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开展2019年广东大学生科技创新培育专项资金项目(“攀登计划”专项资金) 申报的通知
各高等学校:
为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十九大精神,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全面深化科技体制改革加快创新驱动发展的决定》(粤发〔2014〕12号)、《关于加快建设创新驱动发展先行省的意见》(粤发〔2015〕10号)的有关要求,按照《广东大学生科技创新培育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有关规定,结合2017年项目结项材料提交情况和2018年项目申报立项、推进情况,现将《2019年广东大学生科技创新培育专项资金项目申报指南》及各学校申报名额分配表印发给你们,其中学生申报系统将于2018年11月25日中午12时切换至“学校审核推荐”阶段,同时关闭学生账号注册功能,请各高校团委及时转发宣传,积极发动学生参与申报工作。
共青团广东省委员会 广东省学生联合会
2018年10月15日
1.2019年广东大学生科技创新培育专项资金项目申报指南
2.2019年广东大学生科技创新培育专项资金名额分配表
3.广东大学生科技创新培育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关于校内具体申报工作:
1.攀登计划网上申报地址:http://gd.kejichuangxin.net
2.请团队负责人注册账号,注册登录后填写电子申报书(11月20日上午9点前完成)
3.项目负责人需于2018年11月20日上午9点前将“攀登计划”广东大学生科技创新培育专项资金申报汇总表和申报书的电子版发送到gghlxytw@163.com,纸质版报送到校团委办公室。未报送至团委或不按时报送的将可能无法提交。
4.挑战杯与攀登计划成果挂钩,参加攀登计划的项目需同时参加挑战杯
2.请团队负责人注册账号,注册登录后填写电子申报书(11月20日上午9点前完成)
3.项目负责人需于2018年11月20日上午9点前将“攀登计划”广东大学生科技创新培育专项资金申报汇总表和申报书的电子版发送到gghlxytw@163.com,纸质版报送到校团委办公室。未报送至团委或不按时报送的将可能无法提交。
4.挑战杯与攀登计划成果挂钩,参加攀登计划的项目需同时参加挑战杯
若有疑问,请详询校团委,联系人:莫浩明 联系电话:020-82906431
附件1
2019年广东大学生科技创新培育专项
资金项目(攀登计划)申报指南
根据省委、省政府《关于全面深化科技体制改革加快创新驱动发展的决定》(粤发〔2014〕12号)、《关于加快建设创新驱动发展先行省的意见》(粤发〔2015〕10号)和《广东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试行办法》(粤府〔2016〕86号)有关要求,现就2019年广东大学生科技创新培育专项资金(“攀登计划”专项资金)项目申报有关事项明确如下:
一、基本情况
(一)专项资金概况
广东大学生科技创新培育专项资金(“攀登计划”专项资金)是广东省政府每年从财政经费预算中划拨专门用于培育提升广东大学生科技创新能力的专项资金,每年拨付财政资金2000万元,在全省遴选、培育和资助大学生科技创新团队开展具有前沿性、开创性的科技创新实践研究。申报项目类型参照“挑战杯”全国大学生课外学术科技作品竞赛的分类,分为自然科学类学术论文、哲学社会科学类调查报告和学术论文、科技发明制作三大类。项目通过培育、孵化、竞赛、提升等形式,鼓励大学生参与到科技创新中,并为广东省培养一批具有创新精神和创新能力的青年大学生。
(二)目的意义
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和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广东工作的系列指示精神,按照全省科技创新大会的有关部署,深入实施科技创新人才战略,进一步完善全省大学生创新平台,不断激发大学生参与科技创新的热情,提升大学生科技创新能力,着力培养一批大学生科技创新人才,培育一批科技创新成果,将我省建设成为创新创业人才高地,为实现我省“四个走在全国前列”的总任务贡献青春智慧。
二、扶持范围
广东省内部属、省属、市属及省直部门办普通高等学校,民办普通高等学校以及民办独立学院的全日制在校大学生,包括全日制专科生、本科生、研究生。
三、项目申报条件
(一)基本条件
1.项目可采取个人或团队形式申报,团队每组人数不超过10人。
