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华立学院实验室建设项目管理办法
为提高我校实验室设施、仪器设备、人员以及经费投入的综合效益,科学地规划和优化配置实验室,加强实验室建设和运行管理,结合《广东省教育厅关于高等学校实验室安全建设与管理规定》(粤教装备函〔2018〕5号)、教育部《高等学校基础课教学实验室评估办法和标准》、《高等学校重点实验室建设与管理暂行办法》等文件,结合学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凡由国家和省专项资金建设或学校投资建设的教学和学科科研型实验室均采用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实验室建设项目主管部门为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受学校实验室建设与管理委员会监督。
第三条 项目立项原则
(一)申请立项项目必须符合我校总体发展规划以及学科、专业的发展方向;
(二)有较大的投资效益,可承担一定量的实验教学或承担较大的科研工作量;
(三)有利于推进教学改革和提高实验教学水平;
(四)不与校内现有实验室重复立项;
(五)有(或可落实)相应的场地、必备的配套条件;
(六)具有相应的实验技术和稳定的实验室工作人员。
第四条 立项程序
(一)按照学院制定的实验室建设规划,各二级学院(部)组织申报本单位所需实验室建设项目,填写《广州华立学院实验室建设项目申请书》(见附件1),审核盖章后上交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公共计算机实验室由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统筹提出)。项目中如有大型精密仪器设备,需按照《广州华立学院大型精密仪器设备管理实施细则》另行申报处理。如属原有实验室改造和新增实验室的项目,各二级学院及相关部门需组织专家进行论证,并提交《实验室新建(改造)项目申请表》(见附件2)。
(二)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部门对各二级学院(部)申报的项目进行评议、现场考察,并根据当年学校实验室建设计划,按照项目的效益、教学和科研需要的轻重缓急程度,提出立项意见上报学校初审。
(三)经学校初审通过的建设项目,反馈给申报单位,申报单位组织专业老师进行讨论修改,提出较具体详细的建设方案和可行性报告,以及修改后的《广州华立学院实验室建设项目申请书》和《广州华立学院大型精密仪器设备购置可行性报告书》(见附件3)。
(四)由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和相关部门组织校内、外有关学科专家,对所申报项目的建设方案和可行性进行论证。专家在认真听取申报单位就项目立项理由、建设目标、建设方案和需购设备等内容进行详细汇报的基础上,对申报项目进行充分的讨论和综合分析,并对大型精密仪器设备的购置理由、选型、安装条件等给予认真审核,写出论证意见。
(五)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根据专家组的论证意见、欲采购设备可操作情况,提出确定立项意见汇总拟立项建设项目,并提交主管校长审核后,上报学校审批。
(六)经学校审批通过的建设项目,正式立项执行。属于专项资金重点实验室立项的,必须先填写相应的申请书,并向教育部行文请示,经批准后方可执行立项。
第五条 经批准的建设项目专款落实到位后,学校予以启动、执行。在项目的建设期间,项目单位应与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及采购部门紧密配合,确保在预定时间内完成建设项目。
第六条 项目完成后,由项目申请单位协助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验收。验收要按照实验室建设项目申请书中的建设要求逐项核实,并形成《广州华立学院实验室建设项目验收登记表》(见附件4)。对于无法通过验收的,要提出具体的整改意见和整改时间,整改后再次验收。
验收后,实验室建设项目正式完成,实验室开放使用。
第七条 实验室完成建设投入使用后,必须定期对该项目的使用效益进行评估。对使用效益低的实验室要组织相关人员现场调研,提出解决意见,修改使用范围和管理规章,开放实验室,提高实验室的使用效益。
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要将实验室的使用效益记录在案,并作为以后建设项目立项的参考,并作为二级学院(部)实验室建设工作的考核的依据。
第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由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负责解释。
附件:
附件1.广州华立学院实验室建设项目申请书(教学型).docx
附件3.广州华立学院大型精密仪器设备购置可行性报告书.docx
附件4. 广州华立学院实验室建设项目验收登记表
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
2024年9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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