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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章制度

广州华立学院仪器设备管理办法

来源: 发布时间:2024-09-14 16:29:05 浏览次数: 【字体: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学校强仪器设备的管理工作,更好地为我校的教学、科研、生产服务,根据教育部颁发的《高等学校仪器设备管理办法》(教高[2000]9号文)、《高等学校实 验室工作规程》和原国家教委颁发的《关于加强高等学校物资工作的若干意见》(教备[1997]14号文)精神,结合《广州华立学院固定资产管理办法》,依据学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校的仪器设备是保证教学、科研、生产顺利进行的基本条件,也是提高教学质量和科研水平的重要物质基础。为此,必须树立为教学、科研、生产服务的思想,逐步充实和更新仪器设备,并加强仪器设备的管理,提高使用效率,以满足教学、科研、生产不断发展的需要。

  第三条  仪器设备的主要内容为:新增仪器设备的预算、购置、验收、分类、计价;在用资产的使用、维护、调剂、租赁;报废、报损、报失资产的处置;建账建卡、盘查统计、清产核资、产权界定等。

  第四条  仪器设备管理贯彻统一领导、归口分级管理和管用结合的原则。按照我校的实际情况,仪器设备的管理实行由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和有关院(部)协调管理的体制。

  第五条  严格执行各项规章制度。学校的仪器设备,未办理有关手续之前,不得拆卸、改装、借出、调拨及携往校外。

  第六条  本办法适用于教育事业费、科研经费等资金购置的教学、科研、生产仪器设备或无偿调入、捐赠的仪器设备的管理。

第二章 仪器设备的范围、分类和计价

第七条  仪器设备

  (一)仪器设备单价在800元以上(包括800元),使用期限在1年以上,并能独立使用的仪器设备(包括计算机软件),在使用过程中基本保持原有物质形态的仪器设备均为教学科研仪器设备。

  (二)对达不到规定标准的设备器具按低值易耗品和低值耐用品进行管理。低值耐用品是指价值较低,单价大于等200元,低于800元,且可以使用较长时间的物品,如:万用表、电烙铁、仪器车等,纳入固定资产系统按教学设备管理。低值易耗品是指价值较低,一次性使用的物品。

  (三)单价虽在800元以上,耐用期在1年以上,但非独立使用,而为别的设备配套使用的仪器设备,属附属设备或附件,其价值列入成套设备总价值。

第八条  按照教育部高教司编发的《高等学校固定资产分类及编码》,其中九大类:仪器仪表、机电设备、电子设备、印刷机械、卫生医疗机械、文体设备、标本模型、文物及陈列品、工具量具及器皿为教学科研仪器设备,归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统一管理。

第九条  学校各单位、部门无论使用何种经费通过何种渠道购置、自制、调入及赠送的仪器设备所有权均属学校,不属于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必须进入学校资产账目。

第十条  仪器设备计价

  (一)购入、调入的仪器设备,按实际支付的买价、调拨价以及运杂费、保险费、安装费、车辆购置附加费等记账;

  (二)自行建造(自制)的仪器设备,按建造过程中实际发生的全部支出记账;

  (三)在原有仪器设备基础上改建、扩建的仪器设备,按改建、扩建发生的支出,减去改建、扩建过程中发生的变价收入后的净增加值,增记固定资产账;

  (四)接受捐赠的仪器设备,按照同类固定资产的市场价格或者有关凭证记账,接受捐赠仪器设备时发生的相关费用应计入固定资产价值;

  (五)无偿调入仪器设备,不能查明原值的,按照估价入账;

  (六)已投入使用,但尚未办理移交手续的仪器设备,可先按估价入账,待确定实际价值后,再进行调整;

  (七)用外币进口的设备,按当时的汇率折合成人民币金额,加上国外部分的运费及其它费用(外币应折合成人民币金额),再加上支付的关税、海关手续费等计价入账。

第三章 仪器设备管理体制

第十一条  仪器设备实行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和二级学院(部)协调管理。

  (一)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代表学校行使仪器设备的管理职责。负责制定仪器设备的添置计划、办理新购仪器设备的报增手续、校内平衡调剂和仪器设备的报废等。建立全校仪器设备管理系统和设备技术档案,实施总体管理。

  (二)学院由一位院领导主持本单位仪器设备的管理工作,确定1名专人或兼职管理人员负责具体管理工作和账卡管理工作,具体负责本单位仪器设备的调试、安装、使用、保管、维护、修理、计量等工作,负责建立固定资产分户帐、低值仪器分户帐,建立本单位稀缺仪器设备的技术档案。

第十二条  实验室管理人员必须认真执行仪器设备的登记、统计、审核制度,及时填报统计报表,如实反映所管仪器设备的数量、质量变化、变动情况。各种凭证要妥善保管,每个学期至少要核对帐物一次,做到帐、物相符。