2.项目实施周期一般不超过一年。
3.申报项目必须包含实质性的学术科技创新成果,要求具有一定的科学性、先进性和现实意义。参赛作品须以学生为主设计,独立完成,能够参加展示。项目无知识产权归属纠纷。
4.最近两年内的学生毕业设计和课程设计(论文)、学年论文和学位论文、国际竞赛中获奖的作品、获国家级竞赛成果(含国家教育部教执委)等均不在申报范围之列。
5.专项资金仅接受学校统一申报,不接受个人单独申报。
(二)基本要求
1.申报者要求:申报者必须品学兼优、学有余力、善于独立思考、有较强的实践动手能力,对科学研究、社会实践有浓厚的兴趣,具备从事科技创新的基本素质和团结协作精神,有强烈的求知欲和严谨的学术作风。申报者同年只能申请1项同类型项目,且同一项目不能重复申报。
2.申报项目要求:申报项目选题要求具有较高学术理论水平、实际应用价值和创新意义。指导教师需拥有中级以上职称,且有较好的科研基础或者丰富的实践教学工作经验,负责指导学生进行科学研究,定期组织学生讨论和交流,指导学生围绕选题进行深入调研、反复论证(实验测试)、修改完善项目内容。申报项目具体要求、分类及资助金额详见《广东大学生科技创新培育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详见附件3)。
3.申报高校要求:高等学校作为资金申报主体和项目管理单位,承担立项项目的培育、辅导、监督和经费管理工作,并原则对立项项目按照不低于1:1的比例配套工作经费。配套工作经费主要作为项目培育和管理经费、立项项目的配套资助以及优秀结题项目的奖励经费,推动项目顺利培育和孵化,最终实现成果转化。
四、 申报年度
2019年度广东大学生科技创新培育专项资金
五、 申报流程
(一)注册账号及作品申报,2018年10月16日-2018年11月24日
1.学校团委负责校内申报组织工作,根据分配的账户信息(由团省委、省财政厅下发),登录“广东大学生科技创新培育专项资金申报平台”,查看广东大学生科技创新培育专项资金基本信息、管理办法、分配程序和方式等相关文件,熟悉专项资金操作流程,并妥善保管账号密码,确认操作系统无异常。网址:http://gd.kejichuangxin.net
2.申报者注册“广东大学生科技创新专项资金申报平台”账号,查看“广东大学生科技创新培育专项资金”基本信息、管理办法、分配程序和方式等相关文件,熟悉专项资金操作流程。
3.申报者登录“广东大学生科技创新专项资金申报平台”,认真填写项目申报信息。提交申报信息后一般不允许更换项目或调整项目信息,申报者须仔细核对团队成员信息、作品信息等内容,并根据需要添加相关附件。
(二)学校审核推荐,2018年11月25日-2018年12月4日
4.学校团委会学校科研、教务等相关部门组织校内项目评审工作,根据给定名额择优推荐符合要求的项目,并审核确定申报项目的推荐类别及项目资料真实性,提交团省委审核。该项操作需登录“广东攀登计划专项资金申报平台”完成。申报项目的推荐类别分为两类,即“一般项目”和“重点项目”。2019年广东大学生科技创新培育专项资金分配名额由团省委、省财政厅审定,名额分配原则主要根据学校招生批次、在校生规模、学生参与科技创新情况(主要参考往届“挑战杯”参赛情况和2017年“攀登计划”专项资金申报项目的结项材料提交情况)等。其中,“一般项目”等额推荐,“重点项目”需提交评审委员会审定,未评上“重点项目”的项目自动转为“一般项目”。
学校在审核推荐时,自然科学、哲学社科、科技发明三类项目建议按6:9:10的比例推荐作品。同时,除给定名额外,各高校还可以推荐不超过5个“候选项目”。当高校给定名额未使用完毕时,团省委将统一收回未使用的名额并重新调配,从“候选项目”中择优增补。在“一般项目”中,当各类项目申报数量多于该类别既定项目数(科技发明制作类350项、自然科学学术研究类210项和哲学社科类社会调查类315项)时,则对该类项目进一步评审,并作相应调整。
注:2018年11月25日中午12:00,系统自动从“注册账号及作品申报”跳转至“学校审核推荐”阶段,关闭学生账号注册功能。
(三)前置审核及纸质版材料报送,2018年12月5日-12月14日
5.团省委专项资金工作组对各高校提交的申报项目进行预审核,对符合申报要求的项目“预通过”,并提交专家评审委员会立项评审,对不符合申报要求的项目退回学校审核。因项目申报不规范导致贻误评审的责任由学校承担。
6.通过初审“预通过”的项目,须登录“广东大学生科技创新培育专项资金申报平台”,生成项目申报表及相关材料(一式两份),签字送学校团委审核盖章。
7.学校团委汇总本校项目申报材料,连同本校申报项目《汇总目录表》寄送至团省委学校部。
(四)专家评审委员会评审,2018年12月15日-12月24日
