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华立学院实验室安全建设与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广州华立学院(以下简称学校)实验室安全建设,进一步规范安全管理,防范实验室安全事故的发生,保护师生员工的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维护教学活动的正常开展和安全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高等学校实验室工作规程》《高等学校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广东省教育厅关于高等学校实验室安全建设与管理规定(修订)》等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实验室,是指在学校范围内从事实验教学活动的各级各类实验场所。
第三条 本办法旨在建立和维护安全的实验环境,减少实验室灾害性风险,避免职业伤害,防止人员伤亡事故和财产损失事故的发生,保护师生员工的健康和安全。
第四条 实验室安全建设与管理坚持“以人为本、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工作方针,贯彻“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失职追责”的工作要求,实行长久性、常态化管理。
第五条 实验室安全建设与管理工作实行学校责任人负责制,主要责任人包括:学校党委书记、校长是实验室安全建设与管理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分管副校长是直接领导责任人,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负责人是直接责任人;二级单位(学院、中心)党政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实验室安全建设与管理工作第一责任人,分管领导是本单位实验室安全建设与管理工作直接领导责任人,实验室管事员是本实验室安全工作直接责任人和具体负责人。
第六条 各单位(学院、中心)需加强对师生员工的安全教育和安全技能培训,增强师生员工的安全责任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树立正确的安全价值观,营造良好的安全文化氛围。
第二章 管理体制
第七条 学校实验室安全与管理领导小组是实验室安全建设与管理工作的领导机构,由校长和党委书记担任组长,主管实验室安全的副校长担任副组长,成员由相关职能部门、各二级单位和有关专家组成,其主要职责为:
(一)统筹协调学校各级部门的实验室安全建设与管理工作;
(二)为实验室安全建设和管理工作提供专业指导和决策咨询;
(三)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技术标准和业务规范,督导危险化学品、生物、辐射、实验废弃物、仪器设备、水电、安全设施以及环境保护等方面的安全管理执行情况;
(四)对实验室的安全建设与管理工作进行考核评价。
第八条 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保卫处在学校实验室安全与管理领导小组的领导下负责相关实验室安全建设与管理工作。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负责学校实验室安全管理工作的组织、协调、监督、检查、教育工作;保卫处负责实验室消防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各使用单位具体负责实验室安全管理工作。
第九条 二级单位(学院、中心)承担本单位实验室安全建设与管理的主体责任,主要职责包括:
(一)建立完善本单位实验室工作责任体系;
(二)根据专业、学科特点,组织制定本单位实验室安全管理实施细则,编制实验室安全事故专项应急预案;
(三)全面辨别和管控本单位危险源及风险点,做好涉及危险品和具有危险性实验项目的安全风险评估,做好危险品和危险设备的管理;
(四)负责本单位实验室日常安全检查和隐患整改;
(五)组织开展本单位人员的安全教育、业务培训和应急演练;
(六)负责本单位实验室安全隐患和安全突发事件的报告、警示,会同有关部门做好调查、处置工作。
第十条 实验室管理员承担本实验室安全建设与管理工作的直接责任,主要职责包括:
(一)根据各实验室承担的任务,制订实验室安全管理细则、实验操作规程和专项应急预案;
(二)监督岗位安全制度的执行情况,组织做好安全自查和隐患整改工作;
(三)做好危险品的储存、使用、废物分类收集的管理工作。
第十一条 各二级单位应当指定工作认真负责、熟知实验室安全管理规定和技术规范的人员担任安全员,主要职责包括:
(一)巡查本实验室的日常活动,监督实验室安全管理制度和实验操作规程的执行情况,制止违反安全管理制度和实验操作规程的行为;
(二)加强对实验室安全防护设施设备的日常管理,发现安全隐患和突发状况,及时向实验中心主任和本单位分管领导报告;
(三)做好实验室安全工作日志和安全事件记录,并归档备查。
第三章 制度建设
第十二条 实验室准入制度与安全审核制度
(一)实验室准入制度。各单位(学院、中心)根据实验室的实验危险程度和工作特点,对进入实验室工作和学习的人员,实行必要的安全风险告知,并进行安全教育和安全操作规范、操作技能培训后,方可进入实验室;涉及危险化学品、剧毒品、放射性物质、特种设备和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等有特殊资格要求的岗位人员,还必须取得相应的上岗资质。
