上;或获市(厅)级上述奖项三等奖(前3名)。
③作为主要参加者(排名前3),完成市(厅)级以上的科研项目1项。
④独立承担重要实验装置的研制,投入使用,效果良好,或成功设计、改进关键性实验技术和装置,效果良好并取得较好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⑤被评为市(区)级以上劳动模范或优秀教师。
3.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其它业绩条件可适当放宽:
(1)在国内外公开发行的学术刊物上发表高水平的论文或出版著作6篇(部)以上,且核心期刊以上论文不少于3篇。
(2)科研或教研成果获得省部级以上科研成果三等奖以上或教学成果二等奖以上,排名前3的。
(3)获得专利授权3项以上,其中至少1项属于发明专利的。
(4)指导的学生在省级以上专业比赛中获前3名(不分名次只分等级的奖项,须获特等奖;不设特等奖的须获一等奖)。
(5)获省级教学名师或省级以上劳动模范等称号的。
第三条实验师职称评价标准条件
1.业绩成果条件
(1)承担本单位实验室建设与管理工作,维护实验室安全,参与本单位团队及学科建设和其它社会服务工作。
(2)能承担有关大型精密仪器设备的安装、调试、验收及维护、检修、故障排除等技术工作,或独立完成一般性实验或分析检测工作。
(3)熟练掌握并能够灵活运用本专业基础理论知识和专业技术知识,了解本专业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的现状和发展趋势,解决本专业范围内的实验技术问题;或参与实验课程实验或指导课程实验,且教学效果良好。
(4)以独立或第一作者名义公开发表相关实验研究或技术论文、高水平实验报告、参与编写实验教材、实验指导书等2篇(部)以上,或获得重要学术成果1项以上。
(5)具有指导和培训助理实验师的能力。
(6)承担我校实验室建设与管理工作,维护实验安全,参与团队及学科建设和其它社会服务工作。
2.其他业绩条件,取得下列成果之一
(1)主要参加(排名前3)校级以上科研、教研课题或教改项目的研究和实验工作。
(2)承担教学实验任务,按照教学大纲要求,独立完成实验课程和实验项目,并指导学生实验全过程(含讲课和批改实验报告)。
(3)教师个人获校级以上荣誉1项。
(4)作为主要成员(排名前3)获得知识产权1项。
(5)作为主要成员(排名3)指导学生获得省级竞赛三等奖以上1项。
(6)参与研制实验仪器设备并取得成果。
第四条助理实验师职称评价标准条件
1.任现职以来承担的本职工作量饱满。
2.协助完成有关设备的安装、调试、验收及维护、检修、故障排除等技术工作。承担我校实验室建设与管理工作,维护实验安全,参与团队及学科建设和其它社会服务工作。
3.按照教学大纲的要求,协助完成实验课程和实验项目,并协助指导过学生实验。
第五条实验员职称评价标准条件
1.任现职以来承担的本职工作量饱满。
2.熟悉并能够运用本专业的基础理论知识和专业技术知识,有一定的实验技能和实践经验,能完成一般性技术工作。
3.承担我校实验室建设与管理工作,维护实验安全,参与团队及学科建设和其它社会服务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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