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华立学院教师工作量管理办法(试行)
广州华立学院教师工作量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为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新时代教育评价改革总体方案》精神,落实《关于分类推进人才评价机制改革的指导意见》要求,充分调动教师工作积极性主动性,科学衡量和有效评价教师履行岗位职责情况,促进教学、科研和社会服务等各项工作规范运行,根据学校《章程》等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专任教师工作量包括教师完成的教学工作量、教科研工作量、社会服务工作量。
教学工作量、教科研工作量及社会服务工作量的具体核算与管理分别按学校《教学工作量管理办法》(广州华立院教字〔2024〕9号)《教科研工作量管理办法》(广州华立院科字〔2024〕1号)以及《社会服务工作量管理办法》(广州华立院教字〔2024〕10号)执行。
第三条教师学年度额定总工作量为640,其中,教学额定工作量为480,教科研额定工作量为64,社会服务额定工作量为96。
第四条在核定计算教师学年度额定工作量时,各类工作量之间可进行互认或替换,但教学工作量替换不超过50%。
第五条教师完成学年度额定工作量是学校对教师进行学年度考核和聘期考核的必备条件。
第六条教师完成教科研成果,对已计入教科研工作量的,不重复奖励;超出额定工作量部分,按学校教科研成果奖励办法予以奖励。
第七条完成社会服务工作,对已计入社会服务工作量的,不重复计酬;超出额定工作量部分,可按各类服务项目管理办法计酬。
第八条教师教学和科研工作量有其它约定的,按约定执行。
第九条本办法自2024年2月起试行。
第十条本办法由人事处负责解释,未尽事宜由校长办公会研究决定。
终审:人事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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