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职工招聘管理办法
教职工招聘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教职工招聘管理工作,保证教职工招聘的合规性和有效性,维护聘任双方的合法权益,促进我校健康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广州华立学院招聘工作人员的活动。
第三条我校公开招聘,坚持党管干部、党管人才,坚持德才兼备、以德为先,坚持公开、平等、竞争、择优。
第二章招聘条件与程序
第四条具备下列条件的人员可以报名参加招聘:
(一)遵守宪法和法律;
(二)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和社会主义制度;
(三)具有良好的政治素质和道德品行,遵守师德规范。热爱教育事业,具有良好的团队合作精神、严谨的治学和工作态度、强烈的事业心和责任感。
(四)适应岗位要求的身体条件;
(五)招聘公告要求的其他条件。
第五条 下列人员不得报名参加招聘:
(一)曾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人员或曾被开除公职的人员;
(二)尚未解除党纪、行政处分或正在接受纪律审查的人员;
(三)涉嫌违法犯罪正在接受司法调查尚未做出结论的人员;
(四)在各级各类事业单位招录(聘)考试、体检或考察中存在违纪行为的人员;
(五)聘用后即构成回避关系的人员;
(六)法律、政策规定不得聘用的其他情形的人员;
(七)任何人员提供虚假资料或隐瞒信息,学校将会保留追究的权利。
第六条教职工招聘的标准按学校相关规定中的任职要求执行。
第七条招聘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根据学院工作安排制定人才需求计划,并根据需求计划通过微信、公众号、招聘网站、学院网站发布招聘信息;
(二)人事处招聘教师做好相关学历、职称和技能材料及职业背景的调查审核,合格预约面试;
(三)用人部门对应聘者组织面试、测试、试讲等工作;
(四)应聘人员通过用人部门/学院的一轮面试后,需在OA系统上提交个人材料,人事处校验有关有效证件(简历、身份证、户口本、学历和学位证、学信网学历学位学籍在线验证报告、高校教师资格证、专业技术职称证及相关佐证材料、执业资格证书等合法证明)。
(五)用人部门根据面试情况由负责人签署面试意见,并及时将面试结果上报人事处;
(六)人事处组织面试,填写面试意见;
(七)人事处分管处级领导面试、分管副校长、人事副校长面试及审批。
(八)如面试者属于中级职称以下人员、特殊人才报董事会审批。
(九)通过电子邮箱向拟聘用人员发送录用通知。
(十)办理聘用手续,订立聘用合同。
第三章附则
第八条本制度适用于学校全体教职工,由人事处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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