第四章 购置计划与采购管理

  第十三条  各院(部)、科研单位应根据实验室建设规划、专业设置、教学大纲内容、学科建设、科研任务的实际需要,结合现有仪器设备的陈旧与紧缺情况综合考虑,拟订申购计划。各单位根据申购计划确定需添置的仪器设备,落实型号规格、技术参数和参考厂商,提交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汇总审核,统筹制定购置计划,报学校审核。

  第十四条  教学科研仪器设备的购置计划经学校审核批准后,由采购中心执行设备仪器的相关采购。

  第十五条  采购的仪器设备到校后,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会同使用单位按照《广州华立学院仪器设备验收基本程序》进行验收。所有仪器设备验收合格后应提交《广州华立学院固定资产验收表》,连同发票,到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办理仪器设备报增手续。所有仪器设备必须有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开出的仪器设备验收单以及采购合同,财务处方准报账。

在验收中如发现问题,应作好记录,及时办理退、换、修理或索赔手续。

  第十六条  所有无偿调入或无偿捐赠的仪器设备,都是学校的资产,同样应办理验收手续,并到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和财务处办理报增手续建帐,纳入学校统一管理范围。

第五章 保管、维护、修理、使用

  第十七条  实验室管理人员(包括兼职管理人员)对所管仪器设备负有全部责任。外单位人员未经批准同意,不准自行使用、移动或调换仪器设备。未按规定办理手续,任何人(包括各级领导)均不得擅自出借或调走仪器设备。

  第十八条  实验室必须建立严格的安全制度,加强安全防护措施,切实做好防火、防盗、防破坏、防事故工作。做好仪器设备的日常维护工作,根据仪器设备不同性质,分别做好防尘、防潮、防热、防冻、防震、防锈等工作。基准仪器应根据规定及时送检,保证其性能和精度。

  第十九条  实验室工作人员应定期检查仪器设备,发现失灵、损坏等情况应及时进行修复。本单位维修力量不能承担者,应报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安排本校有关单位或送校外单位修理。

  第二十条  实验室要充分发挥仪器设备的使用潜力,提高使用率。大力提倡并逐步实现仪器设备和实验室的校内共享和课外开放。

  第二十一条  教师和学生在校外进行生产劳动和科学技术协作,原则上可使用所在单位的仪器设备,如确需携带仪器设备到校外,须由使用人提出申请,经二级学院(部)主管院长批准,报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备案,到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办理携出手续。如外携设备超过一个月以上、或携带大型精密仪器需经院(部)负责人和学校主管院长批准。

第六章 拆卸与改装

  第二十二条  凡不适合教学、科研、生产使用,但改装后还可以使用,或原来精度不高,经过改装确能提高精度的仪器设备,允许改装使用。但仪器设备的改装,必须办理审批手续,由使用单位提出改装理由,提供图纸资料、加工条件及经费预算等,并经学院主管领导签署意见,报学校审批后方能改装。改装完成后,由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组织技术鉴定小组进行鉴定、验收,完全合乎要求者,方可投入使用。使用单位凭验收表到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办理调整有关账务手续。

  第二十三条  仪器设备的部件、附件,原则上不允许拆卸转作别用。如确实需要的,必须办理审批手续。单价在800元以上的(含800元),报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审批并备案,800元以下的,由学院主管院长审批。拆卸部件、附件,应有书面记录,防止错乱。

第七章 借用与调拨

  第二十四条  校内各单位借用仪器设备,由借用单位开具借条,并由经办人直接向借出单位商借。借用单位对所借仪器设备应爱护,并及时归还,若有损坏,应负责修复或赔偿。借出单位有责任检查、督促借用单位按期归还仪器设备。

  第二十五条  校外单位向我校租、借用仪器设备,必须在不影响正常教学的前提下方能借出,借用期限一般不超过1个月。凡已安装的固定设备及大型精密仪器设备,均不外借。市外单位一般不予借出。特殊情况须经校领导批准方能借用。

(一)外单位借用仪器设备,必须携带单位正式介绍信,向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洽借,征得使用单位和所在二级学院(部)同意后,办理借用手续,在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备案。未经学校主管部门的同意,各院(部)不得自行向校外单位出借仪器设备。

(二)校外单位经同意借用的仪器设备,发生的费用按学校有关规定执行。在借用期间,如发生损毁或丢失的,需按设备原价赔偿。

  第二十六条  仪器设备在校内调整、调动时,若属本二级学院(部)内调动、调整,由本部决定;各院(部)之间、院(部)与行政单位之间的调动,由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核定。以上任何调动均需由调出、调入双方管理人员到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办理调拨手续。

  第二十七条  实验室积压、闲置、富余的仪器设备应积极对外调剂,以发挥其作用。对长期闲置的仪器设备,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应根据需要提出调拨方案,报学院领导签署意见、学校审批后进行调拨。

