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华立学院外籍教师和海外留学人才聘用管理办法
广州华立学院外籍教师和海外留学人才聘用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外籍教师和海外留学人才的聘请与管理,进一步发挥外籍教师和海外留学人才的作用,更好地为学科专业建设、教育教学和科研服务,根据教育部、国家外专局、省外办关于《高等学校聘请外国文教专家和外籍教师的规定》(教外办〔1991〕462号)及相关规章制度,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学校着力于重点学科专业、重点科研方向的建设和发展,不断吸引和优化学校外籍教师和海外留学人才的数量和质量,以加强聘请外籍教师和海外留学人才师资队伍建设,促进教学科研水平的提升,拓展学生国际化视野,提高学生外语能力和水平,营造国际化办学氛围。
第三条外籍教师和海外留学人才聘请工作的招聘原则是:多方招聘,择优录用,依法管理,强化管理。
第二章 管理职能部门
第四条 外籍教师和海外留学人才的管理工作归口人事处统一负责,国际学院协助,具体职责如下:
1. 全面统筹外籍教师和海外留学人才管理工作,负责开展外籍教师和海外留学人才招聘,组织外籍教师的应聘考核和合同签订,办理外籍教师来华手续,核定发放外籍教师工资。
2. 负责对外籍教师进行外事纪律教育,严格要求外籍教师遵守中国法律、依法执教。
3. 维护外籍教师的合法权益,确保外籍教师在校期间享有的相关权利。
4. 协调、考核各聘用部门、各相关职能部门对外籍教师的聘用管理,确保外籍教师聘用的效益。
5. 第五条 外籍教师和海外留学人才的聘用、教学、科研、生活管理及福利发放由人事处、教务处、聘用部门和华立园管理中心等各部门配合完成。
第三章 聘用
第六条 聘用条件
外籍教师的聘用条件:年龄原则上在50岁以下,身体健康,无重大疾病史;无犯罪记录和不良嗜好;专业类外籍教师需具有专业研究生学历、硕士及以上学位和相关工作经验;语言类外籍教师须具有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学士及以上学位,优先考虑具有国外教育工作或相关语言培训工作经验者。海外留学人才的聘用条件:普通类教学岗位应具有专业硕士研究生及以上学历学位和相关工作经验,且其专业与我校开设专业对口。
第七条 聘用程序
1、人事处根据学校外籍教师招聘计划,经教务处、人事处审核,报送学校领导审定,公司董事会同意后,由国际学院会同人事处负责对外发布信息、物色人选。外籍教师的年度需求计划,应包括如下几方面:
(1) 聘请外籍教师的岗位数量、岗位职责、业务水平要求(含资质、知识经验结构等要求);
(2) 外籍教师的工作任务(教学课程描述、境外原版教材的使用、教学时数、教学对象、科研任务及其他等);
1. 申请应聘外籍教师需提供以下信息与资料:
(1)个人履历,含详细的个人信息、联系地址、电话、电子邮件等;
(2)个人陈述,含应聘理由、工作设想等;
(3)护照复印件,如有家属随行,须提供随行家属的护照复印件;
(4)学历、学位证复印件;
(5)前任雇主的推荐信,说明雇主和应聘者的工作关系以及应聘者之前的工作内容和表现;雇主个人简介;对已在华工作的外国文教专家,须提供
原聘请单位出具的盖有主管专家工作部门公章的推荐信;
(6)其他备选资料:我国对外使、领馆指定的医疗机构出具的体检证明;经我国对外使、领馆鉴发的无犯罪证明;个人保险单复印件;教师证书或有关专业技术证明。
2. 海外留学人才的聘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及学校相关规定执行。
3. 由人事处、国际学院通过资料审核、工作经历调查、电话口试或视频面试等形式,初选出符合应聘条件的遴选对象。
4.由人事处、国际学院、外教拟所在教学单位、教务处等共同对符合应聘条件的遴选对象进行面谈、电话口试、视频面试、试讲,出具综合测评意见,并提出拟聘人选、工作任务。
5.由人事处将最终聘任人选及方案上报主管校领导审批。审批通过后,即可协商签订合同和办理聘任手续。
第四章 薪酬待遇
第八条 我校实行合同工资制,具体工作任务以业务合同规定的内容为准,外籍教师的薪酬待遇以聘任合同中双方协商而定的内容为准,学校定期发放外籍教师工资。
