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 首页 >政策制度>学校及部门制度>详细内容

学校及部门制度

广州华立学院教职工在职攻读博士学位管理办法(试行)

发布时间:2024-09-18 18:25:19 浏览次数: 【字体:

广州华立学院

教职工在职攻读博士学位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第一条为提高我校师资队伍质量,改善师资队伍结构,全面提升学校的核心竞争力,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我校在职在岗非退休教职工申请在职攻读国内外博士学位的管理。

第二章 申请条件及程序

第三条教职工攻读博士学位获得支持必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一)具有良好的政治思想素质和职业道德,遵守《高等学校教师职业道德规范》《新时代高校教师职业行为十项准则》要求,遵守学校规章制度,身心健康,工作业绩突出,具有扎实学术基础,有长期与学校共成长的职业规划。

(二)就读学校(含境外)为我国教育部所认可。

(三)所报考专业与原所学专业或现工作岗位基本一致。

(四)入职我校工作满一年且仍在聘任合同有效期内。

第四条 攻读博士学位的教职工须于入学前向人事处提交《广州华立学院教职工攻读博士学位备案表》和《录取通知书》复印件(需检验原件),经校长办公会议讨论通过后方可享受博士学位补贴。

第五条如因学业原因需脱产离岗学习的,可申请停薪留职,要求如下:

(一)申请停薪留职需向人事处提交书面申请、安全承诺书,并通过签订协议对社保和住房公积金等涉及个人切身利益的问题进行明确约定。

停薪留职期间原则上不享受工资待遇,如停薪留职期间教职工确因个人原因需要按月享受待遇以保证基本生活开支的,可向人事处提交书面申请以借支的形式向学校借款,每月借款金额不超出本人月薪标准,借款期限最长不超过三年,回校履职后三年内归还所借款项,借款金额及还款方式等通过签订借款协议进行明确约定。

(二)停薪留职期限原则上以学年为单位,最长不超过三年。

(三)停薪留职期间应维护学校声誉,不得作出有损学校声誉与集体利益的事情。

第三章 经费及待遇

第六条教职工在职攻读博士学位期间,学校可根据实际情况给予以下支持:

(一)可根据个人学习需要,申请合理安排授课时间;

(二)教师在所在学院授课教师充足的情况下,可申请个别学期调剂工作量,适当减轻授课任务,安排其他工作以达到满工作量要求;

(三)因学习与学校或部门活动(如:会议、培训等)冲突时,可凭相关学习证明提出申请,经批准同意后免于参加。

第七条 获得博士学位且符合规定条件的教职工给予总计十万元的博士学位补贴,发放补贴程序如下:

(一)在岗教职工获得博士学位后持证到人事处进行验证、登记;境外学校毕业须提供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学历认证报告。

(二)自符合条件的当年起,每年年底发放两万元博士学位补贴,连续发放五年。

第八条 获得博士学位的教职工享受博士学位补贴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一)博士学位证书通过验核。

(二)申请博士相关待遇时年龄不超过45周岁。

(三)取得博士学位后聘任合同仍在有效期。

(四)取得博士学位后在我校最低服务年限为五年。

第九条 博士学位补贴发放期间,有以下情形者,补贴发放相应调整:

(一)严格执行“师德一票否决制”,发生严重师德失范行为者,一律取消本项补贴。

(二)年度考核为“合格”等级,该年度补贴减半。

(三)年度因请假导致在岗时间少于规定数1/2者,该年度补贴减半。

(四)受到学校警告或以上处分者,取消该年度补贴。

(五)因违法、违纪等被解聘者以及合同到期未能获得续聘者,剩余年度的补贴不再发放,或在服务期内因个人原因终止履行《培训服务协议》或《劳动合同》的,当事人均须按《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二条规定支付违约金给学校,违约金标准如下:

违约金额=学校实际支付培训费总额÷应服务天数×未履行完服务协议的天数

第四章 附则

第十条申请享受博士学位补贴时需提交当年的正规学费发票,一经享受待遇,无论补贴发放的年限,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学校返还学费发票。

第十一条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实施,由人事处负责解释。

 

广州华立学院教职工在职攻读博士学位备案表

 

 

     

 

姓名


 

性别


 

民族


 

年龄


 

籍贯


政治

面貌


所在

岗位


入校

时间


最高学位


最高学历


 

 


联系电话


 

家庭联系地址


 

     

是否定向培养

 

是否参加全国统一入学考试

 

考取院校


录取时间


攻读专业


读博地点


学习年限


预期毕业取证

□学历证 □学位证 

 

 

 

 

主要学习经历

起至年月

毕业院校

专业







本人保证所填写内容真实,如有虚假,愿承担一切责任。

备案人签名:盖思航 2024年2月25日 

 

备注



终审:人事处
分享到:
【打印正文】
×

用户登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