第八章 报损报废

  第二十八条  仪器设备报废条件。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作报废处理。

  (一)产品陈旧落后,已失去教学、科研、生产或行政使用价值。

  (二)仪器设备严重损坏,无法修复。

  (三)仪器设备损坏虽可维修,但其维修费用接近或超过该设备现行市场价格。

  (四)产品改型、淘汰,市场不能提供所需配件,又不能改作它用。

  第二十九条  仪器设备报废程序及审批办法。

  (一)申请报废物资,经仪器设备报废技术鉴定后,由所在单位填写《广州华立学院固定资产报废鉴定审批表》(见附件1)一式三份交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

  (二)报废仪器设备,原单价低于等于20000元的,由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组织鉴定并报学校审批;单价大于20000元的仪器设备,由学校组织相关专家鉴定,报院主管领导签署意见、主管校长审批。

  (三)办理物资报废手续可在每月月底进行,也可结合年终清产核资进行。

  第三十条  报废物资帐务与实物的处理。

  (一)经批准报废的物资,资产所在单位管理人员应到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办理注销手续。

  (二)已批准报废的物资,学校统一回收、统一处理,任何人未经许可不得私自处理残体。

  (三)已报废的仪器设备,由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按照学校的相关规定处理。

  (四)已报废仪器设备,由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每年汇总后核减固定资产总值。

第九章 损坏丢失的赔偿

  第三十一条  仪器设备损坏、丢失赔偿的界限。由于下列主观原因之一发生责任事故,造成设备器材损坏、丢失的,责任人应按规定予以赔偿。

  (一)不听从指导,不遵守操作规程进行作业的。

  (二)不遵守制度,擅自拆卸、改装设备的。

  (三)尚未了解仪器设备的工作原理、操作规程、技术性能,擅自动用设备的。

  (四)不负责任,保管不当,造成损坏、丢失的。

  (五)私自拿出实验室或仓库而损坏、丢失的。

  (六)追逐打闹或擅自离开实验现场,造成设备损坏、丢失的。

  (七)其他主观原因造成仪器损坏、丢失的。

  第三十二条  由于下列原因造成设备器材损坏、丢失,经鉴定或有关负责人证实,可酌情减轻赔偿或免予赔偿。

  (一)仪器设备的折旧年限已过或已属陈旧的仪器设备正在使用时发生自然损坏。

  (二)因仪器设备质量差,或本身的缺陷,在实验过程中自然损坏的。

  (三)经批准,按照仪器操作规程试用新仪器,试行新的实验方法或进行检修,虽经采取预防措施,仍未能防止损坏的。

  (四)由于缺少必要的使用和防护条件,经过主观努力,仍未能防止损坏的。

  (五)一贯遵守制度,爱护仪器设备,一时疏忽造成较轻微损坏的。

  (六)发生事故后能积极设法减轻损失,且主动如实报告,认识较好的。

  第三十三条  仪器设备损失价值计算方法如下:

  (一)损坏、丢失零配件,只计该零配件的损失价值。

  (二)局部损坏可修复的,只计算修配费。

  (三)局部损坏造成整台设备报废的应按整台设备的原价值计算。

  (四)凡可作为个人使用的常用仪器、工具、量具及与生活有关的用具、器材,因保管失职,致使丢失或挪作私用者,应视情节轻重按原价的1~2倍赔偿。

  (五)损坏、丢失的仪器或零配件,应按新旧程度合理折旧,损坏的还可减去残值计算。特殊情况或价格较低的,可按当时市价计算或允许以实物赔偿。

  第三十四条  责任事故的认定:发生仪器设备损坏、丢失事故时,仪器设备使用单位应及时向本单位、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和保卫处报告,并填写《广州华立学院仪器设备损坏、丢失事故报告单》(见附件2),办理清帐手续。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在接到报告后,应及时查明事故原因和损失情况,分清责任。如确属责任事故的,应上报学校确认事故性质,提出处理意见,并在一定范围内进行通报。仪器设备使用单位有责任协助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和保卫处调查和处理事故。

  第三十五条  对于事故重大或金额较大的责任事故的认定和处理由学校组织专门处理小组负责。责任事故涉及不止一人的,应分清责任大小,分别承担责任和赔偿。

  第三十六条  赔偿处理手续:凡属在第三十一条范围内的情况,需按照第三十三条规定计算损失价值给予赔偿。赔偿损坏、丢失仪器设备价值在5000元以下的,由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审核,报主管校长;5000元以上的,由校长审批。

  第三十七条  赔偿费可根据金额大小由学校决定一次性偿还或分期偿还。凡拖延不赔的,教职工在工资内扣除,教职工离职或学生毕业时则应办理相关责任手续。

  第三十八条  赔偿费一律交至学校财务处,用于购买或维修仪器设备。

第十章 附 则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有关管理办法同时作废。本办法由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负责解释。


附件1:广州华立学院固定资产报废鉴定审批表.docx

附件2:广州华立学院仪器设备损坏、丢失事故报告单.docx

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

2024年9月14日 


终审: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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