(二)实验室建设与改造项目安全审核制度。各单位(学院、中心)在申报或批准同意新建、扩建、改造实验场所或设施时,要建立好审核把关的工作流程,同时充分考虑安全因素,加强实验室使用者和设计者、建设者之间的交流沟通,广泛听取意见,严格按照国家有关安全和环保的规范要求设计、施工;项目建成后,须经安全验收、并完成相关的交接工作、明确管理维护单位后方可投入使用。
第十三条 实验室安全检查制度
(一)各单位(学院、中心)不定期组织所辖实验室开展安全自查和单位检查,填写《广州华立学院实验室安全自查表》。单位检查结束后须将《广州华立学院实验室安全检查汇总表》作为安全管理工作台账,报送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
(二)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牵头联合有关部门对全校各类实验室进行安全检查和督导,采取专项检查和综合检查、定期检查和不定期抽查相结合的方式。被检查单位须主动配合检查,对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学校规章制度和存在严重安全隐患的实验室,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将发出“实验室安全整改通知书”要求限期整改,并对日常巡查及不定期抽查的结果予以通报。
(三)实验室对发现的一般性安全隐患,要及时采取措施予以整改,并将整改报告报本单位实验室安全工作直接责任人和实验室安全员验收并签字,由实验室安全管理员统一保管,以备上级主管部门抽查和考核。
(四)实验室发现严重的或一时无法解决的安全隐患,须向所在单位、保卫处、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报告,在安全隐患消除之前,采取措施进行警示、围闭或暂停使用实验室。对安全隐患瞒报或延报的,学校将对相关责任人进行严肃处理。
第十四条 实验室安全事故报告制度
凡发生实验室火灾、爆炸、人身伤害、危险品被盗、被抢、丢失、泄漏等实验室重大安全事故的单位,必须立即按相关程序报告学校,不得瞒报。
第四章 管理与监督
第十五条 各类实验室使用安全管理
(一)实验室须设置实验室安全信息牌,标示在实验室入口处,列明实验室名称、安全责任人、存在的危险、应急措施及紧急事故联系电话。
(二)实验室应保持清洁整齐,仪器设备布局合理,不得在实验室内堆放杂物。实验室内严禁吸烟、烹饪、煮水、饮食,不得使用取暖设备,不得带无关人员进入实验室。禁止在实验室内睡觉、通宵过夜及开展娱乐活动等。
(三)实验室应按照相关标准配备必需的劳保、安全防护用品,以保证实验人员的安全和健康。
(四)实验室必须妥善保管消防器材和防盗装置,并定期检查。消防器材不得挪为他用。
(五)各单位必须安排专人负责实验室钥匙的配发、管理,不得私自配置钥匙或给他人使用。使用电子门禁的大楼和实验室,应对各类人员设置相应的权限,对于门禁卡丢失、人员调动或离校等情况应及时采取措施,办理报失或移交手续。
(六)严格按照实验室操作规程,杜绝一切违章操作,实验中发现异常情况应立即停止实验,并及时登记报告;在进行加热、加压等操作时,操作人员不得随意离开现场,若因故须暂时离开,必须委托他人照看或关闭电源。无人在场情况下持续进行的实验过程,负责人必须做好预防措施。
(七)严格按照各类实验的操作规程或实验指导书规定进行实验操作,实验结束或离开实验室时,必须按规定采取结束或暂离实验的措施,并查看仪器设备、水、电、燃气和门窗关闭等情况,清理实验场所,将剩余的实验用品整理并妥善处置,清除室内外的垃圾,化学废弃物按相关规定处置,不得丢弃在普通垃圾箱内。
(八)所有师生原则上不得在办公时间以外单独在实验室内进行实验。如需在办公时间以外使用实验室,使用者须向学院或相关单位申请备案方可使用;学校原则上不允许通宵使用实验室,如需晚上10:30后继续使用实验室,使用者须向学院或相关单位递交“通宵使用实验室申请书”,获批后方可使用,并在大楼安保部门登记。
第十六条 危险化学品使用安全管理
(一)危险化学品使用单位要严格按照《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和上级部门的有关规定,建立严格的危险化学品登记、交接、检查、出入库、领取、清退等管理制度,严格专库、分类存放,专人管理,建立危险化学品管理账目,账目要日清月结,做到账物相符、可溯源。
(二)危险化学品使用单位要制定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操作规程,明确安全使用注意事项,经常对使用危险化学品的教职工、学生进行安全教育。
(三)危险化学品的申购:凭申购单位负责人、学校保卫处负责人、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的《剧毒、易制毒、易制爆化学品申购表》。
(四)危险化学品的保管:化学试剂或化学品容器必须贴有标签,标示其所装化学品的名称、浓度、潜在危险及制造日期,并列明紧急应变资料;对剧毒及易发生重大伤害事故的化学危险品,须由工作责任心强、具备一定保管知识的专人负责管理,并严格遵守“双人收发、双人记账、双人双锁、双人领取、双人使用”制度。
(五)危险化学品的存放:存放地要保持通风,并安装防盗门窗,设防盗报警设施;不同类别试剂应分类存放,实验室不得超过国家有关安全规定标准数量存放危险化学品,走廊等公共区域不得存放危险化学品。
(六)危险化学品的使用:精确计量和记录上述物品的使用情况,防止被盗、丢失、误用。如发现问题应立即报告保卫处、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和本地公安部门;要制定并严格遵守易燃、易爆、氧化剂、剧毒品、腐蚀性药品安全操作规程 , 使用时做好个人安全防护,包括穿戴实验服、护目镜及安全手套等,长发、宽松衣服应束起,严禁穿露趾鞋进行实验。
