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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校科研制度

广州华立学院科技成果转化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22-10-28 17:44:51 浏览次数: 【字体:

广州华立学院科技成果转化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若干规定》《关于实行以增加知识价值为导向分配政策的若干意见》《中国科学院领导人员兼职和科技成果转化激励管理办法》《中国科学院关于新时期加快促进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指导意见》《关于加强高等学校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工作的若干意见》《关于科技人员取得职务科技成果转化现金奖励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关于科技人员取得职务科技成果转化现金奖励信息公示办法的通知》《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关于扩大高校和科研院所科研相关自主权的若干意见》等精神,规范学校科技成果转化工作,调动科技人员从事科技成果转化工作的积极性和创造性,促进科技成果应用与实施,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科技成果是指依法归学校所有的科技成果,包括但不限于专利权、专利申请权、著作权、技术秘密、计算机软件著作权、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和植物新品种权等。

第三条  科技成果转化活动应保护知识产权,遵守法律法规,维护国家利益,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科技成果转化应当遵循自愿、互利、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依据法律法规和合同约定,享受利益、承担风险。

第四条  科技成果转化应当有利于国家经济建设的发展,有利于学校科技事业的发展,有利于学校的学科建设和人才培养,有利于科技人员积极性的发挥。

第五条  鼓励科技成果首先在中国境内实施。向境外的组织、个人转化或者许可其实施科技成果的,应当遵守相关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家有关规定。对列入《中国禁止出口限制出口技术目录》中禁止出口以及其他影响、损害国家竞争力和国家安全的科技成果,禁止向境外许可或转让。

第六条  执行学校的工作任务,或者主要是利用学校的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科技成果,属于学校职务科技成果,其许可、转让、作价投资等的收益归学校所有。

第七条  学校与外单位合作或接受外单位委托产生的科技成果归属,有明确约定的从其约定,无约定的按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章  组织管理

第八条  成果转化工作领导小组是科技成果转化的主管机构,统筹部署和组织学校成果转化的各项工作;调度和处理学校成果转化过程中的重大事项;监督、检查和审议学校成果转化工作的执行情况。

在科技成果许可、转让和作价投资过程中出现的重大事项,经科研处(或新设立的管理机构)审查通过后,由成果转化工作领导小组按照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的重要程度逐级报送至分管校领导审批、校长办公会议审议讨论决定。

校长办公会议是科技成果转化的领导与决策机构,审定科技成果处置方案,决策其他相关重大事项,并授权分管校领导对一般科技成果转化项目进行决策。

第九条  科研处是学校科技成果管理、转化和知识产权运营的专门职能机构,对学校科技成果的使用、处置、收益、转化奖励和知识产权的运营等事项实施归口管理。主要职责如下:

(一)研究、制定、实施学校知识产权战略和成果转化制度;

(二)建设、管理学校科技成果转化体系;

(三)负责专利、软件著作权等知识产权的申请、登记、注册、维护等工作;

(四)开展知识产权运营,负责科技成果资产评估、转移转化等工作;

(五)建立、执行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报告制度;

(六)建设、维护学校科技成果转化信息化平台;

(七)负责科技成果展示、宣传和推广;

(八)组织知识产权法律法规的教育和培训,宣传、普及知识产权法律知识;

(九)对接相关科技成果转化中心、基地等机构或成果所有人。

第十条  相关职能部门按照分工协同原则负责科技成果转化工作:

(一)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以下简称“资产处”)

负责学校科研成果作价投资与产业化工作,代表学校行使出资人权利和承担出资人义务,投资战略性新兴产业,管理参控股企业,负责股权运营等工作,确保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

(二)财务处负责科技成果转移转化过程中的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执行科技成果转化现金奖励税务政策,负责科技成果转化现金奖励的发放,以及科技成果作价投资形成股权的划转等工作。

第三章  许  可

第十一条  通过许可方式实施科技成果转化,由技术团队向科研处提出申请,科研处进行知识产权尽职调查,确保相关知识产权的有效性,审查是否存在关联交易等问题。

第十二条  技术团队应提供如下材料:

(一)科技成果实施申请审批表及拟转让的科技成果相关资料;

(二)奖励资金的收益分配说明;

(三)许可协议(草案);

