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 首页 >规章制度>详细内容

规章制度

广州华立学院实验室安全分类分级管理办法(试行)

来源: 发布时间:2024-09-14 16:15:52 浏览次数: 【字体: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 实验室安全管理的目的是预防事故的发生,控制和减少事故发生所带来的危害。为提高我校实验室安全管理的有效性和针对性,提升安全管理的专业性和科学性,实现对实验室风险的有效管控,确保实验室安全,根据《高等学校实验室安全检查项目表(2024年)》和《高等学校实验室安全分级分类管理办法(试行)》,根据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中的“实验室”是指全校开展教学、科研活动的实验场所,学校所有院属实验室(实验中心)、校直科研机构及各级各类重点实验室(中心)均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中所称的危险源是指可能导致人员伤害或疾病、财产损失、工作环境破坏或这些情况组合的根源或状态因素。危险源辨识指识别危险源的存在并确定其特性的过程。风险评价指对危险源导致的风险进行评价,对现有控制措施的充分性加以考虑以及对风险是否可接受予以确定的过程。

第二章 组织与领导

第四条 学校“实验室安全工作领导小组”全面负责指导实验室分类分级管理工作,包括对分类分级管理办法的审定和对执行情况的监督。

第五条 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作为归口管理部门,负责制定实验室分类分级管理办法,实施对全校实验室进行安全风险等级评估,依据评估结果对实验室进行类别和级别的划分与管理。

第六条 各学院、校直科研机构及重点实验室(中心)负责按照本办法要求对所属实验室开展自我危险源识别和风险评价,对不同风险级别的实验室制定相应的管理措施,加强对高风险实验室的重点管理。

第三章 分类管理

第七条 实验室分类主要依据实验室所属学科专业类别及实验室存在的危险源类别,将全校实验室分为化学类、生物类、机械类、电子类、其他类五种形式。

(一)化学类实验室

化学类实验室包括从事有机化学、无机化学、分析化学、物理化学、生物化学、生物工程、制药工程、化学工程、环境工程、材料科学、酿酒与食品工程、矿物加工等专业方向中较多涉及化学反应、化学试剂的实验室。这类实验室的危险源分为两类,一类是易燃、易爆、有毒、易制毒化学药品可能带来的化学性危险源;另一类是高压、高温及设备设施缺陷或防护缺陷所带来的物理性危险源。

(二)生物类实验室

生物类实验室包括从事人类医学、动物医学、动物科学(含水产养殖)、农学(含草学、茶学、烟草等)、林学、植物保护等方面教学与科研的实验室。其危险源主要包括:(1)病原微生物,包括病毒、细菌、真菌、寄生虫等;(2)生物材料,包括转基因生物、实验动物、实验用传代细胞等;(3)有毒有害易燃药品,包括强酸强碱类试剂、生物分子提取试剂、生物染料等;(4)特种仪器设备,包括高压灭菌器、高速离心机、电热式烘箱、双蒸馏水器等。这些危险源的释放、扩散可能引起实验室内和外部环境空气、水、物体表面的污染或人体感染,即可对实验室人员、内外部环境造成危害。

(三)机电类实验室

机电类实验室包括从事机械设计与制造、过程装备与控制、土木工程、材料科学等专业方向中较多涉及传动、带压等机械设备的实验室;这类实验室的主要危险源包括机械设备与工具引起的绞、碾、碰、割、戳、切等伤害,如工具或刀具飞出伤人、切削伤人、手或身体被卷入、手或其他部位被刀具碰伤、被转动的机具缠压等伤害。

(四)电子类实验室

电子类实验室包括计算机科学与技术、电子信息、通讯工程、测控技术等专业方向中较多涉及的计算机、电路板等实验室,也包括各专业设立的机房,语音室;这类实验室主要危险源是带电导体上的电能,如人员触电、电路短路、焊接灼伤等。

(五)其他类实验室

其他类实验室主要包括社科类、艺术类、体育类专业等相关专业的实验室或实训室,危险源主要是少量的用电设备可能带来的用电安全风险。

第四章 分级管理

第八条 根据不同实验室安全管理的差异,实行实验室安全风险分级管理机制。实验室分级主要依据实验室存放或实验时所使用的试剂耗材、仪器设备、反应过程(检测过程)、废弃物等方面产生潜在风险的高低,将实验室安全风险划分为一级、二级、三级、四级,相应的安全风险程度分别为高度危险、危险、较危险、一般危险。

