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工作通知
院属各部门:
根据省教育厅《关于2009年高等学校教师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工作的通知》(粤教师[2009]60号)和省人事厅《关于做好2009年度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工作的通知》(粤人发〔2009〕164号)精神,结合我校实际,现就我校2009年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范围
我校从事专业技术工作的在编在岗人员,在我校工作一年以上,非离退休人员。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当年不受理资格评审:
(一)受党纪、政纪处分者。
(二)因教学事故被通报不满1年者。
(三)任现职期间有1年考核不合格,申报晋升高一级专业技术资格,其任职年限顺延未满2年者。
(四)申报教师系列讲师以下(含讲师)专业技术资格,未取得岗前培训证书者。
(五)申报讲师专业技术资格,在任现职期间没有参加社会实践或生产实习,没有担任班主任或辅导员工作者;申报副教授专业技术资格,在任现期间没有担任班主任或其他社会服务工作(累计半年以上)。
(六)不按规定时间、程序申报和呈送评审材料,或提交的评审材料不符合资格条件要求者。
(七)评审材料在审核、公开展示过程中发现材料有不真实者。
二、有关评审政策的规定
普通高校教师(含科研人员)高、中级专业技术资格条件,按照省人事厅粤人职[1999]28号文件精神执行;实验技术人员高、中级专业技术资格条件,按照省人厅粤人职[2000]28号文件精神执行;图书资料专业高、中级资格条件,按照省人事厅粤人职[2000]24号文件精神执行;突出贡献人员、离退休人员、留学回国人员和博士后研究人员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办法按照粤人发[2004]223号文件精神执行。
今年继续执行粤人发[2003]178号、[2004]108号、[2005]177号、[2006]122号、[2007]120号、[2007]197号以及[2008]148号等文件规定。
(一)学历与资历条件
凡申报评审专业技术资格的,不受评审前是否被聘用的限制,学历(学位)、资历条件规定如下:
1.符合下列条件之一,可申报评审中级专业技术资格
⑴硕士学位获得者,从事专业技术工作2年以上;或获得硕士学位前后从事专业技术工作累计3年以上。
⑵研究生班毕业或获得双学士学位,取得助理级专业技术资格后,从事专业技术工作2年以上;未取得助理级专业技术资格的,从事专业技术工作4年以上。
⑶大学本科毕业,取得助理级专业技术资格后,从事专业技术工作3年以上;未取得助理级专业技术资格的,从事专业技术工作5年以上。
⑷大学专科毕业,取得助理级专业技术资格后,从事专业技术工作4年以上;未取得助理级专业技术资格的,从事专业技术工作8年以上。
⑸中专毕业的,凡从事专业技术工作15年以上者;或取得助理级专业技术资格后,从事专业技术工作8年以上者。
2.符合下列条件之一,可申报评审高级专业技术资格
⑴具有博士学位者可按规定程序申报评审副高级资格。
⑵取得中级专业技术资格后、从事专业技术工作满3年的人员,达到副高级或不分正副高级资格条件的,可按规定程序申报评审副高级或不分正副高级资格。
⑶取得副高级或不分正副高级资格后,从事专业技术工作满3年的人员,达到正高级资格条件的,可按规定程序申报评审正高级资格。
(二)外语条件
专业技术人员申报评审高、中、初级专业技术资格,除政策规定可免考外,均须按国家人事部全国职称外语等级考试适用范围的规定,报名参加相应等级的考试,并达到人事部公布的全国通用标准的分数线(具体见粤人发〔2007〕120号文件规定)。
(三)计算机能力条件
计算机应用能力作为晋升各级专业技术资格(职务)的必备条件之一。具体要求按《广东省人事厅转发人事部关于全国专业技术人员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的通知》(粤人发[2002]81号)的规定执行。
1.申报评审初级专业技术资格的人员,须参加3个及以上模块的《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申报评审中级专业技术资格的人员,须参加4个及以上模块的《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申报评审高级专业技术资格的人员,须参加5个及以上模块的《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
2.免试条件
⑴计算机专业大专及以上学历的毕业人员;
⑵计算机专业专职教师,或在计算机室(中心)直接从事计算机工作3年以上者;
⑶博士学位获得者;
⑷全日制硕士研究生毕业初次认定或聘任专业技术职务者;
⑸参加全国计算机软件资格或水平考试获得程序员以上证书者;
⑹小学(幼儿园)教师,艺术、工艺美术、群众文化系列专业技术人员;
⑺1956年12月31日前出生者。
(四)业绩成果条件
1.申报评审普通高校教师系列(含科研人员)专业技术资格人员的业绩成果条件按粤人发[1999]28号文的要求执行;申报评审实验技术系列专业技术资格人员的业绩成果条件按粤人发[2000]28号文的要求执行;申报评审其他系列人员的业绩成果条件按1998年来我省颁布的相应系列专业技术资格条件的要求执行。
2.按照粤人发[2006]122号文件规定,具有博士学位人员,不论资历长短,均可申报评审副高级专业技术资格,但必须满足所申报系列专业技术资格条件规定的有关要求方可申报,其专业技术工作经历(能力)、业绩成果、论著等条件必须是获得博士学位后做出的方为有效。
