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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做好我院2005年教师资格认定工作通知

作者:人事处 发布时间:2005-11-16 00:00:00 浏览次数: 【字体:
院属各单位、部门:

    根据广东省教育厅粤教继【2005】25号文《关于我省2005年高等学校教师资格认定工作的通知》和粤教继函【2005】70号文《关于报送高等学校教师资格认定材料有关要求的通知》的精神,现将我院2005年教师资格认定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认定范围

1、未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具备《教师法》规定认定教师资格条件的人员,其中包括申请之日前调入我院并在我院教学岗位上工作满1年或以上的在编专任教师(含系统讲授教学计划内1门以上课程的政治辅导员)。

2、今年暂不受理同一申请人1年内申请认定2种以上教师资格。

3、教辅人员、工勤人员、行政管理人员等不能申请认定高校教师资格。

二、认定条件

申请认定高等学校教师资格者应当符合以下4个条件:中国公民身份、思想品德条件、学历条件和教育教学能力的条件。

(一)思想品德条件

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热爱社会主义祖国,努力学习邓小平理论,坚持党的基本路线,有良好的政治素质和道德品质,遵守宪法和法律,热爱教育事业,履行《教师法》规定的义务,遵守教师职业道德,为人师表。

(二)学历条件

具备国民教育系列研究生或者大学本科毕业学历。

(三)教育教学能力条件

1.身体条件:具有良好的身体素质和心理素质,无传染性疾病,无精神病史,能适应教育教学工作的需要,按照教师资格申请人员体格检查标准(其中乙肝检查标准参见粤教继[2004]22号文有关规定),经教师资格认定机构指定的县级以上医院体检合格。

2.普通话水平:普通话水平测试达到国家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颁布的《普通话水平测试等级标准》二级乙等以上标准。

具有教授、副教授专业技术资格(不包括其他系列高级专业技术资格,下同)或有博士学位的申请人可免普通话测试。

3.教育学、心理学课程学习要求:非师范教育类专业本科毕业人员申请认定高校教师资格,必须补修师范本科教学计划的教育学、心理学课程并取得合格证书。

已在高等学校或通过国家自学考试等途径学习并取得师范本科教育学、心理学课程合格证书;或参加省教育厅委托有关高校举办的高校教师岗前培训班,学习并取得高等教育学、高等教育心理学课程合格证书者,可免修教育学、心理学课程。

4.教育教学能力:具备承担教育教学工作所必须的基本素质和能力。除全日制师范教育类专业本科毕业的人员,以及具有教授、副教授专业技术资格或有博士学位的申请人外,其他申请人均应按照教育教学能力测评办法和标准接受教育教学能力测试,并达到合格标准。

我院申请认定高校教师资格的人员,还必须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1、本学院在职教师,工资关系在学校,人事档案挂靠在增城市人才交流中心或我省各地人才代理机构(需提交证明);

2、承担学院教学计划规定的1门以上课程,且在本学院的教学时间满1年或1年以上;

3、具有学校颁发的聘书和与学校签订了1年以上的聘用合同。

三、受理申请与认定

(一)申请人应在本学院受理申请时间内提交下列认定基本材料:

1、由本人填写的《教师资格认定申请表》一式2

2、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

3、学历证书原件和复印件(本科以上学历人员,需同时提供最高学历和本科学历证书);

4、《广东省教师资格认定申请人体格检查表》;

5、普通话水平测试等级证书原件和复印件;

6、《申请人思想品德鉴定表》;

7、1年内教学任务书(由教务处出具);

8、近期小1寸免冠半身正面照片1张(办证用,黑白、彩色均可,与贴在申请表和体检表上的照片同底);

9、师范教育类本科毕业的申请人,还需提供本科学习期间的学业成绩登记表原件和复印件(包含有教育学、心理学合格成绩及教育教学实习成绩);

10、非师范教育类本科毕业的申请人,还需提供补修本科层次的教育学、心理学课程合格证书原件和复印件;

11、免普通话测试及教育教学能力测试的申请人,还需提供教授、副教授专业技术资格证书或博士学位证书原件和复印件;

12、由原工作单位或户籍所在地乡(镇)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出具的思想品德鉴定;在本校连续任教2年以上的人员,可由本校出具鉴定意见,但必须同时提供由户籍所在地派出所出具的无犯罪记录证明;

13、学院颁发的聘书及与学院签订的1年以上聘用合同的原件和复印件。

以上证明(证书)材料原件和复印件均一式1份,原件经审核没有问题后退还申请人。

(二)工作安排:

1、11月27日前,院属各单位、各部门应向本单位(部门)教师认真宣传粤教继【2005】25号文(可登录广东省教育厅网http://www.gdhed.edu.cn下载)和本通知精神,接受本单位(部门)申请教师报名,报名时填写2005年拟申请认定教师资格人员情况表》(附件1并报人事处和领取有关表格及时发给申请人填写。