(一)一级安全风险实验室

涉及下列情况之一者,直接定为一级安全风险实验室:易制毒易制爆化学药品库房、活体实验动物房、实验动物尸体暂存库房、废弃化学药品暂存库房;存在人间传染的第一类和第二类病原微生物、转基因生物、放射性物品、高致病性生物材料废弃物的实验室,存在有毒及易燃易爆气体钢瓶、大型特种设备、单台功率超10Kw加热设备或单间实验室加热设备总功率超15Kw、压力等级大于20MPa的高压容器的实验室;使用高毒农药、剧毒药品的实验室;

风险评价达到第“十四条”一级安全风险分值的实验室。

(二)二级安全风险实验室

化学类、生物类实验室参照附件“高校实验室安全风险评价表”综合评价达到二级安全风险分值的实验室;

机械类、电子类实验室如涉及下列情况之一者,直接定为二级安全风险实验室:使用马弗炉等加热设备,使用机械加工类高速设备、全天候不断电设备和不间断电源、大型仪器设备、激光设备。

(三)三级安全风险实验室

化学类、生物类实验室参照附件“高校实验室安全风险评价表”综合评价达到三级安全风险分值的实验室;机械类、电子类实验室如涉及下列情况之一者,直接定为三级安全风险实验室:仪器仪表类设备、机电类设备、电子类设备、印刷机械类设备、常规医疗器械类设备、体育器械类设备、电动工具。

(四)四级安全风险实验室

文科类、艺术类相关专业的计算机机房、语音室等实验室及实训室。

第九条 实验室安全风险评价分级按照危险源就高原则。达到直接定级标准的,不纳入综合评分。

第十条 在实验室分类管理的基础上,对全校每一间实验室全覆盖(包括实验准备室、仪器室、库房)进行安全风险定级,一、二、三级安全风险实验室参照第“十五条”、“十六条”分级管理办法进行安全管理;四级安全风险实验室由各单位按照相关规定,结合实际情况制定安全管理办法。学校归口管理部门全面履行各级实验室管理职能,重点对“一级”和“二级”安全风险实验室进行监管。各学院(单位)“一级”和“二级”安全风险实验室按照自身危险源特性认真做好安全管理控制措施和方案并报归口管理部门备案。

第十一条 化学类、生物类实验室内的危险源种类多,安全事故发生的概率大,学校重点对此两类实验室实行量化分级管理。此两类除参照第四章第八条第一款直接定级外,还要参照“化学类风险评价表”、“生物类风险评价表”,通过对所从事的教学科研项目属性、所使用实验材料、仪器设备种类、危险化学品和危险废物的品种与数量等关键因素的量化评分、综合评价后进行定级。

第十二条 化学类实验室风险评价指标主要包括:实验室所从事的教学科研项目的反应过程的风险;存放或使用危险化学品及产生危险废物产生的风险;实验室射线装置、钢瓶、压力容器、烘箱、马弗炉、冰箱等设备产生的风险。风险评价表详见附表1。

第十三条 生物类实验室风险评价指标主要包括:实验室保存或实验过程所用病原微生物的风险;实验室保存或实验过程所用生物材料的风险;实验室保存或实验过程所用有毒有害、易燃易爆药品的风险;实验室存放或实验过程所用特种仪器设备的风险。风险评价表见附表2。

第十四条 依据风险评价得分情况,对化学类、生物类实验室进行安全风险等级划分:

评分≥60的为一级风险实验室,危险源最多,风险最大;

30≤评分<60的为二级风险实验室,危险源中等,风险中等;

评分<30的为三级风险实验室,危险源较少,风险程度较低。

第十五条 化学类实验室分级管理方式遵循以下原则:

(一)化学类一级实验室

1.在实验室外张贴一级危险级别警示标志,注明实验室具体责任人、联系方式等信息,并明示主要风险源及教学、科研实验可能存在的风险因素;

2.实验室必须进行危险源辨识,并制定相应的防范措施和应急预案,完善管理制度、操作规程等并报归口管理部门备案;

3.实验室必须制定符合该实验室特点的安全培训计划,定期对相关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培训。所涉人员除通过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统一组织的安全准入考试合格外,还必须经所属实验室专业培训,培训过程、结果报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审核后发放合格证并佩戴证件方可进入实验室开展实验;

4.对有风险的特种仪器设备的运行与管理,要制定并张贴详实的使用及操作规程,并指定实验室专人进行管理;

5.学生不能独自进入实验室开展实验,必须有导师现场指导,实验过程中必须全程值守;

6.实验室必须每天进行自查,学院(单位)每周例行检查,认真填写记录。学校归口管理部门、实验室安全督导组至少每半月对实验室进行一次督查,检查、督查情况由归口管理部门定期向全校通报。