8.主办单位在全国范围内邀请专家学者、科技工作者、企业家等组成专家评审委员会,负责项目的申报评审工作。专家评审委员会将根据项目学术理论水平、实际应用价值和创新意义评定立项项目,并将项目定级为“重点项目”或“一般项目”。
(五)立项项目公示及项目录入,2018年12月25日-2019年1月25日
9.学校团委登录“广东省省级专项资金管理平台”,根据评审结果、项目评级及相对应资助金额,填写项目立项资料,核对项目信息,确保信息准确无误。“广东省省级专项资金管理平台”申报流程另行通知。
10.在网上对项目立项情况进行公示,任何单位或个人对项目申报及评级有异议,可在此期间实名向团省委提出,团省委将于3个工作日内予以回复。
(六)专项资金管理单位审核,2019年1月26日-1月31日
11.团省委在“广东省省级专项资金管理平台”审核高校报送材料。对于申报材料符合要求的项目予以“通过”;对于申报材料不合格的项目予以“不通过”,此时高校团委须及时提醒申报者补交相关材料,高校团委仍可修改项目信息,一旦审核通过,则不能再作修改,学校团委须持续跟进项目实施情况,定期向团省委汇报项目进展情况。
12.团省委根据立项结果制定专项资金分配计划,会省财政厅审核,按规定程序报批。
(七)专项资金下拨,2019年4月上旬
13.省财政厅对按规定批准使用的专项资金按照国库集中支付管理规定办理资金拨付手续,各地、各单位在收到专项资金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将资金下达到有关学校。
对因故中止的项目,省财政厅将收回全部或部分专项资金。
(八)项目管理,2019年4月-12月
14.学校与立项项目负责人签订项目合同,并按照《广东大学生科技创新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制定专项资金资助项目管理办法和实施细则,指导和督促立项团队依法依规、扎实做好项目研究工作,并严格按照财政专项资金使用要求,专款专用,单独列账,独立核算。本专项资金要求当年执行完毕,不能结转下一年使用。
(九)项目验收,2019年12月
15.立项项目做好总结,编制项目决算,按时提交验收或结题申请,无特殊原因未按时提出验收申请的,按不通过验收处理。
16.学校按照《广东大学生科技创新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关于结题验收的要求,主持本校立项项目结题验收工作。各高校项目验收绩效考核情况将作为下一年度资金安排计划的重要依据。
六、 注意事项
申报项目必须符合国家和省关于高校科研学术行为的有关规定和程序。项目申报人(负责人)、参与人有伪造或者变造申请材料的,撤销当年申请项目资格;其申请项目已决定资助的,撤销原资助决定,追回已拨付的基金资助经费;剽窃他人科学研究成果或者在科学研究中有弄虚作假等情节严重的行为,一经查实,由团省委直接做出终止资助项目实施的决定。有以上违法情形之一的,5年之内不得申请或者参与申请大学生科技创新培育专项资金项目,并向社会公开其不守信用信息。
附件2
2019年广东大学生科技创新培育专项资金
名额分配表
序号 |
高校 |
分配总名额 |
重点项目 名额分配 |
一般项目 名额分配 |
1 |
中山大学 |
21 |
8 |
13 |
2 |
华南理工大学 |
22 |
7 |
15 |
3 |
暨南大学 |
18 |
6 |
12 |
4 |
华南农业大学 |
18 |
6 |
12 |
5 |
南方医科大学 |
16 |
5 |
11 |
6 |
广州中医药大学 |
12 |
3 |
9 |
7 |
华南师范大学 |
18 |
6 |
12 |
8 |
广东工业大学 |
20 |
7 |
13 |
9 |
广东外语外贸大学 |
15 |
5 |
10 |
10 |
汕头大学 |
11 |
3 |
8 |
11 |
广东财经大学 |
15 |
5 |
10 |
12 |
广东医科大学 |
12 |
3 |
9 |
13 |
广东海洋大学 |
12 |
3 |
9 |
14 |
仲恺农业工程学院 |
12 |
3 |
9 |
15 |
广东药科大学 |
11 |
3 |
8 |
16 |
广州美术学院 |
5 |
2 |
3 |
17 |
广州体育学院 |
7 |
2 |
5 |
18 |
广东技术师范学院 |
15 |
5 |
10 |
19 |
岭南师范学院 |
14 |
3 |
11 |
20 |
韩山师范学院 |
11 |
3 |
8 |
21 |
广东石油化工学院 |
12 |
3 |
9 |
22 |
广东金融学院 |
9 |
2 |
7 |
23 |
广东警官学院 |
10 |
2 |
8 |
24 |
广东第二师范学院 |
12 |
3 |
9 |
25 |
广州航海学院 |
9 |
1 |
8 |
26 |
广州大学 |
18 |
6 |
12 |
27 |