(四)被许可方基本情况及相关证照复印件;

(五)其他有关资料。

第十三条  技术团队所在依托单位(学院或科研机构,以下简称“依托单位”)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进行审查后,对许可方式、定价方式、奖励分配等进行审核并提出建议方案。

第十四条  科技成果的交易机制,遵从市场定价原则,技术许可一般采取协议定价,协议定价必须公示,科研处负责校内公示,公示内容包括科技成果名称、简介等基本要素和拟交易价格、价格形成过程等,公示期为15日。

第十五条  公示期内有异议的,异议必须实名以书面形式向科研处提出,并提供必要的证明文件。科研处负责协调,由技术团队所在依托单位协助调查。所在依托单位核实异议材料,并将调查、核实情况报送科研处审核。科研处应当向分管校领导报告异议核实情况及处理意见,并将处理意见通知异议方和技术团队、所在依托单位。待处理完毕后重新公示。所在依托单位接到异议材料后,未提出调查、核实报告和协调处理意见的,视为承认异议内容,该项目终止。

第十六条  公示期内无异议的,按学校审批管理流程办理成果转化的相关手续,由科研处报分管校领导审批。

第十七条  科研处负责与被许可方订立《专利实施许可合同》或《专利申请技术实施许可合同》,合同应约定:科技成果的名称和技术内容、许可的方式和范围、许可的年限和起止时间、实施过程中产生的科技成果归属、违约责任以及纠纷处理方式等。

第十八条  被许可方全部收益入账后,由科研处负责《专利实施许可合同》或《专利申请技术实施许可合同》按《专利法》及其实施细则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备案。

第十九条  技术团队需要办理许可合同的免税手续,科研处予以配合。

第四章  转让

第二十条  通过转让方式实施科技成果转化,由技术团队向科研处提出申请,科研处进行知识产权尽职调查,确保相关知识产权的有效性,审查是否存在关联交易等问题。

第二十一条  技术团队应提供如下材料:

(一)科技成果实施申请审批表及拟转让的科技成果相关资料;

(二)奖励资金的收益分配说明;

(三)全体发明人同意转让的知情同意证明;

(四)转让协议(草案);

(五)受让方基本情况及相关证照复印件;

(六)其他有关资料。

第二十二条  技术团队所在依托单位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进行审查后,对转让方式、定价方式、奖励分配等进行审查并提出建议方案,报分管校领导审核。

第二十三条  技术成果转让给国有全资企业的不进行国有资产评估;转让给非国有全资企业的,需要进行国有资产评估。科研处负责组织具有资产评估资质的评估机构进行国有资产评估,技术团队、财务处如实向资产评估机构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并对所提供的情况和资料的客观性、真实性和合法性负责。

第二十四  技术转让可以通过在技术交易市场挂牌、拍卖等方式确定价格,也可以通过协议定价。协议定价必须公示,依照本办法第十四条规定执行。

第二十五条  公示期内有异议的,依照本办法第十五条规定处理。

第二十六条  公示期内无异议的,按学校审批管理流程办理成果转化的相关手续,科研处审查后,报校长办公会议审批实施方案,并由校长办公会议提交校党委会议讨论决定。实施方案包括技术描述、拟转让价格、奖励分配比例等。

第二十七条  科研处负责与受让方签订技术转让书面合同,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预防与控制转让风险,包括合同的执行、变更、中止与终止,以及后续产生的科技成果归属、违约责任以及纠纷处理方式等。

第二十八条  受让方全部收益入账后,技术转让涉及专利权或专利申请权权属变更的,科研处配合受让方按《专利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第二十九条  技术团队需要办理免税手续的,科研处予以配合。

第五章  作价投资

第三十条  通过作价投资方式实施科技成果转化,由技术团队向科研处提交申请,科研处进行知识产权尽职调查,确保相关知识产权的有效性,审查是否适合转化等问题。

第三十一条  技术团队应提供如下材料:

(一)技术团队提交作价入股审批表;

(二)可行性研究报告;

(三)作价投资的科技成果相关资料及清单。

第三十二条  科研处会同财务处、资产处和审计处对拟作价投资方案进行审核,包括审核商业计划书,对合作方进行尽职调查等,对于重大投资项目,可聘请校内外专家和中介机构参与评审。通过审核的,由技术团队负责人填写科技成果作价入股审批表。