第九条 鼓励符合聘任要求的外籍教师长期在我校任教。
第十条 外籍教师应自觉完成合同所规定的工作量。
第十一条 薪金自到职之日起至合同期满之日止,聘期内最后一个月的工资,需在外籍教师办完离校手续,缴清各类费用之后发放,费用未缴清者,将从其该月工资扣除。
第十二条 外籍教师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规定交纳个人所得税,缴纳方式为按相关规定由学校代扣。
第十三条 外籍教师的住宿安排参见本办法第三十条规定。
第十四条 学校为聘期1学年以上的外籍教师(不含随行家属)在中国购买包括人身意外保险和重大疾病险。
第十五条聘期为1学年以上的外籍教师(不含随行家属),每年合同期满后可凭票向我校报销一定数额的国际国内旅费。
第十六条聘期为1学年以上的外籍教师可享有我校教职工同等的福利待遇(如生日晚会、运动会等)。
第五章合同管理
第十七条聘期为1学年以上的外籍教师需与学校签订聘用合同。由人事处、国际学院负责组织外籍教师合同的签订、存档,并协调、监督合同内容的落实。
第十八条聘用合同需使用国家外专局统一印制的框架性合同,由人事处代表学校与受聘外籍教师签订,内容需包括聘期、薪资待遇、双方基本权利和义务、违约责任等。
第十九条根据有关规定外籍教师聘用合同原则上一年一签,一旦签订合同,聘用单位则应将其视为本单位员工予以管理,如发生违约应及时报告有关部门协调。
第六章业务管理
第二十条外籍教师的业务管理由教务处和聘用部门共同负责。在日常管理上配备外籍教师联系人,努力为外籍教师在教学、科研、生活、活动组织等方面提供帮助。
第二十一条 聘用单位在与外籍教师签订业务合同时需明确:一年期外籍教师每学年需工作周数,工作内容需包括课堂教学(语言类/专业类:16课时/周)及作业批改。
第二十二条聘用单位应根据外籍教师的专长,组织外籍教师参与教工培训、双语课程开发、外文网站建设、外语角活动、学生预约辅导、竞赛指导等课外活动。
第二十三条聘用单位应充分挖掘外籍教师的科研能力,鼓励外籍教师以聘用单位教工名义发表学术论文。
第二十四条聘用单位应在外籍教师上岗前负责向外籍教师介绍本单位情况及明确具体业务要求,到岗后加强与外籍教师本人的联系沟通,定期组织工作交流。
1. 向外籍教师说明聘任单位的专业设置、业务要求等情况;
2. 及时通知外籍教师校历安排、法定假日调休、课时安排、教室分布及学校相关信息;
3. 邀请和要求外籍教师参加教学教研活动,听取他们的意见和建议。第二十五条 聘用单位应以开放式引导和规范化管理相结合,对外籍教
师进行教学管理。
1. 每学期开学前向外籍教师介绍所教授课专业的培养方案、课程体系,明确所开设课程的主要内容、教学目标、授课对象,提供教学大纲和计划范本、必要的参考教材和教学用品。
2. 必须做好外籍教师相关教学资料的收集、归档和利用,在充分吸收外籍教师优质的教学经验、教学内容、教学方法的基础上,培育新课程或精品课程。
3. 如使用原版外文教材,需经教务处、聘用部门对教材进行评估,适合专业培养目标和学生的学习理解能力的,经境外原版教材选用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审批后方可订购、使用。
第二十六条外籍教师应认真履行教师职责,做好教学科研工作,接受学校和聘用单位的管理以及组织的工作检查和督导。
1. 外籍教师需严格按照相关要求组织教学,认真备课,按时撰写并提交教学大纲、教学计划、教案及其他各类教学资料。
2. 鼓励外籍教师引进先进的教学经验和教学方法,但不得以教学名义在课堂中传授与教学无关的内容。
3. 加强学生考勤和课堂管理,认真布置并批阅作业,按要求完成相关命
题、阅卷和成绩批改、登录,充分完成课外活动的工作要求。
4. 注意仪容仪表,不迟到早退,不无故缺课。因病或因事请假要提前向聘任单位履行请假和调课手续。
5. 外籍教师不得校外兼职。
第二十七条国际学院应协同教务处、聘用单位对外籍教师的业务表现进行多方面的检查评估,并将各项结果作为外籍教师继聘、奖励及提薪的主要参考依据。
1. 每学期由教务处、聘用部门对外籍教师进行与国内教师相同的教学检查;组织同行教师听课评课和学生综合测评,全面了解外籍教师授课与学生学习情况,向外籍教师进行情况分析和意见反馈;出具满意度调查表、学生评教表、教学质量评价表、日常听课记录表、学生综合测评表,报送国合处。