广州医科大学 |
12 |
3 |
9 |
28 |
深圳大学 |
15 |
5 |
10 |
29 |
南方科技大学 |
5 |
1 |
4 |
30 |
韶关学院 |
11 |
1 |
10 |
31 |
嘉应学院 |
11 |
3 |
8 |
32 |
惠州学院 |
11 |
2 |
9 |
33 |
东莞理工学院 |
14 |
3 |
11 |
34 |
五邑大学 |
15 |
5 |
10 |
35 |
佛山科学技术学院 |
15 |
3 |
12 |
36 |
肇庆学院 |
12 |
2 |
10 |
37 |
广州民航职业技术学院 |
3 |
0 |
3 |
38 |
广东轻工职业技术学院 |
9 |
3 |
6 |
39 |
广东省外语艺术职业学院 |
5 |
1 |
4 |
40 |
广东机电职业技术学院 |
9 |
3 |
6 |
41 |
广东工贸职业技术学院 |
5 |
1 |
4 |
42 |
广东职业技术学院 |
7 |
1 |
6 |
43 |
广东建设职业技术学院 |
7 |
1 |
6 |
44 |
广东理工职业学院 |
5 |
1 |
4 |
45 |
广东科学技术职业学院 |
2 |
0 |
2 |
46 |
广东交通职业技术学院 |
9 |
3 |
6 |
47 |
广东水利电力职业技术学院 |
7 |
1 |
6 |
48 |
广东司法警官职业学院 |
2 |
0 |
2 |
49 |
广东行政职业学院 |
3 |
0 |
3 |
50 |
广东体育职业技术学院 |
2 |
0 |
2 |
51 |
广东文艺职业学院 |
3 |
0 |
3 |
52 |
广东食品药品职业学院 |
7 |
2 |
5 |
53 |
广东女子职业技术学院 |
7 |
2 |
5 |
54 |
广东松山职业技术学院 |
5 |
1 |
4 |
55 |
广东农工商职业技术学院 |
7 |
2 |
5 |
56 |
广东邮电职业技术学院 |
3 |
0 |
3 |
57 |
广东工程职业技术学院 |
3 |
1 |
2 |
58 |
广东科贸职业学院 |
3 |
1 |
2 |
59 |
广东环境保护工程职业学院 |
2 |
0 |
2 |
60 |
广东青年职业学院 |
3 |
0 |
3 |
61 |
广东生态工程职业学院 |
2 |
0 |
2 |
62 |
广州番禺职业技术学院 |
9 |
3 |
6 |
63 |
广州体育职业技术学院 |
2 |
0 |
2 |
64 |
广州工程技术职业学院 |
2 |
0 |
2 |
65 |
广州铁路职业技术学院 |
5 |
1 |
4 |
66 |
广州城市职业学院 |
7 |
2 |
5 |
67 |
广州科技贸易职业学院 |
3 |
0 |
3 |
68 |
深圳职业技术学院 |
7 |
3 |
4 |
69 |
深圳信息职业技术学院 |
7 |
2 |
5 |
70 |
珠海城市职业技术学院 |
3 |
0 |
3 |
71 |
汕头职业技术学院 |
3 |
1 |
2 |
72 |
河源职业技术学院 |
7 |
2 |
5 |
73 |
惠州城市职业学院 |
2 |
0 |
2 |
74 |
惠州卫生职业技术学院 |
3 |
0 |
3 |
75 |
汕尾职业技术学院 |
2 |
0 |
2 |
76 |
中山火炬职业技术学院 |
2 |
0 |
2 |
77 |
中山职业技术学院 |
5 |
1 |
4 |
78 |
江门职业技术学院 |
9 |
3 |
6 |
79 |
佛山职业技术学院 |
7 |
2 |
5 |
80 |
阳江职业技术学院 |
3 |
0 |
3 |
81 |
茂名职业技术学院 |
3 |
0 |
3 |
82 |
肇庆医学高等专科学校 |
2 |
0 |
2 |
83 |
清远职业技术学院 |
2 |
0 |
2 |
84 |
揭阳职业技术学院 |
5 |
1 |
4 |
85 |
罗定职业技术学院 |
3 |
0 |
3 |
86 |
顺德职业技术学院 |
7 |
2 |
5 |
87 |
东莞职业技术学院 |
7 |
2 |
5 |
88 |
广东培正学院 |
8 |
2 |
6 |
89 |
广东白云学院 |
9 |
3 |
6 |
90 |
广东科技学院 |
2 |
0 |
2 |
91 |
广州商学院 |
7 |
2 |
5 |
92 |
广东东软学院 |
5 |
1 |
4 |
93 |
广州工商学院 |
5 |
1 |
4 |
94 |
广东理工学院 |
3 |
0 |
3 |
95 |
民办南华工商学院 |
5 |
2 |
3 |
96 |
私立华联学院 |
2 |
0 |
2 |
97 |
潮汕职业技术学院 |
2 |
0 |
2 |
98 |
广东新安职业技术学院 |
2 |
0 |
2 |
99 |
广东岭南职业技术学院 |
3 |
