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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华立学院职称评审委员会评审委员库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24-09-18 18:08:42 浏览次数: 【字体:

广州华立学院职称评审委员会评审委员库管理办法

 

根据《关于广东省深化高等教育领域简政放权放管服结合优化服务改革的实施意见》(粤教人〔2017〕5号)精神和学院实际情况,为坚持评审标准、规范评审程序、保证评审质量,建立客观、公正、合理的职称评审机制,特制订本办法。

第一条职称评审委员会评审委员库(以下简称“评委库”)是为满足职称评审工作需要,由省、市人事部门授权学校负责组建的、由具备相关职称的专业技术人员组成的评委库。评委库人数应为评委会人数的5倍以上,其中外单位专家应有1/3以上。从评委库随机抽取专家产生职称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评委会)及其评议组(以下简称评议组)负责相应系列的职称评审工作。

第二条评委库委员人选由所在单位推荐,并填写《入库委员推荐表》(见附件)。所有委员应满足相关职称要求,执行职称评审政策和按职称评审工作要求开展工作,同时接受上级主管部门和社会的监督,评委库委员名单不对外公布。

第三条评委库由学校按规定程序组建,经校长办公会讨论通过并报省教育厅备案,实行动态备案管理,核备案有效期不超过3年,有效期满应当重新组建并报送核准备案。评委库组建、评委会日常工作以及评委专家评审活动安排,由学校职称评审办公室等部门承担。职称评审办公室设在学校人事处。

第四条职称评审工作开始前5个工作日,学校职称评审办公室从各专业委员库中随机抽取4-7人,其中校外单位专家不少于1/3,组成评议组,另抽取1-3人作为候补委员。

第五条评委会除主任委员相对固定外,其他委员由以下3种方式产生

1.随机抽取各专业组委员一般即为评委会的委员。若同一单位委员人数超过4人时,从所抽取的委员中按顺序抽取4人,其余人员不参加评委会;

2.若专业组设置较多,可按各专业的评审量确定各专业组进入评委会的人数。各专业组参加评委会人员按原各专业组随机抽取次序确定。若同一单位的委员人数超过4人时,参照第一款的处理办法执行;

3.不设专业组的高评委会,在评审会议召开前5个工作日,直接从评委库中抽取评委,但同一单位的委员人数不得超过4人。


第六条校评委会委员人数不少于25人(委员会组成人数应为单数),其中校外单位专家不少于1/3。评审会议由主任委员或副主任委员主持,出席评审会议的专家人数应当不少于职称评审委员会人数的2/3。评议组的评委不少于3人,其中校外单位专家不少于1/3。评议组组长由校评委会主任指定评议组成员担任。

第七条校评委会委员职称层次上高于评委会评审职称层次,确实难以遴选到高于评委会评审职称层级专家的,可遴选部分同层级的专家,但不得超过总数的1/3。评委会设主任一名、副主任一至二名,主任应具备正高级职称。评审组评委应具备副高级以上职称,若当年该学科申请评审人所申请的专业职务包括正高级,则该学科组评委应按2/3以上成员具备正高级职称进行组建。各学科组设组长一名,组长应具备高级职称(若当年该学科申请评审人所申请的专业职务包括正高级,则该学科组组长应具备正高级职称)。

第八条召开职称评审会议必须有评委会全体成员2/3以上出席,评审结果方为有效。在对评审对象充分讨论和评议的基础上,进行无记名投票表决。

第九条评委库(含评议组)成员,应具备以下条件:

1.拥护中国共产党,坚持四项基本原则,遵守国家宪法、法律和学校规章制度,爱校爱岗,具有优良的思想品德、职业道德、学术道德和社会公德;

2.作风正派,办事公道,原则性强,有全局观念,能认真履行职责,遵守评审工作纪律;

3.熟悉并能正确掌握和执行国家及我省有关职称,改革工作的政策、职称评审的基本政策;

4.从事本领域专业技术工作10年以上,并取得同层级职3年以上或取得高一层级职称1年以上;

5.学术造诣深,知识面广,在本学科专业同行中有较高知名度,掌握本学科专业国内外最新理论科技动态;

6.丰富的专业技术工作实践经验,有参加过省部级以上的成

果评估、项目鉴定或有承担过重大项目(课题),或解决重大疑难专业技术问题的经历,取得比较显著的工作业绩;

7.热心职称评审工作,有参加评审活动的时间和精力,能自始至终地参加评审工作。

第十条评委会委员和评审组成员必须遵守:

1.坚守评审工作职责要求,按评审程序进行评审工作;

2.保守秘密,不得以任何理由泄露评委会委员、评审组成员名单和评审讨论、表决情况;

3.不答复任何个人、非相关业务部门对评审情况的查询;4.如评审当年与被评审人有亲属关系的,应当回避。

第十一条对于违反评审程序和评审纪律,不能保证评审质量和不能正确履行评审职责的评委会委员、评审组成员,学校有权进行纠正、调整评委会、取消评审委员资格、宣布评审结果无效等处理措施。

第十二条本办法由广州华立学院评委会职称评审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执行。


终审:人事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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