2. 聘用单位应在外国专家合同期满前一个月内,根据外籍教师业务上的综合工作表现,对其进行是否续聘签定。
第七章 日常生活管理
第二十八条聘期一学年及以上的外籍教师,由人事处统筹安排入住外籍教师公寓。外籍教师入住外籍教师公寓时,由聘用单位派人协助外籍教师办理入住手续(领用公寓钥匙、确认公寓用品清单等)。
第二十九条学校提供的外籍教师公寓中配备基本家具、空调(含取暖设备)、彩电、冰箱、电话、网络、及简单厨具等。
第三十条华立园管理中心应在外籍教师入住前检查、修护、完善外籍教师公寓内各类家具家电,做好入住前的卫生清洁。外籍教师离校时,派人检查公寓内各项家具家电是否丢失或损坏。
第三十一条外籍教师入住公寓后如有维修要求或对服务、设施等不满应向国际学院提出,由国际学院负责协调华立园管理中心予以解决,聘用单位派人协助。
第三十二条校内外籍教师宿舍的安全保卫工作由保卫处负责,
第三十三条 外籍教师入住公寓应遵守如下规定:
1. 不得私下更换公寓,不得把公寓转借或出租给他人。
2. 注意节水节电。
3. 保持公寓内环境卫生,公寓内设施不得随意移动或损坏;如因个人照管失误等原因造成丢失或损毁,需照价赔偿。
4. 外籍教师合同期满离校前,聘用部门应派人协助办理退房手续(检查设施、归还钥匙等)。
5. 注意防火防盗和谨防意外事故,如有情况发生,请立即向国合处报告,重大事故,请及时报警。
第八章出入境管理
第三十四条 人事处负责向上级有关部门办理所有外籍教师的报批手续。
1. 外籍教师与我校正式签订工作合同后,方可向省教育厅申办来华工作许可及被授权单位签证通知书。
2. 外籍教师入境到达学校7天内,必须前往当地派出所办理外国人临时登记。
3. 外籍教师抵达学校后,国际学院将为外籍教师办理在华居留相关手续。第三十五条人事处负责将外籍教师的基本信息及出入境证件情况报送保卫处,由保卫处负责上报给相关上级部门备案。
第三十六条外籍教师在学校任教期间,如有紧急离境回国办理事情需向学校提出申请,报告事由、往返日期等,经批准后办理好调课手续,并于返回当日向人事处和聘用部门报到。未经学校批准同意,擅自离境外出者将视为违约处理。
第三十七条外籍教师与我校解除合同关系后,国际学院负责协助人事处要求外籍教师办理外国人来华工作证注销手续,并将离职情况登记到省出入境系统。
第三十八条 外籍教师与我校解除合同关系后应到校内相关部门办理离校手续,退还外籍教师公寓,缴清各类费用,归还借用图书资料等。
第三十九条 外籍教师应在我校为其离职办理的签证或居留许可的有效期内出境,逾期者将构成非法居留,需自行承担出入境管理机构的相关处罚。
第四十条如护照、居留许可等证件遗失,应及时向国际学院报告,再由国际学院协助本人补办,费用自理。
第九章 综合管理
第四十一条 外籍教师上岗前需要接受国际学院和相关部门组织的岗前培训,主要内容为:
1. 中国的相关法律、法规,如外国人出入境管理法,宗教政策等;
2. 文化差异、地方风土人情、风俗习惯;
3. 学校基本办学情况及校园教学生活基本相关信息;
4. 我校关于外籍教师管理的相关规定等。
第四十二条外籍教师应遵守我国的法律、法规、教育方针、政策及有关规定,尊重我国人民的风俗习惯;不得在教学场所和其他公开场合,以任何形式宣传宗教、发展教徒,不得以调查或其它的形式进行有煽动内容或危害我国安全内容的活动。
第四十三条外籍教师享受中国下列节日休假:元旦、春节、国际劳动节、国庆节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法定节假日。
第四十四条病假和事假,具体如下:
1. 外籍教师请病假,应当凭学校指定医院医生的证明。病假超过三十天我校有权解除合同。
2. 外籍教师请事假经聘方同意,方可休假。
第四十五条 人事处、国际学院、教务处要加强对外籍教师在聘期间的管理和监督,如发现其从事与教学无关、危害我国政治及国家安全的相关活动,要立即加以制止,并及时向学校党委、行政和公安机关报告。
第十章 附则
第四十六条 本办法的解释权归人事、党委办公室。
第四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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