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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发:关于进一步落实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补贴政策的通知

作者:学生处 发布时间:2015-05-04 00:00:00 浏览次数: 【字体:
各区(县级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各有关单位:
    为落实《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2013年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粤府办〔2013〕22号)和《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专项资金使用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粤财社〔2013〕4号)的精神,进一步加大对高校毕业生促进就业创业补贴政策的力度,现将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补贴项目、对象、标准等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一、用人单位招用就业困难高校毕业生补贴
    (一)补贴对象:广州地区吸纳本市生源就业困难高校毕业生、且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办理就业登记,依法缴纳社会保险的各类用人单位。
    (二)补贴标准:按本市现行社会保险缴费基数下限和缴费比例,以实际招用人数计算,给予用人单位1年的养老、失业、工伤、医疗和生育社会保险补贴(个人缴费部分由个人承担)。
    二、用人单位招用应届高校毕业生补贴
    (一)补贴对象:广州地区吸纳本市生源应届高校毕业生,且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办理就业登记,依法缴纳社会保险的中小微企业。
中小微企业划分标准参照《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执行。
    (二)补贴标准:按实际招用人数给予每人一次性补贴1000元;其中属于小微企业再按本市现行社会保险缴费基数下限和缴费比例,以实际招用人数计算,给予最长不超过1年的养老、失业、工伤、医疗和生育社会保险补贴(个人缴费部分由个人承担)。
    此项补贴以应届高校毕业生初次就业计算,不得重复申领。
    三、自主创业补贴
    (一)一次性创业扶持补贴
    1.补贴对象:毕业学年起3年内自主创业在本市领取营业执照或在其他法定机构注册登记并正常经营的在穗高校毕业生。
     2.补贴标准:按每户给予一次性创业扶持补贴5000元。
   (二)社会保险补贴
    1.补贴对象:毕业学年起3年内自主创业在本市领取营业执照或其他法定机构注册登记并正常经营的在穗高校毕业生
    2.补贴标准:按本市现行社会保险缴费基数下限和缴费比例,给予最长不超过3年的养老、失业、工伤、医疗和生育社会保险补贴(个人缴费部分由个人承担)。
   (三)创业企业招用工补贴
    1.补贴对象:毕业学年起3年内在穗高校毕业生在本市自主创办的,且吸纳在穗应届高校毕业生就业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办理就业登记,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的创业企业;毕业2年内本市生源高校毕业生在本市自主创办的,且吸纳毕业2年内本市生源的高校毕业生就业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办理就业登记,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的创业企业。
    2.补贴标准:按本市现行社会保险缴费基数下限和缴费比例,依实际招用人数和所签劳动合同期限,给予最长不超过3年的养老、失业、工伤、医疗和生育社会保险补贴(个人缴费部分由个人承担)。
   (四)一次性创业带动就业扶持补贴
    1.补贴对象:毕业2年内在穗高校毕业生在本市自主创办的,且吸纳毕业2年内在穗高校毕业生或本市城镇失业人员和农村劳动力,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且稳定就业1年以上的创业企业。
    2.补贴标准:给予1000-3000元的一次性创业带动就业扶持补贴。
   (1)吸纳3-5人,补贴标准为1000元/户;
   (2)吸纳6-10人,补贴标准为2000元/户;
   (3)吸纳11人以上(含11人),补贴标准为3000元/户。
   (五)岗位补贴
   1.补贴对象:毕业学年起3年内在穗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及其招用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的在穗应届的高校毕业生;以及毕业2年内本市生源高校毕业生在本市自主创办的企业吸纳,招用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的毕业2年内的本市生源高校毕业生。
   2.补贴标准:创业者及被招用人员给予每人每月200元的岗位补贴,根据劳动合同期限,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
   (六)场地租用补贴
   1.补贴对象:毕业学年起3年内租用经营场地或店铺(在各类创业孵化基地的除外),从事个体经营或创办小微企业的在穗高校毕业生。
   2.补贴标准:自工商注册登记之日起正常运营6个月以上并吸纳3人以上就业,办理了就业登记手续的,根据租赁合同期限,给予每户每年最多3000元场地租用补贴,租金每年低于3000元的按实际予以补贴。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2年。
   (七)进入创业孵化基地场租补贴
   1.补贴对象:2010年1月1日后在本市创业且毕业2年内或毕业当年度进入经本市认定的创业(孵化)基地自主创业的在穗高校毕业生。
   2.补贴标准:给予每年1000-5000元场地租用补贴,根据租赁合同的期限,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2年。
