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广州华立学院档案鉴定和销毁制度
一、 按照国家及教育部有关档案工作的法律法规要求,结合学校档案工作实际,制订相应的档案归档范围及保管期限表,做好档案的鉴定工作。
二、为保证档案鉴定、销毁工作有组织、有监督地进行,必须成立档案鉴定工作小组。小组成员由相关主管校领导、档案馆及相关部门负责人与负责该门类档案管理的专、兼职档案员组成。
三、鉴定工作要根据国家有关档案鉴定工作的原则和标准,用全面、历史、发展的观点考查分析档案价值,确定保管期限,切忌随意性。
四、对鉴定结果要写书面报告。需延长保管期限的案卷,要在有关目录及案卷备考表中注明。 对应销毁的档案,要编制销毁清册一式两份,报主管领导批准后予以销毁。
五、销毁档案要派两人以上监销,并在指定地点销毁,防止档案遗失和泄密,销毁人、监销人、批准人、鉴定小组人员均应在销毁清册上签名。
六、鉴定报告、销毁清册及审批文件,应应归入全宗卷存档,以便日后查询。
七、电子档案的鉴定销毁,参照国家关于电子档案鉴定销毁的有关规定执行。
八、非经档案鉴定小组审核批准,严禁任何人、任何部门擅自销毁各类档案材料。
终审:档案馆
用户登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