1 |
2 |
100 |
广东亚视演艺职业学院 |
2 |
0 |
2 |
101 |
广州康大职业技术学院 |
3 |
0 |
3 |
102 |
珠海艺术职业学院 |
2 |
0 |
2 |
103 |
广州涉外经济职业技术学院 |
2 |
0 |
2 |
104 |
广州南洋理工职业学院 |
1 |
0 |
1 |
105 |
广州科技职业技术学院 |
2 |
0 |
2 |
106 |
惠州经济职业技术学院 |
2 |
0 |
2 |
107 |
广东工商职业学院 |
1 |
0 |
1 |
108 |
广州华南商贸职业学院 |
2 |
0 |
2 |
109 |
广州华立科技职业学院 |
2 |
1 |
1 |
110 |
广州现代信息工程
职业技术学院 |
2 |
0 |
2 |
111 |
广州珠江职业技术学院 |
1 |
0 |
1 |
112 |
广州松田职业学院 |
2 |
0 |
2 |
113 |
广东文理职业学院 |
2 |
0 |
2 |
114 |
广州城建职业学院 |
3 |
1 |
2 |
115 |
广东南方职业学院 |
2 |
0 |
2 |
116 |
广州华商职业学院 |
1 |
0 |
1 |
117 |
广州华夏职业学院 |
2 |
0 |
2 |
118 |
广东创新科技职业学院 |
2 |
0 |
2 |
119 |
广州东华职业学院 |
2 |
0 |
2 |
120 |
广东信息工程职业学院 |
2 |
0 |
2 |
121 |
广东碧桂园职业学院 |
3 |
0 |
3 |
122 |
北京师范大学-香港浸会大学联合国际学院 |
2 |
0 |
2 |
123 |
北京师范大学珠海分校 |
8 |
2 |
6 |
124 |
电子科技大学中山学院 |
9 |
3 |
6 |
125 |
北京理工大学珠海学院 |
8 |
2 |
6 |
126 |
吉林大学珠海学院 |
7 |
2 |
5 |
127 |
广东工业大学华立学院 |
8 |
2 |
6 |
128 |
东莞理工学院城市学院 |
3 |
0 |
3 |
129 |
中山大学新华学院 |
3 |
0 |
3 |
130 |
中山大学南方学院 |
5 |
2 |
3 |
131 |
华南理工大学广州学院 |
9 |
3 |
6 |
132 |
华南农业大学珠江学院 |
3 |
0 |
3 |
133 |
广东外语外贸大学
南国商学院 |
6 |
2 |
4 |
134 |
广东财经大学华商学院 |
3 |
1 |
2 |
135 |
广东海洋大学寸金学院 |
3 |
0 |
3 |
136 |
广东技术师范学院天河学院 |
6 |
1 |
5 |
137 |
广州大学华软软件学院 |
9 |
3 |
6 |
138 |
广东茂名幼儿师范专科学校 |
2 |
0 |
2 |
139 |
湛江幼儿师范专科学校 |
2 |
0 |
2 |
140 |
广州卫生职业技术学院 |
2 |
0 |
2 |
141 |
惠州工程职业学院 |
2 |
0 |
2 |
142 |
广东江门中医药职业学院 |
1 |
0 |
1 |
143 |
广东茂名健康职业学院 |
1 |
0 |
1 |
合计 |
|
911 |
219 |
692 |
,
附件3
广东大学生科技创新培育专项资金
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广东大学生科技创新培育专项资金(攀登计划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全面深化科技体制改革加快创新驱动发展的决定》(粤发〔2014〕12号),实施原始创新能力提升培养计划,促进大学生成为创新创业生力军,为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积累人才储备,根据《广东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试行办法》(粤府〔2016〕86号)等有关规定,修订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广东大学生科技创新培育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由省财政预算安排,专项用于资助省内高校大学生(包括全日制专科生、本科生、研究生)科技创新团队开展科技创新实践研究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 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应坚持以下原则:
