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华立学院校长办公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学校内部治理体系,健全学校行政工作集体领导和民主决策机制,规范校长办公会的议事程序和决策规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广州华立学校章程》等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校长办公会议是学校行政议事决策机构,由校长主持,主要研究处理学校教学、科研、学科建设、人事人才、行政管理工作等方面的重要事项和重要问题,具体部署落实董事会决议的有关措施。
第三条 校长办公会议坚持依法治校、校务公开的原则。对与师生员工利害密切相关的重要事项,应广泛听取广大师生员工的意见和建议,对学术性、专业性、技术性强的重要事项,应事先进行专家评估和进行学术、专业、技术、政策、法律咨询。
第二章 议事决策范围
第四条 校长办公会的议事决策范围:
(一)传达和贯彻上级主管部门的重要文件精神,落实上级主管部门布置的重要工作和学校董事会的重要决定。
(二)审议、决定学校行政工作的重要事项,通报学校行政工作的重要进展。
(三)讨论需报请上级主管部门、董事会,以及需提交学校双代会决定或审议的重要事项。
(四)其他与学校事业发展相关的重要问题。
第五条 校长办公会审议、决定学校行政工作的重要事项:
(一)审议学校年度行政工作计划和重点工作安排并组织实施,决定学校重大行政规章制度的生效、修订或废止。
(二)审议、决定行政、教学、科研、学科等机构的内部设置与调整。
(三)审议、决定教学工作、科学研究、学科建设、人才与人事、学生管理、国际交流与合作、社会服务、后勤保障和行政管理等学校日常行政工作中的重要事项。
(四)审议、决定人才队伍建设规划、教职工人事调配方案及聘任、考核、晋升等方面的重要人事决策和政策。
(五)审议、决定学校的学科专业设置与调整方案,本科生教育、培养方案和课程体系设置,处理学籍管理、学位授予、学生就业、师德师风等方面的重要问题。
(六)审议、决定学校财务和资产方面的重要安排。
(七)审议、决定学校年度重点工作的变更。
(八)研究讨论校园安全稳定和重大突发事件的处理。
(九)审议、决定教职工和学生的重大奖惩事项。
(十)其他需要校长办公会决定的重大事项。
第三章 议事决策程序
第六条 校长办公会的召开
(一)校长办公会由校长召集并主持,校长因故不能出席会议时,由校长委托一名副校长召集并主持会议。
(二)校长办公会一般每周举行一次。根据工作需要可作适当调整,如有需要,可临时召开会议。
(三)校长办公会的正式成员包括校长、党委书记、党委副书记、副校长。校长办公会缺席一人照常举行,缺席两人及以上原则上不再召开,紧急情况下,可在预先征询意见基础上召开。会议议题相关的校领导在没有特殊情况下应到会。
(四)学校办公室主任列席会议,其他列席人员根据议题内容和工作需要确定。
第七条 校长办公会议题的确定
(一)校长办公会议题由各部门或校领导提出,校长确定。各部门提出的议题须经分管校领导审核同意后方可申请。
(二)议题应事先进行充分调研、论证和协商,必要时要经过民主程序论证。重要议题分管校领导应事先与校长充分沟通,没有经过充分沟通的议题不提交上会。
(三)拟提交会议的议题须提前完成申请,议题目的明确、内容具体、依据充分,并有详细的解决方案。办公会前一周的周五下班前提出,提议的单位将《广州华立学院校长办公会议题审批表》和议题有关的书面材料送至校长办公室,由校长审核同意后正式列入办公会议题,确定为正式议题。除紧急、特殊情况外,不提交临时动议的议题。
(四)凡属于分管校领导职权范围内可以解决或通过相关会签行文能解决的问题,可不提交校长办公会讨论。凡属学校各领导小组、委员会职权范围内能解决的问题,不作为校长办公会议题,确有必要的,也应形成明确方案或意见后再提交。
(五)如遇突发性事件或因特殊情况来不及召开会议的,可由校长与分管校领导共同商议,根据实际情况先行处理。处理完毕后及时向校长办公会报告。
第八条 校长办公会的议事与决定
(一)校长办公会议事,按照预定议题进行,一题一议。
(二)讨论议题时,先由有关部门负责人作报告和接受询问,分管校领导就议题作必要补充,一般不由分管校领导作为主汇报人。分管校领导对议题内容负有审查责任。与会校领导对议题应当发表同意、不同意或者缓议等明确意见。
(三)在与会人员充分讨论、发表意见的基础上,由会议主持人按多数人的意见进行归纳和概括,形成明确的结论,列入会议纪要。
(四)对必须进行表决的事项,可以采用口头、举手、无记名投票、记名投票等方式进行,以赞成票超过应到会校领导的二分之一为通过。重要事项应逐项表决。
(五)会议讨论议题时如出现重大意见分歧,可暂缓做出决定,由相关会议成员在会后对该议题作进一步协商研究、取得比较一致的意见后重新上会决定。
(六)对准备尚不充分的议题,由会议主持人决定退回提交人(或提交部门)重新研究后再提交校长办公会。
第九条 校长办公会实行回避制度。涉及与会人员或与其近亲属有利害关系的议题,有关人员应当主动回避。未主动回避的,由会议主持人要求其回避。
第四章 决定的执行和督办
第十条 会议决定的形成
(一)校长办公会议须有会议记录,记录工作由学校办公室负责。记录内容须确保真实。对于必须进行表决的事项,需详细记录表决的赞成票、弃权票和反对票数。
(二)校长办公室根据会议记录草拟校长办公会议纪要。纪要内容提交校长审阅后签发。校长办公会议纪要纪要发放范围为校领导、学校办公室主任、列席人员和议题涉及的部门领导。
第十一条 会议决定的执行
(一)校长办公会议决议、决定的事项,由与会成员根据分工负责的原则予以落实。明确由部门负责的,由分管校领导传达执行。
(二)对于会议决定事项,各有关部门必须严格执行、认真落实,并将有关情况及时向分管校领导汇报。重大事项进展情况需向校长报告。
(三)因客观情况变化或其他特殊原因导致会议决定事项无法实施的,负责部门应及时向分管校领导和校长报告。须复议的,提请学校办公会复议。紧急情况需临时调整原决议,须由校长在征求有关校领导意见后进行调整,但应在下次校长办公会议上予以通报。
第十二条 会议决定的督办
(一)分管校领导和学校办公室主任应督促相关部门贯彻执行会议决定。
(二)学校办公室负责会议决定事项的具体督办工作。根据事项的具体情况采用口头跟踪督查和书面督查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并及时将督办情况向校长报告。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三条 学校办公室负责校长办公会的会务工作。办公室负责发送会议通知、收集会议议题、准备会议材料、记录会议内容、拟写及印发会议文件,并做好归档备查等工作。
第十四条 本规则自发文之日起施行,由学校办公室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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