(七)使用单位应做好危险性气体(液化石油气、氢气、笑气、乙炔、乙烯、氨气、氯气、硅烷、一氧化碳等)的使用和存放场所的安全管理工作。高压钢瓶须有固定设施以防倾倒,易燃、易爆气体和助燃气体(氧气等)不得混放在一起,并应远离热源和火源,保持通风。不得使用过期、未经检验和不合格的气瓶,各种气瓶必须按期进行技术检验。
(八)使用和储存易燃、易爆物品的实验室应根据实际情况安装通风装置,严禁使用明火,实验楼和各实验室须标示“严禁烟火”的警示牌,配置必要的消防、报警和逃生设施,并有明显标志。
(九)对存放中的危险化学品要定期检查,并将不适用的化学品安全弃置,防止因变质分解造成自燃、爆炸事故的发生。实验后的废弃化学品按学校相关规定定期回收。
第十七条 实验室水电安全管理
(一) 实验室内应使用空气开关并配备必要的漏电保护器;电气设备应配备足够的用电功率和电线,不得超负荷用电;电气设备和大型仪器须接地良好,对电线老化等隐患要定期检查并及时排除。
(二)实验室固定电源插座未经允许不得拆装、改线,不得乱接、乱拉电线,不得使用闸刀开关、木质配电板和花线。
(三)除因工作需要并采取必要的安全保护措施之外,空调、计算机、饮水机等不得在无人值守情况下开机过夜,实验室内不得使用明火电炉。
(四)高压实验区域应保证足够的距离和空间,高压实验室必须有良好的接地系统,按规定设置安全遮拦、标示牌、安全信号灯及警铃,控制室应铺设绝缘橡胶垫;使用高压动力电时,应遵守安全规定,穿戴好绝缘胶鞋、手套,或用安全杆操作。高压实验场地宜设户外电源开关紧急按钮,以便发生危机情况时迅速切断电源。
(五)实验室要定期检查进出水管,避免因管路老化、堵塞造成安全事故。
第十八条 机械加工安全管理
(一)机械加工实验室要制定机械加工安全操作规程,并严格执行,杜绝违规操作。
(二)注重冷加工机械(如车削、铣削、磨削、拉削、钻削等)和热加工机械(如锻造、锻压、焊接、热处理等)的操作安全,防止被局部卷入、夹伤、割伤、绞伤、烫伤、砸伤和摔伤等事故发生。
第十九条 大型仪器使用安全管理
(一)大型、贵重、稀缺的精密仪器应建立以技术岗位责任制为核心的管理制度,落实专人负责保管维护,保持仪器设备应有的性能和精度确保安全运行。配备有安全装置的仪器设备不得随意拆除其安全装置,确需改装时,须经过必要的安全风险评估,由单位相关负责人批准,并报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备案。精密、贵重仪器和大型设备的图纸、说明书、光盘、合格证、保修证书等各种随机资料,要按规定存放,设专人妥善保管。
(二)操作人员必须经培训上岗,并按照操作规程使用大型仪器设备。学生上机实验等必须在实验室工作人员指导下进行。
(三)使用大型仪器必须按规定填写“大型仪器设备使用记录本”,出现故障或仪器异常时应记录情况,以便检查和维修。
(四)注意仪器设备的接地、电磁辐射、网络等安全事项及健全停水停电时的保护措施,避免事故发生。
第二十条 实验室废弃物排放管理
(一)实验室不得随意排放废气、废液、废渣和噪声污染环境。
(二)加强排污处理装置(系统)的建设和管理,实验废水、废液和固体废弃物须经无害化处理,做到达标排放。
(三)各实验室必须指定专人负责分类收集有毒有害废液及固体废弃物,并定时交由有资质的机构处置。
(四)产生有害废气的实验室必须按规定安装通风设施,必要时须安装废气吸收系统,保持通风和空气新鲜。
第五章 条件保障
第二十一条 各单位对实验室建设(新建、改建、扩建)项目的规划设计和论证,应充分考虑其设施设备的安全和环保要求,并进行充分的安全评估,项目验收时同步进行安全验收。凡不符合安全技术和环保要求的实验室限期进行改造。
第二十二条 各单位实验室要做到布局合理,整洁有序,通道畅通,通风状况良好,安全防护设施和应急器材齐备。实验室内部、走廊、楼梯等位置安装明显的疏散通道指示标志,危险部位设置明显的危险标识或安全警示标志。实验室楼宇和重点风险部位处于24小时安保监控状态。
第二十三条 各单位要加强实验室仪器设备和安全防护设施设备的保养维护,确保安全防护设施设备完好有效,确保实验室仪器设备运行环境安全良好。事关实验室安全的仪器和设施设备不得带病运行,发现安全隐患必须及时进行排险处置,彻底消除安全隐患。
第六章 奖惩
第二十四条 实验室安全建设与管理工作纳入各二级单位的安全责任制度考核内容。对工作不作为或敷衍应付,导致不良后果的单位,学校对相关责任人进行问责。
第二十五条 对在实验室安全工作表现突出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扬和奖励;对未按规定履行安全职责、违反安全管理制度的单位和个人给予通报批评,并责令限期整改;对拒不改正的,依规依法给予行政警告处分;对导致重大安全事故,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追究单位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构成违法的,移送有关部门追究法律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各单位应依据本办法,建立健全本单位实验室安全建设与管理制度。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于发布之日起执行。
广州华立学院
2024年8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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