(一)依法依规。专项资金使用必须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相关规章制度。专项资金分配必须公开透明,广泛接受监督。
(二)竞争择优。专项资金分配引入竞争机制,通过竞争性安排方式,在科学论证、专家评审、民主决策的基础上,优选支持项目。
(三)突出重点。专项资金重点支持大学生自主开展具有原创性、前沿性、现实性的科技创新实践研究。
(四)绩效导向。增强专项资金分配使用的绩效观念,项目申报、评审、资金使用等各环节,都必须以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为基本导向,加强对资金使用、项目实施的监督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第二章 部门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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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条 省财政厅负责专项资金预算管理,会同共青团广东省委员会审核、下达项目计划,下达专项资金计划,办理资金拨付手续,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开展绩效评价。
第五条 共青团广东省委员会负责专项资金的具体管理和项目管理工作。负责组织项目申报,联合省财政厅组织专项资金评审,联合下达项目计划;对专项资金支持项目进行监督检查和绩效自评,负责组织项目实施、验收、信息公开,并配合省财政厅开展绩效评价等工作。
第三章 扶持范围和分配方法
第六条 专项资金申报单位包括:广东省内部属、省属、市属及省直部门办普通高等学校,民办普通高等学校,民办独立学院。高等学校作为资金申报主体和项目管理单位,承担立项项目的培育、辅导、监督和经费管理工作,原则上对立项项目按照1:1的比例安排有关工作经费。配套经费的使用与分配由学校负责,主要作为项目培育和管理经费、立项项目的配套资助、优秀结题项目的奖励经费以及用作学校举办校级“挑战杯”与相关学生学术科研活动经费等方面。
第七条 专项资金主要资助广东省境内的高等学校在校大学生科技创新团队开展自然科学、哲学社科和科技发明制作等方向的实践研究。资助项目包括自然科学类学术论文、哲学社会科学类社会调查报告和学术论文、科技发明制作等三类。研究期限一般为一年。如因项目周期长等情况需延期的项目,经逐级申请并报送共青团广东省委员会批准后,最多可延期六个月。其中自然科学类学术论文项目的申报作者限本科生、专科生。毕业设计和课程设计(论文)、学年论文和学位论文、国际竞赛中获奖的作品、获国家级奖励成果等均不在支持范围之列。
(一)自然科学类学术论文。本类项目主要是针对某一学科或某一领域前沿问题的探索和研究,要求具有较强的前沿性和学术性。
(二)哲学社会科学类社会调查报告和学术论文。本类项目主要是针对当前经济社会发展热点难点问题的研究,通过理论探索和实证调查,分析得出具有较强可行性、前瞻意义的对策、建议或学术论文。本类项目限定在哲学、经济、社会、法律、教育、管理等学科内。
(三)科技发明制作。本类项目主要是科技创新、发明创造,要求作品具有较强的应用价值和转化前景。
第八条 项目资助等级分为“重点项目”“一般项目”两类。
(一)自然科学类学术论文。重点项目每个资助4.5万元,一般项目每个资助1.5万元。
(二)哲学社会科学类社会调查报告和学术论文。重点项目每个资助3万元,一般项目每个资助1万元。
(三)科技发明制作。重点项目每个资助6万元,一般项目每个资助2万元。
第四章 申报与审核
第九条 共青团广东省委员会会同省财政厅每年根据我省大学生科技创新实践教育发展情况和工作重点,通过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平台(以下简称管理平台)发布专项资金申报指南,提出申报程序和相关要求。
第十条 各高等学校根据专项资金支持范围组织动员学生申报项目、组织校内评审、择优推荐,并以学校为单位向共青团广东省委员会申报参与竞争。申报项目必须符合国家和省关于高校科研学术行为的有关规定和程序。
第十一条 共青团广东省委员会会同省财政厅对申报项目通过省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平台予以受理,对不符合申报条件的项目予以退回。
第十二条 共青团广东省委员会会同省财政厅对通过前置审查的申报项目组织评审,提出专项资金分配方案,并在管理平台上公示无异议后,按规定程序报省领导审批。
第五章 资金管理