(二)化学类二、三级实验室

1.在实验室外张贴二、三级危险级别警示标志,注明实验室具体责任人、联系方式等信息;

2.实验室必须进行危险源辨识,并制定相应的防范措施和应急预案,完善管理制度、操作规程等并报所属学院(单位)备案;

3.实验室必须定期对相关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培训,培训过程、结果报所属学院(单位)审核备案。所涉人员必须经培训合格并通过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统一组织的安全准入考试后发放合格证并佩戴证件方可进入实验室进行实验;

4.学生不能独自进入实验室开展实验,必须有导师现场指导或一个以上同学陪同,实验过程中必须全程值守;

5.实验室必须每周进行自查,学院(单位)每两周例行检查,认真填写记录。学校归口管理部门、实验室安全督导组至少每月对实验室进行一次督查。检查、督查情况由学院(单位)定期向全院(单位)通报。

第十六条 生物类实验室分级管理方式遵循以下原则:

(一)生物类一级实验室

1.实验室外张贴一级安全风险级别警示标志,注明实验室具体责任人、联系方式等信息,并明示主要风险源及教学、科研实验可能存在的风险因素注明主要风险源。存放病原微生物、生物材料等的药品柜,也必须张贴警示标志;

2.实验室必须进行危险源辨识,并制定相应的防范措施和应急预案,完善管理制度、操作规程等并报归口管理部门备案;

3.对病原微生物、生物材料、危险物品等的保存、使用,对具风险的特种仪器设备的运行与管理,要制定并张贴详实的使用及操作规程,并指定实验室专人进行管理;

4.实验室必须制定符合该实验室特点的安全培训计划,定期对相关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培训。所涉人员除通过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统一组织的安全准入考试合格外,还必须经所属实验室专业培训,培训过程、结果报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审核后发放合格证并佩戴证件方可进入实验室开展实验;

5.学生不能独自进入实验室开展实验,必须有导师现场指导,实验过程中必须全程值守。开展实验必须在限定的专业实验室和专业设备中进行,不能将实验材料带出实验室。使用的生物材料、实验试剂等,需高压灭菌处理后,放入指定位置待学校统一回收处理。对实验动物尸体等,需采用无污染无扩散措施运至指定地点暂存,由专业公司集中进行无害化处置;

6.实验室必须每天进行自查,学院(单位)每周例行检查,认真填写记录。学校归口管理部门、实验室安全督导组至少每半月对实验室进行一次督查,检查、督查情况由归口管理部门定期向全校通报。

(二)生物类二、三级实验室

1.实验室外张贴二、三级安全风险级别警示标志,注明实验室具体责任人、联系方式等信息;

2.实验室必须进行危险源辨识,并制定相应的防范措施和应急预案,完善管理制度、操作规程等并报学院备案;

3.实验室必须定期对相关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培训,培训过程、结果报所属学院(单位)审核备案。所涉人员必须经培训合格并通过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统一组织的安全准入考试后发放合格证并佩戴证件方可进入实验室进行实验;

4.学生不能独自进入实验室开展实验,必须有导师现场指导或一个以上同学陪同,实验过程中必须全程值守;

5.实验室必须每周进行安全自查,学院(单位)每两周例行检查,认真填写记录。学校归口管理部门、实验室安全督导组至少每月对实验室进行一次督查。检查、督查情况由学院(单位)定期向全院(单位)通报。

第五章 监督实施

第十七条 当实验室的使用方向、研究内容或设备数量等关键因素发生改变时,实验室应当重新进行危险源辨识和风险评价,并将结果及时向学院(单位)报备,学院(单位)应及时报归口管理部门进行风险级别的调整。

第十八条 归口管理部门对实验室分类分级实行年检制度,每年年末对使用方向调整的实验室及时修正分类分级结果,以便准确地实施安全监管。

第十九条 学校根据实验室安全定级情况,对高风险等级实验室较多,承担安全管理任务较重的学院(单位),在实验室安全建设投入、实验人员安全培训及目标绩效考核等方面优先给予支持和倾斜。

第二十条 各单位应严格按本办法做好实验室分类及风险评估分级工作,若出现漏评或高风险等级低评等情况,学校将视情况给予相应处理。对未纳入本办法的其它实验室风险源,各学院(单位)参照本办法分类定级并报归口管理部门备案。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标准执行。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广州华立学院

2024年5月20日


 

附件

        高校实验室安全风险评价表.docx



终审: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
分享到:
【打印正文】
×

用户登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