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发省教育厅关于征求《广东省教师资格申请人员体格检查标准(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知
各部门:
为解决教师资格体检标准与招生体检标准不一致问题,省教育厅对《广东省教师资格申请人员体格检查标准(2011年修订)》进行了部分修改。根据省政府法制办公室的要求,现向全院教师公开征求意见,并将《广东省教师资格申请人员体格检查标准(征求意见稿)》纸质版印发给各部门,请将意见以书面形式于1月10日前报学院人事处。
附件
广东省教师资格申请人员体格检查标准
(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 严重心律失常、各种器质性心脏病伴心功能不全者,不合格;先天性心脏病,经手术治疗或三级医院专科检查明确不需手术治疗者,合格;
遇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排除心脏病理性改变,合格:
(一)心脏听诊有生理性杂音;
(二)每分钟少于6次的偶发期前收缩;
(三)心律每分钟50-110次;
(四)心电图有异常的其他情况。
第二条 严重血液病,不合格;单纯性缺铁性贫血,Hb≥90g/L,女性高于80 g/L,合格。
第三条 结核病不合格,但下列情况合格:
(一)原发性肺结核、继发性肺结核、结核性胸膜炎、临床治愈后稳定1年无变化者;
(二)肺外结核病:肾结核、骨结核、腹膜结核、淋巴结核等,临床治愈后2年无复发,经专科医院检查无变化者。
第四条 慢性支气管炎伴阻塞性肺气肿、严重支气管扩张、严重支气管哮喘,不合格。
第五条 严重溃疡性结肠炎和克隆氏病,不合格。
第六条 各种急性肝炎、慢性病毒性肝炎及遗传性肝病、各类病因所致的肝硬化,不合格。慢性肾炎伴有肾功能不全、慢性肾盂肾炎、多囊肾及各种原因所致的慢性肾功能不全,不合格。
第七条 I型糖尿病、II型糖尿病伴心、脑、肾、眼及末梢循环等其他器官功能严重受损者、尿崩症、肢端肥大症、甲亢伴严重凸眼且治疗不佳者,不合格。
第八条 有癫痫病史、精神病史、各型严重人格障碍、难治性强迫症、癔症等神经症、精神活性物质滥用和依赖者,不合格。
第九条 红斑狼疮、皮肌炎和多发性肌炎、硬皮病、结节性多动脉炎、类风湿性关节炎等各种弥漫性结缔组织疾病,大动脉炎,不合格。
第十条 晚期血吸虫病,晚期血丝虫病兼有橡皮肿或有乳糜尿,不合格。
第十一条 淋病、梅毒、软下疳、性病性淋巴肉芽肿、尖锐湿疣、生殖器疱疹,艾滋病,不合格。
第十二条 色觉检查异常者,不宜从事美术、化学、生物等以颜色作为技术指标和实验数据的教学岗位。
第十三条 两耳听力均在3米以内,或一耳听力在5米另一耳全聋的,不宜从事幼儿教育教学岗位。
第十四条 严重口吃,吐字不清,持续声音嘶哑、失声及口腔有生理缺陷并妨碍发音不合格。
第十五条 申请认定幼儿园教师资格人员,须如实填写并签名确认既往病史。增加淋球菌、梅毒螺旋体和妇科滴虫、外阴阴道假丝酵母菌(念球菌)检查项目;对出现呼吸系统疑似症状者增加胸片检查项目。
第十六条 本体检标准从201 年 月 日起执行,原体检标准自本标准实施之日起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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