第十三条 省财政厅对按规定批准使用的专项资金按照国库集中支付管理规定办理资金拨付手续,各地、各单位在收到专项资金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将资金下达到有关学校。
第十四条 专项资金可用于以下开支:
(一)科研业务费:计算、测试、分析费(使用本单位设备的只收消耗费),业务资料、报告、论文版面费和印刷费,文献检索、入网等信息通信费,专用软件购置费,学术刊物订阅费,专利申请与保护费用。
(二)差旅会议费:研究项目所必需的国内调研差旅费和学术会议费,其中差旅费开支范围包括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会议费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为组织学术研讨、咨询以及协调等活动而发生的会议费用。差旅会议费开支管理严格按照《省直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差旅费管理办法》和《省直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会议费管理办法》的有关要求办理。
(三)实验材料费:原材料、试剂、药品等消耗性物品购置费,实验动物、植物的购置、种植、养殖费,标本、样品采集加工费和运杂包装费。
(四)仪器设备费:专用仪器设备的购置、运输、安装费和修理费,自制专用仪器设备的材料、配件购置费和外协加工费。但交通运输设备、声像录放设备、复制打印设备、空调冷藏设备、办公设备等费用不得列入。
(五)专家咨询费:是指在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支付给临时聘请的咨询专家的费用,专家咨询费不得支付给参与项目管理相关工作人员。
(六)国际合作与交流费:指项目研究过程中发生的国际合作与交流费用,包括项目组成员出访及外国专家来访的费用。
第十五条 获得专项资金的单位要加强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对专项资金实行专款专用,单独列账,独立核算。严格按照财政专项资金各项管理规定、开支范围和相关标准使用资金,严格执行财政资金使用票据销账制度,严禁用“白头单”入账或套取现金,不得挪作他用。
第六章 信息公开
第十六条 共青团广东省委员会、省财政厅按照《广东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信息公开办法》的规定,通过专项资金管理平台以及共青团广东省委员会和省财政厅门户网站等渠道公开专项资金管理相关信息: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申报指南、申报情况、资金分配程序和分配方式、分配结果、绩效评价、监督检查和审计结果、接受处理投诉情况等。
第七章 监督管理与绩效评价
第十七条 省财政厅负责对专项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管理和监督,共青团广东省委员会负责对专项资金支持项目实施情况进行管理和监督。
第十八条 获得专项资金的单位要切实加强对立项项目的管理,制定专项资金资助项目管理办法和实施细则,并自觉接受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检查。项目完成后,项目管理单位应当及时指导项目团队做好总结,编制项目决算,按时提交验收或结题申请,无特殊原因未按时提出验收申请的,按不通过验收处理。项目结题验收实现以下绩效目标:
(一)自然科学类学术论文。重点项目要求在核心期刊或SCI、EI发表1篇学术论文。一般项目要求发表1篇学术论文。
(二)哲学社会科学类社会调查报告和学术论文。重点项目要求在核心期刊或SSCI、CSSCI发表1篇学术论文。一般项目要求发表1篇学术论文。
(三)科技发明制作。重点项目要求制作出实物,同时要获得1项专利授权及发表1篇学术论文。一般项目要求制作出实物,同时要获得1项专利授权或发表1篇学术论文。
各申报单位原则上须推荐立项项目参加“挑战杯”广东大学生课外学术科技作品竞赛,参赛综合成绩将作为本单位项目验收绩效评价的重要依据。立项项目参加“挑战杯”广东大学生课外学术科技作品竞赛、“挑战杯·创青春”广东大学生创业大赛及“挑战杯—彩虹人生”广东职业学校创新创效创业大赛的获奖奖项可作为项目结项成果认定。
1.“挑战杯”广东大学生课外学术科技作品竞赛:凡参加“挑战杯”广东大学生课外学术科技作品竞赛并获奖的项目可参照发表1篇论文作为结项评定条件。对本科生、研究生项目,参加“挑战杯"竞赛并获得省赛一等奖以上可参照发表1篇核心论文作为结项评定条件对专科生项目,参加“挑战杯”竞赛并获得省赛二等奖以上可参照发表1篇核心论文作为结项评定条件。
