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华立学院职称聘任办法
广州华立学院职称聘任办法
第一条为规范学校教师职称聘任工作,加强教师队伍建设,提高学校的教学科研工作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以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所有在职教师,即从事教学、科研、实验及图书系列的专业技术人员。
第三条学校设置职称聘任委员会(简称“聘委会”),负责学校教师职称聘任工作。聘委会由学校校长、学校党委书记、主管教学工作副校长、主管人事工作副校长、人事处处长、教务处处长等职能部门负责人,以及教师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代表组成,人数一般为7至9人,校长任主任。
第四条教师职称聘任实行评聘结合,学校职称评审通过教师自获得职称之日起确立聘任关系,聘期3年。如在聘期内劳动合同或劳动协议终止,其职称聘任自动失效。
第五条受聘教师在职称聘期内应具有高尚的道德情操和精神追求,能够做到以德立身、以言传道、以行垂范,严谨为学、诚信为人,顾全大局,服从安排、团结协作,坚持科学精神,模范遵守学术道德规范。
第六条教师在职称受聘期间,必须完成相应的工作职责:
1.正高级岗位的基本职责:
(1)完成学校规定的工作量任务,指导青年教师学习成长,教学效果良好;
(2)承担科研工作,组织、领导或作为主要成员参加科研团队完成重要科研项目,或完成重大科研成果转化工作,并在聘期内至少取得2项同行专家认可的高水平科研成果(含科研项目、著作论文、发明创造等);
(3)指导教育教学改革、课程建设或实验室建设,领导本学科、专业的建设与发展,并做出显著成绩;
(4)指导本学科的教师队伍建设和高级研修人员,帮助并督促本学科副教授及以下职称的教师不断提高自己的学术水平;
(5)积极参与社会服务活动,主动对接国家和地方的重大战略需求,承担科技攻关科研项目,实现科技成果转化,参与决策咨询服务;积极担任或兼任校内各级党政职务,鼓励在校外重要学术团体兼任职务等;积极参与学校及所在学院(单位)的各类活动,对学校及所在学院(单位)的建设与发展提出自己的意见和建议;
(6)完成学校规定的其他工作。
2.副高级岗位的基本职责:
(1)完成学校规定的工作量任务,指导青年教师学习成长,教学效果良好;
(2)承担科研工作,组织、领导或参加科研团队完成科研项目,或完成重要科研成果的转化工作,并在聘期内至少取得1项同行专家认可的高水平科研成果(含科研项目、著作论文、发明创造等);
(3)参与并协助指导教育教学改革、课程建设或实验室建设,在本学科、专业的建设和发展中起骨干作用,并做出突出成绩;
(4)参与并协助指导本学科的教师队伍建设,帮助并督促本学科中初级职务教师不断提高自己的学术水平;
(5)积极参与社会服务活动,主动对接国家和地方的重大战略需求,承担科技攻关科研项目,实现科技成果转化,参与决策咨询服务;积极担任或兼任校内各级党政职务,鼓励在校外重要学术团体兼任职务等;积极参与学校及所在学院(单位)的各类活动,对学校及所在学院(单位)的建设与发展提出自己的意见和建议;
(6)完成学校规定的其他工作。
3.中级职称岗位的基本职责:
(1)完成学校规定的教学工作量,教学效果良好;
(2)承担科研工作,参加科研团队完成科研项目,在聘期内至少参与完成了1项得到同行专家认可的高水平科研成果(含科研项目、著作论文、发明创造等),或在公开学术刊物上至少发表2篇学术(含教研)论文;
(3)参与教育教学改革、课程建设或实验室建设,参与本学科、专业的建设和发展工作;
(4)帮助并督促助教不断提高自己的学术水平和教学能力;
(5)完成学校规定的其他工作。
4.初级职称岗位的基本职责:
(1)承担助教、班主任或行政教辅工作,并完成学校规定的工作量
(2)主动参与教育教学改革、课程建设或实验室建设;
(3)积极参与社会服务活动以及学校和所在学院(单位)的各类活动;
(4)完成学校规定的其他工作。
第七条受聘教师在职称聘期内须完成聘任岗位工作职责,严格执行教授为本科生授课制度,连续三年不承担本科课程的教授、副教授,转出教师系列。学校评议组(绩效考核小组)对受聘教师岗位工作职责完成情况进行评议。对未完成聘任岗位工作职责的,学校可在下一个聘期取消聘任或降低等级进行聘任。
对有失教师形象的言行,学校将按照有关规定给予劝诫、警示和必要处分;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学校将按照有关程序,严格实行师德“一票否决制”,取消其聘任资格:
1.在教学、科研中公开散布违反宪法和国家其他有关法律、违反四项基本原则的言论;
2.在教学、科研中严重失职,造成不良影响;
3.违反学术规范,抄袭、剽窃或侵吞他人的教学成果、科研成果等;
4.伪造相关证明材料;
5.有其他严重的违纪、违法行为。
第八条教师对职称聘任等级、取消聘任、降级聘任等有异议时,可以向教师申诉委员会提起申诉。
第九条教师在职称受聘期内按所聘专业职称等级确定工资待遇,受聘专业职称及相应的工资待遇仅在聘期内适用。
第十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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