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华立学院教职工离职管理办法
广州华立学院教职工离职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遵循教育教学规律,保障教学秩序和各项工作的平稳运行,完善学校人事管理制度,加强和规范教职工离职管理。倡导教职工坚守契约精神和合同责任,根据《中华人民龚合同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适用对象
第二条学校在职在岗教职工,包括签订劳动合同和聘用协议(含全职银龄教师聘用协议、退休教师聘用协议书、外聘教师聘用协议、实习协议等)人员。
第三条本办法的离职指:
(一)个人辞职。教职工因个人原因申请辞去学校工作并解除劳动关系或聘用关系。
(二)学校解聘。经考核不能胜任岗位工作要求,经培训或调岗仍然不能胜任岗位工作;或违反法律法规被追究刑事责任;或严重违反学校规章制度;或违反劳动合同、聘用合同协议等解除劳动关系或聘用关系。
第三章教职工辞职
第四条个人申请。申请离职人员,须按照协议约定提前30天向所在二级单位(部门、学院)提交书面离职申请,二级单位主管、分管校领导审批后,应及时提交人事处备案。专任教师、辅导员离职,还应提交分管教学部门或学生管理部门审核,签署单位初步意见。教职工不得在寒暑假期间提出离职申请,办理离职手续。
第五条单位审核。教职工个人提交书面离职申请后,所在二级单位领导应充分了解离职原因、掌握有关情况,对于中层以上干部、骨干教师等表现优秀的教职工应做好稳定工作。
第六条人事处审核。二级单位对教职工离职提出初步意见后提交人事处审核,并开始办理离职手续。
第四章离职手续办理
第六条经学校批准同意离职的教职工,应及时办理离职交接手续,离职交接手续一般应在学校审批同意离职时间后的30日内(试用期的3日内)完成。
第七条离职教职工应按照离职交接手续清单,按要求到所在部门、教务处、科研处、党委办公室、财务处、总务处、图书馆等部门办理工作交接、资料交接、办公设备、宿舍、图书、工作证等归还、费用结算等手续,各项业务单位办理人须签字。
第八条完成办理相关部门离职手续后,离职交接手续清单提交人力资源中心审核,审核通过后为其开具离职证明,办理社保关系转移等相关手续。
第五章服务年限规定
第九条教职工须履行合同、协议等约定的服务期限,服务期主要包括进修培养服务期、职称晋升服务期以及其他约定的服务期等。
第十条服务期内,因特殊情况经学校研究同意辞职人员,必须结清与学校的各种经济关系,履行经济补偿责任,完成工作交接。人事处按照相关规定核定经济补偿金额(涉及多项违约金和赔偿金的累计计算),经济补偿责任没有完成的,不予办理离职手续。
第六章其他规定
第十一条教职工提出离职申请,在学校研究其离职申请和离职交接期间,须继续履行岗位职责及协议,做好本职工作,部门领导应督促离职申请人正常履职,做好考勤、考核等管理。
第十二条离职人员应按规定退回未结项的科研项目所取得的奖励金额及学校配套经费金额(除已记入资产入库系统的)。离职人员不得私自带走学校的科研成果、内部资料和仪器设备等,并须维护学校知识产权
第十三条离职人员从学校批准之日的次日起,终止劳动关系或聘用关系,停发其一切工资待遇,停缴社保、公积金。
第十四条教职工离职后不得违反学校保密规定和竞业限制规定,不得泄露学校重要信息、文件资料、项目内容、教学科研成果等。
第十五条离职未经学校审批同意,不履行岗位职责或擅自离岗的人员,视为旷工,时间从离岗当日起计算,待遇及劳动关系按照《广州华立学院教职工考勤管理办法》执行,解聘意见、处分决定等记入个人档案。若未经学校同意被外单位录用或在外单位工作,学校有权根据情节轻重给予相应处分并记入个人档案,同时保留追究其法律责任的权利。
第七章附则
第十六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由人事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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