2.“挑战杯·创青春”广东大学生创业大赛:凡参加“挑战杯·创青春”广东大学生创业大赛并获奖的项目可参照发表1篇论文作为结项评定条件。对本科生、研究生项目,参加“挑战杯·创青春”竞赛并获得省赛银奖以上可参照发表1篇核心论文作为结项评定条件对专科生项目,参加“挑战杯·创青春”竞赛并获得省赛铜奖以上可参照发表1篇核心论文作为结项评定条件。
3.“挑战杯—彩虹人生”广东职业学校创新创效创业大赛:凡参加“挑战杯—彩虹人生”广东职业学校创新创效创业大赛并获奖的项目可参照发表1篇论文作为结项评定条件。其中,获得省赛一等奖以上可参照发表1篇核心论文作为结项评定条件。
4.被地方政府采纳:被地市级政府部门采纳,可参照发表1篇期刊论文作为结项评定条件;被省部级以上领导签批,可参照发表1篇核心期刊论文作为结项评定条件。
5.会议论文:需经过共青团广东省委员会和共青团广东省委员会委托的专家组进行判定该会议论文是否可等同论文以及可等同的论文等级。
6.立项项目参加其它比赛获奖:共青团广东省委员会将委托专家组根据举办单位的层级和赛事影响力,对标广东省的“挑战杯”“挑战杯·创青春”和“挑战杯—彩虹人生”三大赛事,按获奖结果等级判定该获奖可参照的论文等级。
第十九条 建立专项资金绩效评价制度。共青团广东省委员会按照规定组织项目管理单位、获得专项资金的单位开展专项资金绩效自评,并配合省财政厅做好其他评价工作;省财政厅将根据有关规定和年度工作计划组织专项资金绩效评价工作,评价结果作为专项经费安排、调整、撤销以及责任追究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条 建立专项资金使用监督检查制度。共青团广东省委员会、省财政厅按规定对专项资金支持项目进行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
第二十一条 专项资金实行责任追究制度。
(一)对各级财政部门、资金管理单位相关责任人在专项资金分配、审批过程中存在违法违纪行为的,依照有关规定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二)项目申报人作为项目责任人,是项目研究工作的主要完成者、组织者和指挥者,负责对本项目研究工作的全过程实施管理,承担项目研制过程中重大技术问题的协调和决策的职责,须对负责项目的计划、组织实施和最终出具审计报告负总责,非因不可抗力因素不得更改项目申报人(负责人)。项目申报人(负责人)、参与人有伪造或者变造申请材料的,由共青团广东省委员会给予撤销当年申请项目资格;其申请项目已决定资助的,撤销原资助决定,追回已拨付的专项资助经费;剽窃他人科学研究成果或者在科学研究中有弄虚作假等情节严重的行为,一经查实,由共青团广东省委员会直接做出终止资助项目实施的决定。有以上违法违规情形之一的,5年之内不得申请或者参与申请大学生科技创新培育专项资金项目,并向社会公开其不守信用信息。
(三)评审专家利用评审权索取、收受申报单位或个人财物,以及接受申报单位或个人宴请的,一经举报查实,共青团广东省委员会建立黑名单制度,登记其不良信用记录信息,通报其所在单位和有关项目组织单位,依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并取消其评审资格。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二十二条 严格执行项目人员更换制度。项目负责人非因不可抗力(如死亡、重大疾病、残疾、因犯罪或涉嫌犯罪被羁押或判刑等原因)不得被更换。如出现更改项目负责人的情况请提交相关证明和须逐级报共青团广东省委员会批复同意;更换指导老师须同时得到项目负责人签名同意,并须逐级报共青团广东省委员会批复同意;更换项目成员须同时得到项目负责人和项目指导老师的签名同意,并须逐级报共青团广东省委员会批复同意。
第二十三条 视具体情况对广东大学生科技创新培育专项资金管理工作中表现突出的高校进行表彰。
第二十四条 资金回收制度
项目在执行过程中禁止变更项目名称或项目研究方向。项目在执行过程中因故中止时,须逐级报共青团广东省委员会、省财政厅批复同意。对因故中止的项目,如已展开部分实质研究工作,经评审专家认定后,回收实质开销外的资金;如未展开实质研究,或已展开研究但经评审专家认定所用资金不符合本办法规定,回收全部资金。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省财政厅和共青团广东省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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