2、11月28日-12月7日,申请人提交认定基本材料到人事处。

3、12月8日-12月16日,人事处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核。

4、12月17日-12月30日,学院各专业测评小组开展工作,按照《教育教学能力测评办法和标准》对应参加面试、试讲的申请教师进行测评。对各相关申请人的具体测试时间和地点待定(另行通知)。

5、2006年3月5日前,人事处对各申请人提交的认定基本材料进行认真审核,并进行信息录入。

6、2006年3月6日-3月12日,人事处将对申请认定高校教师资格送审人员名单予以公示。

7、2006年3月17日,人事处向省教师资格认定办公室报送有关材料。

【以上工作安排如有变动,另行通知。】

(二)有关体检

1、体检医院:增城市人民医院。

2、体检时间:接省教师资格认定办公室通知,今年的教师资格认定申请人体格检查需由单位组织,集中进行。具体时间待定(另行通知)。

3、体检费用:按规定由申请人支付。

(三)有关收费:

1、除列入国家普通招生计划的全日制师范类本科毕业人员及符合免测试条件的人员外,其他申请人均需接受教育教学能力测试,并按规定缴纳认定费用120元。

2、教师资格认定证书工本费6元。

请各相关申请人于受理申请期限内(提交认定材料的期限,即12月7日前)到广工大财务室缴纳以上费用。最后申请名单以财务缴费名单为准。

四、表格的填写要求

(一)《教师资格认定申请表》的填写

1、封面及表格第一页由申请人填写,只能用钢笔或签字笔填写,要求字迹清晰、端正。

⑴“工作单位”:填写全称“广东工业大学华立学院(民办高校)”;

⑵“申请教师资格种类”:填写“高等学校教师资格”;

⑶“出生日期”:××××年××月××日(必须与身份证信息一致);

⑷“毕业学校”和“所学专业”:按毕业证书填写;

⑸“最高学位”:填写“博士”、“硕士”、“学士”或“无学位”;

⑹“最高学历”:填写“研究生”或“大学本科”;

⑺“现从事职业”:填写“高校教师”;

⑻“申请任教学科(课程)”栏,只填一个学科,原则上应与其任教学科或所学专业相一致,且只能在教师资格认定管理(录入)系统的“申请任教学科列表”(附件3)中选择,若是“申请任教学科列表”中所没有学科,以相关或相近的学科代替。

⑼“本人简历”:从本人小学毕业后填起,先填写所有的学习经历,再填写工作经历。填写学习经历时注明学历层次(研究生、本科、大专等)及学习形式(如全日制、成人脱产、函授、电大、自考、业余、网络教育等)。

2、第二页由相关部门、单位填写。

⑴ 第一栏“思想品德鉴定意见”至“普通话水平”:由学院人事处填写。

⑵“教育教学能力测试结果”由学院专业测评小组填写:以分数的形式反映测试结果,并由各负责测评的专业小组组长签名,符合免测条件的填写“免测”。

⑶ 学院办公室在“教育教学能力测试结果”一栏加盖学院公章。

⑷“教师资格认定专家审查委员会审查意见”一栏至最后一栏“备注”:由广东省教育厅填写。

(二)《申请人思想品德鉴定表》的填写

1、本表必须据实、严格按照表中的说明要求填写。

2、表中第1-3栏由申请人填写;第4-11栏由学院人事处填写。

(三)材料整理要求

1、复印件规格:使用A4纸单面复印,身份证和普通话等级证书复印在同一张纸上。

2、材料排放顺序:

⑴ 身份证和普通话等级证书复印件;

⑵ 学历证书复印件(本科以上学历人员,需同时提供最高学历和本科学历证书复印件);

⑶ 1年内教学任务书;

⑷ 师范教育类本科毕业生提供的学业成绩登记表(包含有教育学、心理学合格成绩及教育教学实习成绩,并用红笔勾出),或非师范教育类本科毕业人员提供补修本科层次的教育学、心理学课程合格证书复印件;

⑸ 免普通话测试及教育教学能力测试的申请人提供的教授、副教授专业技术资格证书或博士学位证书复印件;

⑹ 由原工作单位或户籍所在地乡(镇)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出具的思想品德鉴定;在本学院连续任教2年以上的人员,可由本学院出具鉴定意见,但必须同时提供由户籍所在地派出所出具的无犯罪记录证明;

⑺ 学院颁发的聘书复印件、与学院签订的1年以上聘用合同复印件;

⑻《申请人思想品德鉴定表》;

⑼《广东省教师资格认定申请人体格检查表》。

3、装订要求:以上材料按规定顺序排好后,在左上角平钉,并夹在两份《教师资格认定申请表》的中间。

附件1、《2005年拟申请认定教师资格人员情况表》

附件2、《教育教学能力测评办法和标准》

附件3、《高等学校教师资格认定申请任教学科列表》

rdgztzh-jszg.doc

 

广东工业大学
华立学院人事处
二OO五年十一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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