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华立学院教职工校外兼职管理办法(试行)
广州华立学院教职工校外兼职管理办法(试行)
为规范教职工校外兼职管理,保证学校正常教学、科研和管理工作秩序,维护学校和教职工的合法权益,根据《新时代高校教师职业行为十项准则》等文件精神,规范兼职兼薪行为,引导每一位老师聚焦立德树人、教书育人主责主业,回归为党育人、为国育才初心使命;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本办法适用于学校全职在岗教职工。
第二条校外兼职是指在全面履行岗位职责的前提下,以个人名义依法依规到校外企事业单位、科研机构、公益性组织或学术组织等从事教学、科研、技术开发、咨询服务、经营管理等工作。受学校委派的挂职、兼职不属于本办法规定的校外兼职。
第三条正在承担国家重大科研项目人员、涉密人员、高层次人才的兼职管理还应遵守合同约定和相关规定。
第四条教职工应遵守校纪校规、服从管理、认真履行岗位职责,按时、保质、保量完成学校的教学、科研和管理服务等各项工作任务,不得占用工作时间从事校外兼职。
第五条在不影响学校正常的教学、科研、管理等工作的前提下,经本人申请,二级单位同意,学校批准后可从事提升本人专业能力、扩大学校声誉或社会影响的校外兼职,但教职工不能因兼职工作影响本职工作或不接受学校及所在单位安排的工作任务,否则学校将按相关管理制度给予处理。
第二章校外兼职的办理程序
第六条教职工申请从事校外兼职需履行审批程序:
(一)教职工提前向所在二级单位提出兼职申请,并填写《广州华立学院教职工校外兼职审批表》(见附件)。
(二)所在二级单位须充分考虑兼职行为是否会影响教职工履行岗位职责、完成本职工作任务等因素,审核兼职单位相关背景、合法性等相关信息。
(三)各二级单位汇总本单位兼职情况及相关材料及时报人事处。
(四)由党委办公室(师德师风办公室)对师德师风、廉洁自律等方面进行审核,涉及使用科技成果或在具有国(境)外背景的机构兼职等重要事项须经相关部门出具审批意见或备案。
(五)由校长办公会确定最终审批结果。
第三章校外兼职管理
第七条教职工从事校外兼职,原则上不得担任校外组织机构的法定代表人、董事长、经理、财务负责人、执行董事等重要职务,不得作为校外组织机构的实际控制人。
第八条教职工校外兼职期间,人事关系和保险关系仍在我校,考勤、考核等人事管理工作仍由所在二级单位负责。
第九条教职工从事校外兼职可依法依规适度获得兼职报酬,但须如实将收入项目和标准报所在二级单位和人事处备案。
第十条教职工应当于每年6月15日和12月15日前如实向所在单位报告本学期兼职情况,包括任务、成果、现状以及收入情况等,各二级单位于每年6月18日和12月18日前向学校人事处报告本单位本学期兼职情况。
第四章责任与义务
第十一条教职工在从事校外兼职活动时,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学校规章制度及校外兼职单位相关制度规定,正确处理集体和个人的利益关系,自觉维护国家和学校的声誉,不得侵害国家、学校和校外兼职单位的合法权益;同时应严格遵守学术道德和科研伦理,不得违反职业道德与社会公德。
第十二条教职工在从事校外兼职活动时,未经学校允许,不得无偿使用学校人力、设备、资金、场地等资源,不得损害或侵占学校知识产权等各项合法权益。涉及科技成果使用和处置的,须履行学校科技成果转化程序,未经学校允许,任何人不得将科技成果提供或转让给兼职单位使用。
第十三条未经学校批准,教职工在兼职活动中不得有以下行为:
(一)利用学校校名(包括简称)等明显代表学校的字样、校徽、学校印章、标志性建筑物和纪念物图案等无形资产,以学校名义或教职工身份从事产品推销、广告、培训办学等商业活动;
(二)在企业标识、注册商标中使用学校校名(包括简称)等明显代表学校的字样、校徽、学校印章、标志性建筑物和纪念物图案等。
教职工本人或兼职单位因违反本条规定给学校造成损失的,由个人或兼职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第十四条教职工校外兼职以个人名义与兼职单位签订协议,应明确双方的权利及义务;兼职过程中发生的人身伤害,或与兼
职单位发生的技术、经济、法律等纠纷,一律由兼职人员本人和校外兼职单位负责,学校不承担任何责任。
第十五条教职工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得申请校外兼职活动;已经从事兼职活动的,取消该教职工从事校外兼职活动的资格:
(一)本职工作岗位涉及国家秘密或学校商业秘密,因兼职活动可能导致泄密的;
(二)涉嫌违法违纪正在接受组织调查或等待处理;
(三)不承担或未按时保质保量完成所在单位安排工作任务的;
(四)年度考核结果出现不合格的;
(五)在病假、事假期间的;
(六)其他按规定不得从事兼职的情形。
第五章违纪处理
第十六条教职工如违反上述规定,或者未按要求报批擅自在校外兼职,或严重影响本职工作,或给国家、学校和他人造成损失的,或不按照协议履行相关责任和义务的,学校将给予相应处理或处分,并保留追求其赔偿损失和法律责任的权利。
第十七条兼职人员所在二级单位须加强对校外兼职人员的日常管理、工作任务完成情况和工作质量等考核工作,如出现未按本办法严格执行,有隐瞒或者弄虚作假等情形,甚至造成严重不良影响和后果的,学校将对二级单位和相关负责人进行追责问责。
第六章附则第十八条在本办法实施之日前已经在校外兼职的,应当按照本办法要求补办报批报备手续,未获批准者一律停止校外兼职。
第十九条本办法未尽之事宜,按上级文件有关规定和学校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本办法自2023年5月1日起施行,由学校人事处负责解释。
广州华立学院教职工校外兼职审批表
姓名 | 性别 | 出生年月 | ||||||
岗位 | 职称 | 联系电话 | ||||||
兼职单位信息 | 名称 |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
行业门类 | ||||||||
成立日期 | ||||||||
登记机关行政区域(XX市XX县区) | ||||||||
登记机关 | ||||||||
地址 | ||||||||
注册资本(万元) | ||||||||
注册资本币种 | ||||||||
经营范围 | ||||||||
负责人 | ||||||||
联系方式 | ||||||||
兼职时间 | 年 月 日 至 年 月 日 | |||||||
担任职务 | 是否为法定代表人 | 是()否() |
兼职报酬 | 是否与本职相关 | 是()否() | |
兼职理由与兼职内容(可附页) | |||
本人承诺 | 本人以上所填内容真实,在校外兼职期间遵守《广州华立学院教职工校外兼职管理办法(试行)》以及学校其他相关规定。
申请人签名:
年月日 |
兼职单位声明 | 广州华立学院:
我单位谨知贵校将为我单位承担一定兼职工作的同志是作为个人兼职,而不代表贵校,因兼职发生的任何纠纷、事故等,由我单位与兼职人员协商解决,与贵校无关。我单位知晓签署本声明是广州华立学院同意其兼职的先决条件,并将以书面形式向学校报告该人员因兼职所获报酬。
单位公章:
年 月 日 |
所在单位审核 | 审核兼职单位结果(可附页): |
审核意见(要注明是否同意及同意理由等)
部门负责人签字:
年 月 日 |
党委办公室(师德师风办公室审查意见(可附页) |
签字:
年 月 日 |
学校审批意见 |
签字: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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