(五)考核认定
考核认定严格执行《广东省大中专院校毕业生初次专业技术资格考核认定暂行办法》(粤人职[1998]15号)的规定。
1.获得硕士学位后,从事业专业技术工作3年以上,完成岗前培训,经考核符合资格条件,可认定相应的中级专业技术资格。
2.获得博士学位,从到我校工作的当月起,考核6个月,完成岗前培训,经考核合格,可认定相应的中级专业技术资格。
3.博士后流动站期满合格人员,从事教学、科研工作1年,经考核符合省高等学校副教授、副研究员资格条件的,可申请认定副教授或副研究员资格。
(六)对若干问题的处理意见
1.今年我校执行评聘分开政策,即专业技术资格的评审和职务聘任完全分开,专业技术资格不与任何待遇挂钩。通过评审取得专业技术资格的专业技术人员,根据岗位需要聘任上岗。
2.按粤人发[2005]177号文件规定,今年申报评审资历计算的截止时间为今年的8月31日。凡未满规定年限的,一律不得申报。按照资历计算时间的规定,论文成果一概截止到今年的8月31日,之后取得的成果,只能作为下次申报的成果,而不能作为今年申报的业绩成果。
3.按粤人发[2007]197号文件规定,符合专业工作岗位条件和资格申报条件的专业技术人员,可以同时或不同时申报两个系列的专业技术资格,但不得同时或不同时申报同一系列或同一专业的两个资格。同时或不同时申报两个系列的专业技术资格,必须按资格条件的规定,分别提交申报材料,并把申报另一系列专业技术资格的评审表作为申报本系列专业技术资格的附件一并提交,不得以同样的业绩材料同时或不同时申报不同系列的专业技术资格。
4.按粤人发[2007]197号文件规定,专业技术人员岗位转换后要申报现岗位专业技术资格的,应在现岗位工作满一年以上,并提交反映现岗位的工作业绩,同时把原岗位专业技术资格的评审表作为申报现岗位专业技术资格的附件一并提交,不得用原岗位的业绩申报现岗位的专业技术资格。
5..按粤教人[2005]15号文件规定,我省教育系统专业技术人员申报专业技术资格,不得提交发表在本通知所附非法期(报)刊和国内非正式出版物上的论文,若提交上述论文,不予认可其学术价值,不计入申报论文数量。虽未列入本通知所附名单,但提交的期刊在此后经新闻出版部门认定为非法期刊的,或符合非法期刊基本特征,并经有关部门、专家鉴别认定为非法期刊的,发表在上面的论文亦不予认可其学术价值,不计入申报论文数量。
6.按粤教师[2009]70号文件规定,申报人申报专业技术资格系列和专业时,严格执行资格条件中有关“在职在岗”的规定,并提交相应的业绩。今年高校、中专学校申报教师专业技术资格的人员,暂不作教师资格方面的要求,从2010年开始,全省各级各类学校申报教师专业技术资格的人员,都应具备相应的教师资格。
7.根据上级有关规定,为了进一步贯彻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增强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工作透明度,保证评审工作质量,实行申报专业技术资格人员业绩、成果公开展示制度。未参加展示的业绩、成果不能作为评审的依据。
8.今年继续实行申报正高级专业技术资格人员答辩制度,在学校申报评审正高级专业技术人员答辩工作基础上,省教育厅继续组织对学校无评审权学科的申报人员实行答辩与评审相结合的评价方法。答辩人员采取随机抽取的方式确定,或者对业绩成果材料有争议的申报人员进行答辩。答辩工作放在专业学科组中进行,答辩内容由学科评委根据申报人的专业、业绩材料确定,主要考核申报人申报材料的真实性、专业技术工作能力和学术水平。每人答辩时间约10分钟。
三、评审程序和工作安排
2009年专业技术资格评审的程序为:个人申请、单位考核推荐、学校评委会评审、省教育厅和省人事厅审批。
(一)申报者7月13日前向所在部门提出申请。所在部门7月13日前将《专业技术资格人员名册表》汇总后通过电子邮件送交至学校人事处。(附件1)
(二)人事处为申报人申请申报账号(7月14日),由部门统一发放,其个人申报资料由申报人于2009年8月27日前评申报账号在广东省教师专业技术资格申报系统(网址:http://rsc.gdhed.edu.cn)填报个人材料。
(三)学校人事处对申报人的评审材料进行审核。
(四)学校人事处对审核通过的评审材料送学科评审组、评委会评审。
四、评审工作要求
为积极推进评审工作科学化、规范化建设,今年申报教师、科研、实验技术系列和图书资料副高及中级资格继续采取网上申报的方式进行(网址:http://rsc.gdhed.edu.cn)。申报人通过网上申报系统录入申报信息,并生成申报表格。
(一)网上申报流程(见附件2)
(二)网上申报系统操作指南(见附件3)
五、收费标准
根据省人事厅《关于转发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关于调整专业技术资格评审费标准的复函>的通知(粤人发[2007]35号)文件精神,今年职称评审收费标准为:
(一)申报评审教师、实验、图书资料系列高级专业技术资格人员,每人780元(含论文鉴定费200元);申报其他系列高级专业技术资格人员,每人580元;答辩费每人140元(对需要答辩的人员收取)。
(二)申报评审中级专业技术资格人员,每人450元。
(三)申报评审(认定)初级专业技术资格人员,每人280元。
评审费由申报者本人支付(提交材料时一次性付清),请各单位在报送材料时凭人事处缴款通知单到财务处交纳评审费。
(四)缴费时间,下学期由人事处另行通知。
人 事 处
二〇〇九年七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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