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华立学院实验室材料、低值耐用品、易耗品和危险物品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我校实验室的材料、低值耐用品、易耗品的科学管理,防止积压浪费,保证教学、科研、生产等各方面工作的顺利进行,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实验室材料、低值耐用品、易耗品的管理实行“统一领导、分工管理、专人负责、合理调配”的原则,具体实施管理由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负责。
第三条 材料的供应管理工作,按不同性能区别对待。对贵重、稀缺材料和剧毒物要严格管理,对价值小、数量大的一般物资,要适当简化手续,达到既加强管理又方便使用的目的。
第四条 二级学院或职能部门要配备专职(兼职)保管员进行管理。
第二章 范围、分类和作价
第五条 范围
(一)材料:是指一次使用后即消耗或不能复原的物资,如各种原材料、燃料、气体、试剂等;
(二)低值耐用品:是指单价在500元以上(含500元)800元以下、耐用期在1年以上的物资,如各种仪器、仪表、工具、量具、示教模型等,按《广州华立固定管理办法》建档立卡,统一纳入一般教学设备管理;
(三)易耗品:是指在使用过程中易消耗和损坏的物资,如玻璃器皿、元件、零配件、刀具、实验用的动物等。
第六条 材料、低值耐用品和易耗品的一级分类按教育部所编分类目录执行,二级分类按原省高教局所编的分类目录执行。
第七条 材料、低值耐用品、易耗品应按进货价格记账。
第三章 实验教学所需经费分配与管理
第八条 实验教学所需材料、低值耐用品、易耗品的经费,归口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统筹管理,按月制定采购计划。每月第二个星期由各二级学院(部)根据教学安排中规定的实验项目、类别、学生人数等,做出下个月教学实验耗材采购计划,每月第二个星期三前将采购计划,上交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审核,院领导审核签字后,报采购中心统一安排采购。
第九条 科研用材料、低值耐用品、易耗品经费,按学院有关规定管理,该经费购入的材料、低值耐用品、易耗品纳入本细则管理范围。
第十条 学生毕业设计、生产实习、学生学科竞赛等所需材料、低值耐用品、易耗品的经费,按学校有关规定管理,利用该经费购入的材料、低值耐用品、易耗品,应纳入本细则管理范围。
第四章 购置与验收
第十一条 材料、低值耐用品、易耗品的采购工作,按学校相关规定由采购中心统一安排采购,特殊或紧急情况下也可根据学校相关规定先行自行采购,再办理报销手续。
第十二条 成批的材料必须办理入库手续。验收贵重、稀缺和进口材料时,应指派有经验的人员协助保管员验收。凡入库的材料、低值耐用品、易耗品均需填写收料单,由保管员会同相关专业人员验收,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记账后,财务处才给予办理报销,无特殊情况不得由使用单位直接购入。
第五章 库存管理
第十三条 二级学院或职能部门根据实际情况可建立储存的材料、低值耐用品、易耗品的仓库,存入相在物资。
第十四条 仓库为基层的教学、科研服务,配备专职或兼职的管理人员。在可能的情况下,改善仓库保管条件,添置空气调节器、测量检验设备,加强质量管理,严防损坏、变质、丢失。
第十五条 库存物资的保管,要做到存放有序、零整分开、账物对号、定位存放,做到科学管理。对贵重、稀缺材料应集中保管、严格控制、防止浪费。
第十六条 建立存储仓库的,仓库必须建立正式账本,库存物资要做到账物相符。
第六章 实验室材料、低值耐用品、易耗品的管理
第十七条 实验室在用材料可不建账,但要建立登记本,收发消耗要记录(贵重材料要严格控制使用量)。
第十八条 实验室在用低值耐用品,由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按分类目录建账。
第十九条 实验室在用材料、低值耐用品调出时,应到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办理调拨手续。用于安装修理仪器设备的材料,要及时到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办理转移手续。
第七章 危险物品的管理
第二十条 对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物资及其他危险物品,必须指定可靠并具专业知识的专人加强管理,接受保卫处的监督检查,并对有关提运、使用和管理人员加强安全教育,采取安全与防护措施,确保人身和物资安全。
第二十一条 危险物品的采购和提运应严格遵照公安部门和交通管理部门的有关规定办理,危险物品要设立专库,分类存放,建立安全措施和检查制度,防止发生事故。
第二十二条 剧毒物品按公安部门规定的范围严格管理,要建立专门帐册,注意安全存放,计量和记载必须精确,领用要经主管院长审批,领用和使用最少有两人在场,用剩的应全部及时退库。
第二十三条 危险物品的空容器、变质料、废渣应妥善处理,严禁随意丢弃。
第二十四条 危险物品的管理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有关管理办法同时作废。本实施细则由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负责解释。
广州华立学院
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
2024年9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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