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华立学院技术合同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学校技术合同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广州华立学院与企事业单位就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咨询、技术服务和战略性框架协 议所订立的合同。
第三条 技术合同的签订和履行应遵循合法、自愿、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应当有利于科学技术进步,加速科学技 术成果的应用和推广,有利于维护学校的利益和声誉。
第二章 法定代表人和委托代理人
第四条 广州华立学院校长是广州华立学院的法定代表人,校长委托并授权学校科研处负责人为签订各类技 术合同的委托代理人,负责审核本校人员对外签订的技术合同。技术合同的经办人(即课题负责人)为所签订技术合同的联系人。
第五条 技术合同必须经学校法定代表人及其委托代理人签章,并加盖广州华立学院技术合同专用章方为有效。任何二级单位或个人均不得擅自以本单位名义签订技术合同。
第三章 技术合同管理机构
第六条 广州华立学院科研处负责技术合同管理,履行下列职责:
(一)代表学校审核技术合同文本并加盖技术合同专用章;
(二)指导各二级单位和个人正确签订和履行技术合同;
(三)负责技术合同及其他有关资料的收存并移交档案馆;
(四)其他有关工作。
第七条 广州华立学院档案馆负责对签订及履行技术合同过程中形成的有关材料进行验收和归档。
第四章 技术合同的签订与程序
第八条 技术合同由学校方联系人与合作方进行洽谈。学校方联系人应对法人代表或委托代理人负责,如有问题,要如实、全面地向学校分管领导请示汇报,也可请委托代理人参与谈判。
第九条 不得与无法人资格的单位和组织签订技术合同。签订技术合同之前必须认真调查对方当事人的法人地位、资信状况、履约能力等情况,必要时应要求对方当事人提供以下文件:
(一)法人营业执照或其他证明该当事人依法成立的文件;
(二)证明该当事人资信情况良好的文件;
(三)证明经办人有权代表该当事人签订相应技术合同的授权委托手续;
(四)其他相应的证明文件。
第十条 有关部门、单位及个人在合同签订及履行中应注意保密,不得泄露技术秘密和商业秘密。如有必要,应在技术合同谈判前与对方先签订保密合同,在此合同中,各方当事人应做如下承诺:
“各方当事人保证,无论合同是否最终得以签订,各方在谈判、签约、履约及以后任何时间内均应对所知悉的对方当事人的技术、商业秘密负有保密义务,未经技术、商业秘密的持有人书面同意,不得以任何方式加以利用和扩散,否则应承担因此而引起的一切法律责任。”
第十一条 签订技术(秘密)转让合同以前,经办人应进行有关技术(专利)的法律状态检索,以保证学校是所提供技术的合法拥有者,避免侵权;签订技术(秘密)转让合同时,应注意技术秘密使用范围及有效期限的约定,如独占实施许可、排他实施许可等。在签订及履行技术转让合同时,需向学校档案馆提交一套能全面反映整个项目全过程的技术 材料。
第十二条 经办人根据技术合同的性质和洽谈内容及本管理办法有关规定,认真填写技术合同书,并在“联系人 ”栏内签章。合同文本中所有条款,包括有关违约责任及争议解决办法的条 款要慎重填写。违约金额不得超过技术合同的实际进款额,风险责任一般不得超过合同额以内实际损失的50%。
第十三条 合同文本填写完整后送交学校校长委托代理人进行审查,委托代理人应对校长负责,对签订、履行合同的风险、技术指标、经济合理性、知识产权保护和法律上的可行性等进行认真审查。审查合格后,委托代理人在合同文本的相应栏内签章。
第十四条 科研处代表学校在经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章后的技术合同文本上加盖广州华立学院的技术合同专用章,合同印章要与合同文本上填写的单位一致。对以下合同书,有权拒绝用章:
(一)未经学校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字的技术合同书;
(二)违反有关法律、法规或损害学校合法权益的技术合同书;
(三)缺少主要条 款或主要条 款约定不明的合同书;
(四)空白合同书;
(五)存在其它问题的技术合同书。
第十五条 双方签订合同的手续完备后,经办人将合同文本一式四份送交科研处,可将其中一份合同书返还经办人。
第十六条 当技术合同是通过中介机构介绍时,应将中介合同作为技术合同的附件。
第十七条 科研处每年末将合同书及有关资料移交档案馆。
第十八条 学校禁止倒签合同。倒签合同是指,在合同签订生效之前已经开始实际履行,在履行过程中或履行完毕之后补签合同。
学校禁止恶意拆分合同。恶意拆分合同是指,为规避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相关规定,故意将本应一次签订的合同拆分为多个合同签订。
第十九条 横向科研项目如涉及商标、专利、著作权等知识产权的权属转移或许可使用的,应要求合同相对方提供相应的权属证明文件。
依据法律法规规定,合同相对方订立、履行合同应当取得有关权利人及其他相关主体或机构的授权、批准、许可或同意的,应当要求其出具该证明文件。
第二十条 合同中应就学校的重要合同权利及对方的主要义务的履行节点设置相应的约定解除权。
二十一条 合同中应当约定仲裁条款或诉讼管辖条款。
我方合同履行风险较大的,应约定仲裁条款。合同标的额较小的,应约定管辖条款。
合同约定仲裁条款的,应尽可能约定广州仲裁委员会仲裁。合同约定诉讼管辖的,应尽可能约定学校所在地法院管辖。
涉外合同应约定法律适用条款,并尽可能约定适用我国法律。
第二十二条 合同应当明确约定各方当事人的通信地址、联系人及联系电话、电子邮件,以便在合同履行、争议解决 时可以进行有效的通知。
第二十三条 合同各方签署的姓名、名称(包括印章印文)应与合同首部确定的合同当事人保持一致。 合同引言、合同签署页未写明合同订立时间的,签署合同时,应一并签署日期。
合同有多页的,应加盖骑缝章。
第五章 技术合同的履行与修改
第二十四条 技术合同签订后,有关课题组必须按照合同要求,认真、全面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
第二十五条 由于客观原因不能按约履行合同时,联系人应及时向学校法定代表人的委托代理人及科研处说明情况, 并尽可能与对方协商,修改、补充已签合同的有关条 款。修改、补充的技术合同或协议书均应由学校法定代表人的委托 代理人审批、科研处加盖技术合同专用章。
第二十六条 签约双方同意解除或中止已签合同时,应与对方签订解除或中止合同的协议书,协议书应由学校法定代 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章并到科研处加盖合同专用章。
第二十七条 技术合同履行完毕,当事人应尽快组织鉴定,完成验收或办理其它终止手续,并将鉴定及验收结果及时 送交科研处备案。
第二十八条 因技术合同产生的争议,应争取协商解决。协商不成需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的,或者因技术合同争议而 被对方当事人起诉或提请仲裁的,应及时向委托代理人汇报并向学校法律顾问咨询,学校法律顾问提出分析意见,在法律上说明得失利弊,供有关人员参考决策。
第二十九条 在技术合同有效期届满(效力延长的除外)后六个月内,技术合同联系人应将合同履行及有无遗留问题 等情况书面报科研处。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条 本办法有与国家法律、法规相抵触之处,以国家法律法规为准。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由科研处负责解释。
用户登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