第三十三条  技术团队所在依托单位对科技成果作价入股审批表的真实性进行审查后,科研处就投资草案分别报分管校领导审议。

第三十四条  作价投资需要进行资产评估。科研处会同资产处负责组织具有资产评估资质的评估机构进行国有资产评估,技术团队、资产处、财务处如实向资产评估机构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并对所提供的情况和资料的客观性、真实性和合法性负责,评估结果作为定价依据。

第三十五条  作价投资可以通过在技术交易市场挂牌等方式确定价格,也可以通过协议定价。协议定价必须公示,依照本办法第十四条规定执行。

第三十六条  公示期内有异议的,依照本办法第十五条规定处理。

第三十七条  公示期内无异议的,报校长办公会议审议,并由校长办公会议提交校党委会议讨论决定。

第三十八条  资产处代表学校完成相关作价投资手续和股权管理工作,包括派出董事、监事人选,签署合资协议书和工商登记等。享有股权奖励的技术团队(或发明人),在工商注册(或变更)时即予以登记。

第三十九条  作价投资涉及专利权或专利申请权权属变更的,科研处按《专利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第六章  收益分配

第四十条  科技成果许可或转让所获得的收益,在技术团队(或发明人)、依托单位及学校之间进行分配。

第四十一条  科技成果许可或转让收益的奖励可由技术团队(或发明人)选择以下两种或其中一种方式,具体方式和比例由技术团队(或发明人)确定:

(一)直接领取现金奖励,扣除个人所得税转入个人银行卡;

(二)用作横向科研课题预研基金,按学校横向科研经费管理。

第四十二条  技术许可或转让收益到账后,技术团队(或发明人)应提供如下材料:

(一)收益分配申请;

(二)奖励现金的到账情况;

(三)奖励比例人员名单。

第四十三条  技术团队所在依托单位对上述材料的真实性进行审查后,财务处会同科研处审核,并确定奖励分配方案。

第四十四条  技术团队取得科技成果转化现金奖励的相关信息必须予以公示,科研处负责校内公示,公示内容包括科技成果转化信息、奖励人员信息、现金奖励信息、技术合同登记信息、公示期限等,公示期为15日。

第四十五条  公示期内有异议的,依照本办法第十五条规定处理。

第四十六条  公示期内无异议的,由财务处负责对技术团队(或发明人)进行收益奖励发放,办理税务减免相关手续,填报个人所得税备案表,技术团队和科研处予以配合。

第四十七条  科技成果作价投资所获得的股权收益,在技术团队(或发明人)和学校之间进行分配。

第四十八条  技术团队向作价投资公司所在主管税务部门申报暂不缴纳个人备案,办理完成后向财务处和资产处报备。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九条  对于担任领导职务的教师和科技人员获得科技成果转化奖励,按照分类管理的原则执行:

(一)学校正职领导以及学校所属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单位的正职领导,是科技成果的主要完成人或者对科技成果转化作出重要贡献的,可以按照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的规定获得现金奖励,原则上不得获取股权激励。其他担任领导职务的科技人员,是科技成果的主要完成人或者对科技成果转化作出重要贡献的,可以按照本办法的规定获得现金、股份或者出资比例等奖励和报酬。

(二)对担任领导职务的科技人员的科技成果转化收益分配实行公开公示制度,不得利用职权侵占他人科技成果转化收益。

第五十条  在科技成果转化活动中如有弄虚作假、玩忽职守、徇私舞弊,通过串通作弊、暗箱操作等低价处置国有资产等行为的,学校有权责令当事人予以改正,并视情节给予行政处分、追缴违法所得;给学校造成经济损失的,应依法赔偿经济损失;构成犯罪移交司法机关对当事人追究法律责任。

第五十  任何人泄露学校技术秘密,擅自转让,变相转让学校科技成果,或者以其他方式损害学校权益的,学校将给予必要处分;给学校造成经济损失的,应依法赔偿经济损失;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对当事人追究法律责任。

第八章  附则

第五十  本办法如与国家、省、相关部委政策不符,则以相关政策为准。

第五十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由学校科研处负责解释。


终审:科研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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