   (1)实际租赁面积为100 m2及以下的给予每户1000元/年的场租补贴。
   (2)实际租赁面积为101—500m2的给予每户3000元/年的场租补贴。
   (3)实际租赁面积为501m2及以上的给予每户5000元/年的场租补贴。
   (八)创业培训补贴
   1.补贴对象:毕业学年的在穗高校毕业生(含港澳台毕业生),以及毕业年度内或毕业2年内的本市生源高校毕业生。
   2.补贴标准:到本市定点培训机构参加SIYB创业培训和创业模拟实训,并取得合格证书的,给予创业培训补贴600元和创业模拟实训补贴400元。
    四、灵活就业补贴
   (一)补贴对象:本市生源就业困难高校毕业生。
   (二)补贴标准:对毕业2年内本市生源就业困难高校毕业生,办理了灵活就业登记的,按本市现行社会保险缴费基数下限和缴费比例,给予最长不超过3年的养老保险和灵活就业医疗保险应缴额度50%的补贴。
    五、公益性岗位就业补贴
   (一)补贴对象:到乡镇、街道、社区等公益性岗位就业的毕业2年内本市生源高校毕业生。
   (二)补贴标准:根据劳动合同期限,给予养老、失业、工伤、医疗和生育社会保险补贴(个人缴费部分由个人承担);给予每人每月200元岗位补贴,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
    六、就业见习补贴
   (一)补贴对象当年度本市生源高校毕业生(广州市属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不受户籍限制)。
   (二)补贴标准:当年度本市生源高校毕业生在经本市认定的就业见习单位参加见习活动,见习期间由见习单位为其办理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市财政和见习单位按5:5的比例为见习学员提供相当于本市最低工资标准80%的生活补贴,每月按22个工作日计算,根据见习期限,最长见习期补贴不超过6个月。
    七、社会公共管理岗位政府购买服务补贴
   (一)补贴对象:毕业年度父母一方或双方持有《广州市特困职工证》、《广州市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广州市农村村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和《广州市低收入困难家庭证》之一的本市生源就业困难家庭及在本市福利机构供养孤儿的高校毕业生。本市福利机构供养孤儿的本市生源高校毕业生由福利机构出具证明,同级民政部门加具意见。
   (二)补贴标准:服务乡镇(街道)、社区人力资源保障、民政、文化、司法、青少年等社会公共服务岗位的(只限于政府购买服务方式),给予每月1500 元服务补贴,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2年。
    八、职业技能培训及鉴定补贴
   (一)补贴对象:本市生源高校毕业生。
   (二)补贴标准:本市生源高校毕业生在毕业学年参加职业技能培训,并参加职业资格证书鉴定(考试)的,可按规定领取广州市职业技能培训券并享受1次职业技能培训费补贴和1次职业技能鉴定费补贴。
    九、临时生活补贴
   (一)补贴对象:登记未就业(失业)满6个月的当年度高校毕业生或登记未就业(失业)的当年度本市生源就业困难高校毕业生。
   (二)补贴标准:按本市失业保险金标准,根据未就业期限,给予最长不超过6个月的临时生活补贴。
    十、人事代理服务补贴
   (一)补贴对象:广州市高校毕业生公共就业服务机构。
   (二)补贴标准:免费为毕业2年内自主创业或合伙经营的本市生源高校毕业生、到广州地区各类中小企业和非公有制企业就业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的本市生源高校毕业生提供2年人事代理和档案保管服务,按照每人每月20元的标准给予补贴。
    十一、职业介绍补贴
   (一)补贴对象:各类人才中介和职业中介机构。
   (二)补贴标准:介绍当年度本市生源高校毕业生就业,且办理了就业备案或就业登记手续的,按每人200元标准给予职业介绍补贴。
    十二、补贴对象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退出就业岗位的,从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退出就业岗位当月起,停止享受各项补贴。
    十三、其他
   (一)本通知所指的本市生源高校毕业生(含在外地就读本市生源高校毕业生),是指入学前具有广州市户籍的普通高等学校当年度毕业生,以及持有《广州生源高校毕业生就业公共服务卡》或《广东省就业失业手册》、《就业失业登记证》的本市户籍高校毕业生。但第六条规定的就业见习补贴,广州市属普通高等学校的当年度毕业生不受此限。
   (二)本通知所指的本市生源就业困难高校毕业生,是指毕业年度内父母一方或双方持有《广州市特困职工证》、《广州市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广州市农村村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和《广州市低收入困难家庭证》之一的就业困难家庭高校毕业生。
   (三)本通知所指的在穗高校毕业生是指具有广州地区全日制普通高等院校学籍的高校毕业生。
   (四)本通知所指的毕业年度指高校毕业生毕业所在自然年,即1月1日至12月31日;当年度指高校毕业生自毕业一年内,即7月1日至次年6月30日;毕业学年起3年内指毕业前一年7月1日起36个月。
   (五)上述各项补贴项目参照《关于广州市就业专项资金相关补贴项目公示问题的通知》(穗人社函〔2013〕813号)的规定进行公示。
    十五、本通知从发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五年。相关法律政策依据变化或有效期届满,依据实施情况依法评估修订。2012年7月16日广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广州市财政局发布的《关于印发<广州市促进高校毕业生就业补贴标准>和<广州市促进高校毕业生就业补贴申领程序>的通知》(穗人社发〔2012〕60号)同时废止。
 
 
 
广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广州市财政局
                                 2014年7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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